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部分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下列术语、短语、词语及其派生词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a) “地方机构”应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以及市县。为适用 Section 35003 之目的,当“地方机构”一词用于指代县时,仅包括该县的非建制区域。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b) “付费电视”应指仅向订阅者提供且仅由订阅者接收的闭路电视。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社区天线电视系统、酒店或公寓天线系统,或教育电视系统,无论是闭路还是开路。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c) “付费电视业务”应指通过使用电线、线路、同轴电缆、波导管或其他有形通信管道向订阅者运营和提供付费电视的业务,用于向订阅者传输电视和音乐,包括连接订阅者的场所,或促使此类场所与此类通信管道连接;但是,本部分不适用于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电话或电报公司,当此类电话或
电报公司为付费电视公司传输付费电视节目提供频道时。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d) “付费电视公司”应指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付费电视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e) “订阅者”应指同意接收付费电视的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f) “总营业收入”应指付费电视公司或赞助商直接或间接收到的任何及所有形式的报酬和其他对价。总营业收入不应包括付费电视公司提供的服务直接向订阅者征收的任何税款,或根据 Section 35003 应向州或任何地方机构支付并由该付费电视公司向订阅者收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