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被称为“卡茨-哈里斯纳税人权利法案”,这表明了它的名称,并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引用方式。
卡茨-哈里斯纳税人权利法案 纳税人权利 权利法案 加州税收立法 纳税人保护 权利法案 税收立法引用 正式引用 权利保护 纳税人倡导 加州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保护法案 纳税义务 纳税人法律框架 引用权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加州《收入与税收法典》的这一部分强调了在高效征税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它指出,需要制定清晰的税法并让公民了解这些法律,以提高自行申报水平并改善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节还强调,任何税务程序的主要目标是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考虑纳税人可以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税收是公民与其政府之间最敏感的接触点,税收征收与免受政府压迫的自由之间存在微妙的平衡。立法机关旨在加州法律中设立保障,以确保加州纳税人的权利、隐私和财产在税款评估和征收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加州税收制度主要基于自行申报,制定易于理解的税法并让纳税人了解这些法律,将改善自行申报以及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通过提高税法的清晰度以及努力告知公众这些法律的正确适用,来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改进。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纳税人之间任何税务程序的目的都是确定纳税人正确的纳税义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实现此目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调查,并且应允许纳税人提供一切机会,提交与纳税人义务相关的所有相关信息。
纳税人权利 税务隐私 自行申报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纳税义务确定 税收征收 政府与公民关系 税法清晰度 税务程序 加州税收制度 纳税人信息 征税与权利之间的平衡 税务评估 纳税人财产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70,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本节解释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管理税法本部分的规定。它还澄清,当你在本部分看到“委员会”一词时,它指的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些规定也与从 17001 和 23001 开始的章节相关。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管理本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部分的规定应适用于第 10 部分 (从第 17001 节开始) 和第 11 部分 (从第 23001 节开始)。
就本部分而言,“委员会”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税法管理 第 10 部分 第 17001 节 第 11 部分 第 23001 节 上下文适用 税务规定管理 委员会定义 税法章节 税务管理职责 规定解释 税务法规 委员会管理 加州税务机关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本节阐明,当加州税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时,它指的是《美国法典》第26篇,包括截至另一节所规定的相关纳税年度的特定日期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这种关联确保州税法与联邦税法更新保持一致。
国内税收法典 第26篇 修订 美国法典 税法 纳税年度 第17024.5条 联邦税法 州税法衔接 加州税法
(Added by Stats. 2025, Ch. 231, Sec. 75. (SB 711) Effective October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要判断某人是否属于本部分所指的“雇员”,需要参照《劳动法》中从第2775条开始的特定章节所列出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法律中提到了其他例外情况,则不适用本规则。
为本部分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个人是否为雇员的认定应受《劳动法》第三编第二章第1.5条(自第2775条开始)的管辖。
雇员认定 劳动法第2775条 雇佣身份 劳动者分类 雇佣标准 劳动法第1.5条 雇员与独立承包商 雇佣法律 雇佣指导原则 雇员定义 例外条款 劳动法引用 雇佣法规 工作身份识别 雇佣标准
(Added by Stats. 2020, Ch. 38, Sec. 5. (AB 2257) Effective September 4, 2020.)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纳税人权利倡导者”的职位,其职责是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那些与不公平待遇相关的。
倡导者可以采取行动,防止纳税人因委员会的行动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包括暂停可能造成损害的行动。同时,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不会因暂停而停止累积。
倡导者还可以免除因委员会的错误或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和罚款,前提是纳税人没有过错。任何导致罚款减免超过500美元的救济需要额外批准,并且对单个纳税人而言,一个纳税年度的救济总额不能超过10,000美元。
任何已授予的救济都会创建一份公共记录。只有在提交索赔的时限仍未届满时,才能发放退款。此外,这种救济是最终的,不受法院审查。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员工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执行官汇报。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b) 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优先审查并迅速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在纳税人因委员会行动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时中止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因中止的批准而受到影响。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1) 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协调,根据本款规定提供救济,并减免已评估的任何罚款、费用、税款附加费或利息,如果确定已评估的罚款、费用、税款附加费或利息或其任何部分可归因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1)(A) 委员会在处理纳税人提交的文件或支付的款项时出现的错误行动或错误不作为。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1)(B) 委员会造成的不合理延误。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1)(C) 不符合第21012条规定的救济条件的错误书面建议。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2) 仅当该错误或延误的任何重要方面不能归因于相关纳税人,且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根据委员会的任何法规或其他行政公告授予的任何救济)均不提供救济时,方可根据本款授予救济。
(3)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 (i) 根据本款授予的任何救济,如果罚款、费用、税款附加费或利息的总减免额超过五百美元($500),应提交执行官批准。
