Section § 440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这项法律的名称,即《海洋入侵物种费用征收法》。它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部分应被称为《海洋入侵物种费用征收法》,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44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部门”这个词的意思,在本法律的相关规定中,“部门”指的是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为本部分之目的,“部门”系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Section § 4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征收和管理与公共资源相关的某些费用时,应使用《公共资源法典》特定部分的定义。但是,如果法律的其他指定部分有不同的定义,则这些定义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44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和收取根据《公共资源法》相关条款要求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费用。此项收取的程序遵循本法典以及另一指定部分的指导方针。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根据《公共资源法》第71215条征收的费用,应由该部门依照本部分以及第2编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取。

Section § 44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支付与环境法规相关的某些费用,您必须使用负责部门提供的表格或遵循其指示进行注册。

Section § 44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向该部门支付一笔特定费用。该费用应在该部门或其代理人发出费用评估通知后 (30) 天内支付。

Section § 44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让缴费人提交每月、每季度等特定时间段的申报表,而不是单独发送费用评估。申报表需要列出所有与加利福尼亚州船舶航行和停靠港相关的费用,这些航行和停靠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需要提交压载水报告。这些费用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当月月底前按时支付。

Section § 44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利息和罚款,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71215) 条规定应支付的费用,都必须支付给一个特定部门。该部门随后会将这些款项转交给财政部长,由财政部长将其存入州金库中的海洋入侵物种控制基金。

所有征收的费用、利息和罚款,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71215) 条规定应向州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应以支付给该部门的汇款形式支付。该部门应将款项转交财政部长,存入州金库,记入海洋入侵物种控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