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付费电视相关的特定术语。“地方机构”指县或市,在某些情况下,仅指县的非建制区域。“付费电视”是指专门为订阅者提供的闭路电视服务,不包括社区天线系统和教育电视。它将“付费电视业务”解释为使用物理线路提供付费电视,但不包括提供频道的受监管电话公司。“付费电视公司”是指管理这些服务的任何实体。“订阅者”是指同意接收该服务的任何人。“总营业收入”包括付费电视公司收到的所有形式的报酬,但为州或地方机构收取的税款和特定费用除外。

就本部分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下列术语、短语、词语及其派生词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a) “地方机构”应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以及市县。为适用 Section 35003 之目的,当“地方机构”一词用于指代县时,仅包括该县的非建制区域。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b) “付费电视”应指仅向订阅者提供且仅由订阅者接收的闭路电视。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社区天线电视系统、酒店或公寓天线系统,或教育电视系统,无论是闭路还是开路。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c) “付费电视业务”应指通过使用电线、线路、同轴电缆、波导管或其他有形通信管道向订阅者运营和提供付费电视的业务,用于向订阅者传输电视和音乐,包括连接订阅者的场所,或促使此类场所与此类通信管道连接;但是,本部分不适用于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电话或电报公司,当此类电话或 电报公司为付费电视公司传输付费电视节目提供频道时。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d) “付费电视公司”应指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付费电视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e) “订阅者”应指同意接收付费电视的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1(f) “总营业收入”应指付费电视公司或赞助商直接或间接收到的任何及所有形式的报酬和其他对价。总营业收入不应包括付费电视公司提供的服务直接向订阅者征收的任何税款,或根据 Section 35003 应向州或任何地方机构支付并由该付费电视公司向订阅者收取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3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订阅电视公司在加州运营,并设置必要的设备以将其服务连接到用户。他们可以在街道和水域等公共场所安装电线杆、电缆及其他设备。但是,他们必须以不扰乱这些区域的公众使用或不干扰水域航行的方式进行。

订阅电视公司有权在本州以及任何地方机构、多个地方机构或其组合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内从事订阅电视业务,并为此目的,通过架设、安装、建造、修理、更换、重建、维护和保留电线杆、电线、电缆、导体、管道、导管、地下室、人孔、放大器、电器、附件及其他可能必需的财产,在任何公共街道、道路、公路或高速公路内部、之上、上方、沿线和横穿,或在本州境内的任何水域内部、之上、上方、沿线和横穿,连接用户的场所,或促使此类场所与通信管道连接,但其方式和地点不得妨碍公共街道、道路、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公众使用,或中断水域的航行。

Section § 35003

Explanation

加州的订阅电视公司必须将其季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一 (1%) 支付给州政府,并向其运营所在地的每个地方政府支付百分之一 (1%)。这笔地方支付款项取代了地方政府对运营许可或商业行为征收的其他税费。州平衡委员会负责收取这些款项并执行法律,并且有权审查公司记录以确保合规。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3(a) 每家订阅电视公司应按季度向州政府支付其在该季度收到的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 (1%)。根据本款规定应向州政府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给州平衡委员会。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3(b) 除此之外,该订阅电视公司还应向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地方机构支付其在该季度从订阅用户或赞助商处收到的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 (1%),这些订阅用户或赞助商在收到这些收入时,其提供订阅电视服务的场所位于该地方机构内。本款要求向地方机构支付的季度款项,代替接收款项的地方机构对订阅电视公司因行使任何特许经营权或从事业务而征收的所有其他税费。州平衡委员会应收取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给地方机构的任何款项,并应尽快将所收取的款项转交给相关地方机构。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5003(c) 州平衡委员会应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并应制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合理规章制度,以规定并便利本条规定的款项的支付和报告。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州平衡委员会可以查阅该订阅电视公司保存或维护的,或在其控制下的,涉及该公司运营、事务、财产或相关交易的所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