(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ii) 根据本款授予纳税人就某一纳税年度的罚款、费用、税款附加费或利息的总救济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
(i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iii) 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第 (ii) 项中规定的金额应根据第19442条 (b) 款 (3) 项 (B) 分项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将“2017年1月1日”替换为“2004年1月1日”进行修改。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B) 每当根据本款授予救济时,应通知委员会本身,并在委员会执行官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该救济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B)(i) 纳税人姓名。
(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B)(ii) 涉及的总金额。
(i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B)(iii) 因错误或延误应付或应退的金额。
(iv)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3)(A)(B)(iv) 救济理由的摘要。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c)(4) 只有在委员会确定根据第 (1) 项 (A) 至 (C) 分项授权提供救济的依据之日,就提交退款申请而言,适用的诉讼时效仍未届满时,方可因根据本款授予的救济而支付退款。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d) 任何其他实体均不得参与根据本条授予或拒绝救济。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则,根据 (c) 款 (1) 项作出的所有决定均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受到审查。
(f)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f)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f)(1) 2012年法规第349章第1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4(f)(2) 增加本项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 纳税人投诉 不可弥补的损失 罚款减免 委员会错误行动 不合理延误 罚款豁免 行动中止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救济公共记录 纳税人救济资格 诉讼时效暂停 退款资格 排除司法审查 执行官批准
(Amended (as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349, Sec. 1) by Stats. 2015, Ch. 541, Sec. 1. (SB 54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一个旨在教育纳税人和改善沟通的计划。重点是帮助纳税人和行业团体通过识别令人困惑的表格和规定来理解并遵守税务要求。这包括提出修改建议以减少错误。该计划还涉及修订教育材料、参与研讨会以及培训审计人员。目标是预防常见的税务错误,并确保与纳税人进行清晰的沟通。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 委员会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协商,制定并实施一项纳税人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1) 第21006节所述年度报告中确定的纳税人或行业团体。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2) 委员会审计和合规人员。
(3)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3)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3)(A) 识别令人困惑并导致纳税人错误的表格、程序、法规或法律。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a)(3)(A)(B) 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建议补救性立法以修改根据(A)项识别出的那些事项。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b)(1) 与第21006节中指定的纳税人团体进行沟通,以简化的语言解释纳税人或行业团体最常犯的错误以及如何避免或纠正这些错误。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b)(2) 参与由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小企业研讨会和类似项目。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的语言解释纳税人最常犯的错误以及如何避免或纠正这些错误。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5(b)(4) 实施针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新立法在纳税人活动中的应用,并尽量减少纳税人反复不合规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纳税人教育 税务合规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 错误预防 纳税人沟通 令人困惑的法规 补救性立法 税务审计培训 行业团体 常见税务错误 教育材料 税务研讨会 小企业项目 纳税人宣传 立法修改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识别纳税人普遍不遵守税法的情况,并每年1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在此过程中,委员会必须分析抽样审计数据,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了哪些法律、涉及的税款金额,以及纳税人是否使用了专业帮助或提交了纳税申报表。
委员会还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听证会,允许行业代表和纳税人提出修改税法的建议。委员会的报告应包括改进纳税人合规性和管理的建议,例如法律修改、改进员工培训、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以及更严格的执法。
此外,报告还必须总结因错误或延误而获得救济的纳税人案件,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性质以及为防止未来再次发生而实施的解决方案。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a) 委员会应每年系统性识别纳税人反复违规的领域,并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 作为(a)款所述识别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 汇编和分析其审计过程中的样本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A) 纳税人违反的法规或规章。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B) 所涉税款金额。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C) 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D) 审计期间涵盖的年数。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E) 纳税人是否使用了专业的报税协助。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1)(F) 纳税人是否提交了所得税或银行及公司税申报表。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b)(2) 在委员会本身面前举行年度听证会,允许行业代表和个体纳税人就《个人所得税法》或《公司税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这些修改可能进一步促进立法调查结果的实现。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c) 委员会应在其报告中包含改进纳税人合规性和统一管理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c)(1) 法规或委员会规章的修改。