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01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这部分法律的正式名称为《财产税报销法》。这基本上是这部法律被识别和提及的方式。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财产税报销法》。

Section § 31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特定目的定义了与重型设备租赁相关的术语。它明确指出,“重型设备财产”是指主要租赁此类设备的企业所提供的租赁物品。“合格重型设备租赁商”是指其主要业务是租赁重型设备,并且符合2012年《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中特定行业代码(532412或532310)的企业。

为本部分之目的,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1202(a) “重型设备财产”指合格重型设备租赁商的租赁财产。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1202(b) “合格重型设备租赁商”指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租赁商: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1202(b)(1) 租赁商的主要业务是重型设备财产的租赁。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31202(b)(2) 租赁商从事的业务线属于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2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中代码532412或532310所描述的业务。

Section § 3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重型设备出租方收取的任何财产税,都必须遵守另一项法律(即《民法典》第1656.5条)中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