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c)(2) 改进委员会人员的培训。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c)(3) 改进纳税人沟通和教育。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c)(4) 增强执法能力。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6(d) 委员会应在其报告中包含根据第21004条(c)款获得救济的案件摘要,包括错误或延误的性质,以及委员会为纠正导致错误或延误的系统性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纳税人违规 审计过程 违反税法 纳税人协助 年度听证会 合规建议 法规修改 委员会规章 纳税人教育 执法能力 救济案件 系统性问题 纳税人沟通 立法调查结果 改进人员培训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6, Sec. 2. (AB 1582)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本节要求税务委员会制定并分发易于理解的解释,说明审计流程、可能的补救措施以及委员会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这些解释会在纳税人首次收到审计通知、拟议的税款变更或其他重要通知时提供。委员会还必须在年度税务手册中包含相关声明,包括一项说明,即如果与联邦审计相关,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供税务申报表的副本。
税务委员会职责 纳税人通知 审计流程解释 权利和义务 拟议额外税款 税务手册声明 联邦审计相关申报表 首次审计通知 应纳税款通知 补救程序 税务合规信息 委员会沟通 纳税人审计 非专业语言解释 纳税人权利
(Amended by Stats. 2000, Ch. 414,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委员会征收或评估的收入不能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也不能用于设定生产配额或目标。
此外,委员会必须每年致函立法机关,证明它没有以这些被禁止的方式使用收入。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8(a) 委员会征收或评估的收入金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8(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8(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08(b) 委员会应每年致函立法机关,证明征收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收入征收限制 个别官员评估 雇员评估 生产配额 目标设定禁令 委员会认证 年度证明函 收入使用限制 立法机关通知 禁止的收入使用 评估标准 雇员考核 收入评估指南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评估员工和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项目的制定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此外,委员会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该项目的实施情况。
员工绩效评估 官员绩效 纳税人互动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 计划制定 计划实施 绩效评估 年度报告 立法报告 纳税人接触 绩效计划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要求,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修改后的报税申请、异议和上诉的流程。包括税务和法律专家在内的多个团体参与了这项计划的制定。该计划设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标准时间框架,并确保对耗时超常的案件给予特别关注。
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委员会应与州平衡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加利福尼亚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权益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缩短解决修改后申报退税申请、异议和上诉所需的时间。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标准时间框架,并对耗时超过适当标准时间框架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修正报税申请 退税处理 税务异议 税务上诉 州平衡委员会 加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标准时间框架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 减少延误 税务解决流程 案件审查 关注纳税人权益的团体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 计划制定 快速程序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委员会审计相关的异议听证会应如何进行。听证会必须尽可能安排在对纳税人方便的委员会办公室地点。如果听证会要录音,纳税人应事先被告知,并且可以获得录音副本。纳税人还有权带一名指定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异议听证会 委员会审计人员 法律人员程序 方便的地点 合理时间 录音通知 录音副本 指定代理人出席 纳税人权利 听证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243, Sec. 62.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94.)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人因为依赖税务委员会的书面建议而未能按时缴纳税款,他们可能无需支付税款、利息、罚款或额外费用。要获得这种减免,该建议必须来自首席法律顾问的法律裁决;但如果建议并非来自首席法律顾问,则利息或罚款可能仅在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该人必须有书面请求和委员会的书面答复,表明具体情况已书面描述并确认,且该建议未因新法律或事实而改变。减免仅适用于收到委员会建议后所产生的依赖行为。该人必须提供书面建议、一份宣誓声明以及其他所需信息才能申请此项减免。如果有人虚报事实或其情况发生变化,则此项减免不适用。只有提出建议请求的人才能使用该建议,并且他们必须了解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a) 如果一个人未能及时申报或缴纳是由于该人合理依赖了委员会的书面建议,该人可以免除所评估的税款或任何利息、税款附加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如下: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a)(1)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税款附加费和罚款才可免除:如果该人未能及时申报或缴纳是由于该人合理依赖了首席法律顾问的法律裁决书面建议,并且只有在委员会本身认定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a)(2) 如果该人依赖的不是首席法律顾问裁决书面建议,税款不予免除。如果委员会工作人员认定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则利息、税款附加费和罚款可以免除。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 就 (a) 款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1) 该人或其代表书面请求委员会告知其某项特定活动或交易是否受该机构管理的税法管辖,并且该活动或交易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已在请求中充分描述。如果请求是针对法律裁决,请求中应明确说明。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2) 委员会就该书面咨询请求向该人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所描述的活动或交易是否应纳税,或说明该活动或交易应纳税的条件。如果发布了首席法律顾问裁决,该裁决应由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签署。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3) 合理依赖委员会的书面建议,该人未缴纳应缴税款。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4) 税款责任适用于在委员会通过向该人发送书面通知撤销或修改所给出的建议之前发生的特定活动或交易。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5) 委员会书面建议中阐明的税务后果未因以下任何原因而随后发生变化: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5)(A) 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变更。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5)(B) 在委员会的书面建议以联邦解释为基础的情况下,联邦解释的变更。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b)(5)(C) 与纳税人相关的重大事实或情况的变更。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c) 任何根据本节寻求救济的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c)(1) 该人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请求副本以及委员会书面建议的副本。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c)(2) 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陈述,阐明索赔所依据的事实。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c)(3)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d) 只有提出书面请求的人才有权依赖委员会向该人提供的书面建议。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e) 如果根据本节发布书面建议,其中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建议中阐明的税务后果可能会因 (b) 款 (5) 项中规定的任何原因而发生变化,并且纳税人有责任了解任何这些可能的变化。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f) 如果纳税人根据 (b) 款 (1) 项提出的书面咨询请求包含一项或多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则本节不适用。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g) 就 (a) 款而言,委员会仅免除税款、罚款、利息和税款附加费中归因于纳税人在收到委员会书面建议后合理依赖该书面建议所采取行动的部分。
(h)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2(h) 首席法律顾问裁决应根据已发布的指南发布。
税务减免 书面建议 首席法律顾问裁决 及时申报 合理依赖 利息豁免 罚款减免 重大事实 税务委员会请求 法律裁决 宣誓声明 虚假陈述 成文法变更 纳税人义务 联邦解释变更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如果您是向州平衡委员会上诉的纳税人,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您可能会获得上诉费用的报销。为此,您需要提交一份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税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但是,如果上诉在税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之前就已解决,您将不会获得报销。
委员会会审查税务委员会是否遵循了其发布的指导方针,以判断其行为是否不合理。报销适用于在某些通知发出后产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税务委员会行为不合理的问题。关于这些报销的拟定决定在生效前会作为公共记录公开 10 天。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1) 纳税人有权就向州平衡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所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获得报销,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1)(A) 纳税人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1)(B) 州平衡委员会根据其唯一裁量权,认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2) 就本节而言: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2)(A) 与向州平衡委员会提出的上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不包括在上诉已提交但未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其书面立场声明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之前解决的案件中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a)(2)(B) 如果所支付或产生的费用低于合理费用,因为代表纳税人的个人有权获得零费用报销或在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不超过象征性费用的报销,则可以裁定超出所支付或产生的费用。本分段仅适用于将裁定支付给该个人或该个人的雇主的情况。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1) 为确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州平衡委员会应考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是否已证明其在上诉中的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2) 就第 (1) 款而言,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上诉中未遵循其适用的已发布指南,则应推定其立场不具有充分理由。此推定可以被驳回。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3) 就第 (2) 款而言,“适用的已发布指南”一词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3)(A) 法规、法律裁定、通知、信息发布或公告。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b)(3)(B) 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首席法律顾问裁定或决定函。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由州平衡委员会确定,并应限于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c)(1) 在拟议的不足额评估或紧急评估通知日期之后,或在拒绝退款申请之后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c)(2) 如果州平衡委员会认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d) 州平衡委员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拟议决定,应在该决定生效日期前至少 10 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3(e) 修订本分节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对在该法案修订本分节生效日期后超过 180 天产生的费用和开支生效。
纳税人报销 州平衡委员会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不合理行为 上诉费用 索赔提交 充分理由 已发布指南 首席法律顾问裁定 不足额评估 紧急评估 退款申请被拒 公共记录决定 生效日期修订 合理费用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931, Sec. 34. Effective October 10, 1999.)
本法律条款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任何原因对个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如果调查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包括税务问题在内的多项违规行为,则这些活动可能是允许的。“调查”包括针对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询问,“监视”则涉及通过电子手段或线人进行监控。本法律不阻止委员会为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进行审计或处理其他非税务相关职责。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故犯地授权、要求或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或监视,以达到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的、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调查。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包括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违规行为在内的多项违规行为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监控。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4(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委员会代表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进行审计,以管理和执行1974年《政治改革法》(《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条起))。本条也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委员会履行其在其他非税务法律方面的职责。
非税务调查禁令 监视限制 纪律处分 州公务员法 有组织犯罪例外 信息交换 所得税违规 特许经营税违规 口头询问 书面询问 电子拦截 公开观察 秘密观察 政治改革审计 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不施加或取消某些罚款,前提是明确未能遵守法律并未损害州的利益且并非故意。委员会将逐案审查以做出此决定。此规定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起评估的罚款。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a) 委员会可以不施加或免除根据第19011条和第19141.5条(a)款授权的罚款,但须逐案审查后确定未能遵守规定并未危害州的最佳利益,且并非由于任何故意疏忽或任何不遵守的意图。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b) 本条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可能被或已被评估或施加的罚款。
罚款豁免 逐案审查 委员会酌情权 非故意疏忽 遵守意图 州利益 未能遵守 已评估罚款 免除罚款 生效日期1995年1月1日 第19011条罚款 第19141.5条(a)款 未能遵守规定 个别决定 施加罚款
(Added by Stats. 1995, Ch. 490,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法律规定了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因未缴税款而征收个人财产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在征收之前,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该人,解释其权利以及未缴税款的详细信息。
该通知必须在征收前至少 30 天寄出,并包含诸如欠款金额、疑问联系方式以及分期付款协议等避免征收的选项。纳税人可以请求对拟议的征收进行复审,复审将由此前未参与该案件的人员进行。在此复审期间,纳税人可以提出对债务的担忧或建议征收的替代方案。
如果债务被搁置超过六个月,则在征收前需要额外的通知。最后,如果复审请求被认定为无意义,则某些部分可能会在未经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被驳回。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1) 除非委员会在征收前已书面通知该人其在第 (3) 段 (C) 分段中所述的权利,否则不得对任何人的任何财产或财产权进行征收。除 (f) 分款另有规定外,对于第 (3) 段 (A) 分段中指明的未缴税款所涉的应税期间,该通知仅需一次。如果根据本段原本需要通知的未缴税款,因征收目的与根据本段已发出通知的现有未缴税款合并,则无需发出通知。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2) 第 (1) 段要求的通知应在首次征收该应税期间未缴税款之日前不少于 30 天,通过平信寄送至备案地址。如果之前寄往同一地址的邮件因无转寄地址而被退回,则无需根据第 (1) 段发出通知。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 第 (1) 段要求的通知应以简单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明确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A) 未缴税款的金额。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B)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的电话号码。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C) 该人在第 (2) 段所述的 30 天期限内请求复审的权利。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采取的拟议行动以及该人就该行动享有的权利,包括一份简要说明,其中列出以下所有事项:
(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i)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中有关财产征收和出售的规定。
(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ii)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适用于财产征收和出售的程序。
(i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iii) 纳税人就征收和出售可获得的独立部门行政复审以及获取该复审的程序。
(iv)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iv) 纳税人可采取的防止财产被征收的替代方案,包括根据第 19008 条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
(v)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a)(3)(D)(v) 加利福尼亚州关于解除征收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b)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b)(1)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应为根据 (a) 分款第 (3) 段 (C) 分段请求复审的纳税人,制定独立部门行政复审程序。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b)(2) 针对 (a) 分款第 (3) 段 (A) 分段中指明的未缴税款所涉的应税期间,每人仅有权根据本条进行一次复审。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b)(3) 根据本分款进行的独立部门行政复审,应由在根据本条或第 19225 条进行首次复审之前,未曾参与处理 (a) 分款第 (3) 段 (A) 分段中指明的未缴税款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或雇员进行。纳税人可以放弃本段的要求。根据本分款进行的行政复审不受《政府法典》第 3 编第 1 部分第 4.5 章(自第 11400 条起)的约束。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1) 进行独立部门行政复审的人员应核实委员会已满足任何适用法律或行政程序的要求。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2) 纳税人可以在复审期间提出与未缴税款或留置权相关的任何相关问题,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2)(A) 适当的配偶抗辩。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2)(B) 对征收行动适当性的质疑。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2)(C) 征收替代方案的提议,可能包括提供担保、替换其他资产、分期付款协议或和解提议。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3) 根据本分款进行复审的人员的决定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3)(A) 根据第 (1) 段提交的核实。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3)(B) 根据第 (2) 段提出的问题。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3)(C) 任何拟议的征收行动是否在高效征税的需求与该人对任何征收行动不应过度侵扰的合理关切之间取得平衡。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4)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得在复审期间提出问题: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4)(A) 该问题已在本条项下的先前复审或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并审议。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4)(B) 寻求提出问题的人员有意义地参与了该复审或程序。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c)(4)(C) 该问题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b)(2)(A)条第(i)项或第(ii)项的要求,并经第19179条修订。
本款不适用于与该个人情况变化相关的任何影响裁定的问题。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d) 如果根据小节(a)第(3)款分段(C)的规定请求复审,则作为所请求复审标的的征收行动应在复审待决期间暂停。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期限均不得在复审作出最终裁定之日后的第15天之前届满。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e) 如果委员会已根据第19081条或第19082条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险中,则本条不适用,但纳税人应在征收后合理期限内获得本条所述的复审机会。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f) 如果委员会暂缓征收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规定的、已最终确定且到期应付的债务,且暂缓期自首次对账户实施暂缓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则委员会此后应在发出征收令或提交或登记州税留置权通知之前,向纳税人邮寄一份通知。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g)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设法案生效日期后180天之日后启动的征收行动。
(h)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5(h) 尽管有本条其他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本条提出的复审请求的任何部分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b)(2)(A)条第(i)项或第(ii)项的要求,并经第19179条修订,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将该部分视为从未提交,且该部分不得再受任何行政或司法复审。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未缴税款 财产征收 纳税人通知 复审请求 独立复审 征收替代方案 分期付款协议 征收暂停 配偶抗辩 征收行动 紧急税款征收 税务留置权通知 财产权 行政复审程序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14, Sec. 54. (SB 40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无辜投资者,使其主要居所或出售居所所得款项不因2000年以前与滥用性避税港相关的未缴税款而被查封。“无辜投资者”是指未参与滥用性避税港的管理或创建,并真诚相信其税务处理是正确的人。
如果发生此类查封,一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证明,州税留置权必须解除。如果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已被收取,所有者向委员会证明其身份后,款项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法律还允许所有者在委员会拒绝退还出售所得款项时提起诉讼,但必须在特定时限内进行。所有通知都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a) 不得对任何无辜投资者的主要居所或涉及无辜投资者主要居所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所得款项进行征收,但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该居所是无辜投资者的主要居所,并证实以下两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a)(1) 该征收的依据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在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少缴,且该少缴归因于滥用性避税港。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a)(2) 该主要居所由无辜投资者所有。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b) 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记录的任何州税留置权,包括《美国法典》第11篇第522(c)(2)(B)条所述的与破产后州税留置权相关的州税留置权,在无辜投资者的主要居所上,应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该居所是无辜投资者的主要居所并证实以下两点后,无需清偿留置权即可解除: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b)(1) 该留置权的依据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在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少缴,且该少缴归因于滥用性避税港。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b)(2) 该主要居所的所有者是无辜投资者。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1) “滥用性避税港”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1)(A) 属于《国内税收法典》第6112条所指的潜在滥用性避税港。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1)(B) 且已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1)(B)(i) 国内税收局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0条或第6701条施加了罚款。
(ii)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1)(B)(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根据第19177条或第19178条施加了罚款。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2) “无辜投资者”指满足以下各项要求的任何个人(或该个人的配偶或前配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2)(A) 须对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在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少缴负责,且该少缴归因于拥有滥用性避税港的权益。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2)(B) 对滥用性避税港的创建、推广、运营、管理或控制不负有任何责任。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2)(C) 在与分段(A)所述少缴相关的纳税年度内,合理地认为归因于滥用性避税港的项目的税务处理,极有可能,是正确的税务处理。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c)(3) “主要居所”包括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704.910条定义的已申报宅基地资格的任何财产。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d) 本条要求的通知应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表格和说明中规定的方式进行。
(e)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e)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e)(1) 如果在2002年1月1日之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征收或清偿留置权获得了出售主要居所的款项,则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该居所是无辜投资者的主要居所并提供分段(a)或(b)中规定的证明后,所收款项应退还给所有者。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被视为要求退还出售主要居所所得款项的请求。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e)(2)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能在请求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邮寄拒绝退还出售主要居所所得款项请求的通知,所有者可以在拒绝请求通知邮寄之前,将该请求视为已被拒绝,并可以根据分段(f)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出售主要居所所得款项。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e)(3) 根据第(1)段退还的款项应包括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款项之日起至款项退还之日止,按第19521条规定的调整后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5.6(e)(4) 根据本分段要求退还的任何款项应首先抵扣所有者应付的任何款项(分段(c)第(2)段分段(A)所述的少缴税款除外),余额(如有)应退还给所有者。
无辜投资者 滥用性避税港 主要居所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州税留置权 税款少缴 避税港罚款 宅基地豁免 税务止赎保护 出售所得款项退还 通知程序 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法律诉讼 遗产税退款 税务留置权解除 财产免于征收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664, Sec. 20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解除对财产的征税。这些条件包括: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所欠债务;纳税人的福祉受到威胁;出售所得无法显著减少债务;或者征税未遵循适当程序。委员会还必须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告知纳税人其享有的免除征税的权利。某些财产扣押,例如因紧急税务评估而进行的扣押,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对于涉及薪金或工资的征税,如果双方同意税款无法征收,则必须解除征税,除非该债务已通过其他方式清偿。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解除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1) 州政府的出售过程费用超过了征税所针对的债务。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2)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发现征税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人的健康或福祉后,命令解除征税。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3) 出售所得不会导致债务的合理减少。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4) 征税的发出不符合行政程序。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5) 纳税人已根据第19008条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税所针对的税务责任,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税。
(6)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a)(6) 解除征税将有助于税务责任的征收,或符合纳税人和州政府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b) 委员会在未事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编第4章(自第703.010条起)规定的免于征税的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扣押财产。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c) 本条不适用于因第10.2部分第4章第5条(自第19081条起)授权的紧急评估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d) 对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编第2分编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对纳税人应付或已收到的薪金或工资进行的征税,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确认该税款不可征收时,委员会应尽快解除征税。如果征税所针对的债务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6301.6条免除征收,则本款不适用,除非该债务已清偿。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6(e)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对受征税的薪金或工资生效。
征税解除条件 纳税人权利 财产征税 债务催收 纳税人福祉 分期付款协议 行政程序 纳税人通知 扣押财产豁免 紧急评估 薪金征税 工资征税 税务责任减少 纳税人最佳利益 免于征税的豁免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931, Sec. 35. Effective October 10, 1999.)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与上次调整相比变化超过5%时,加州某些债务追收豁免需要进行调整。这确保了豁免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仍然适用,特别是针对与加州税法某些部分相关的债务追收。
债务追收豁免 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 经济变化 扣押豁免 债务强制执行 税款追收 加州债务法 第9编豁免 民事诉讼法典 经济状况 百分比变化 指数调整 债务强制执行调整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就因委员会的错误(例如错误的征税或催收行动)而由商家收取的费用申请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您可以获得与此错误相关的标准费用报销:(1) 委员会犯了错误;(2) 在错误发生之前,您配合了委员会的所有要求(除非有合理原因未能配合);以及 (3) 商家没有放弃或报销这些费用。
索赔必须在委员会错误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索赔被拒绝,委员会将书面说明原因。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索赔提交期限。只有与错误直接相关的标准商业费用才可获得报销。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a) 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报销因委员会的错误征税、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无关商业实体向该个人收取的费用。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无关商业实体为遵守征税指令而收取的通常和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税、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的、由该个人支付且未被无关商业实体放弃或以其他方式报销的合理透支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索赔,索赔形式应由委员会规定。为使委员会批准索赔,委员会应确定已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a)(1) 错误征税、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a)(2) 在错误征税、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发生之前,该个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该个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放弃此规定。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a)(3) 该费用未被无关商业实体放弃或以其他方式报销。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b) 根据本节提出的索赔应在错误征税、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索赔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应索赔。如果委员会拒绝索赔,应书面通知索赔人拒绝索赔的原因。委员会可延长根据本节提交索赔的期限。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8(c) 根据本节授权可报销的费用仅限于商业实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的通常和惯常费用。
报销索赔 错误征税 处理错误 催收错误 委员会错误 无关商业实体费用 透支费用 索赔提交截止日期 委员会回应时间 拒绝通知 标准商业费用 合规费用 回应委员会 放弃条件 索赔延期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349, Sec. 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委员会在备案或登记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留置权备案前至少30天,委员会必须通知纳税人,说明法律依据、最早备案日期以及纳税人阻止备案的选择。如果纳税人能证明留置权备案有误,则不会备案。如果留置权因错误备案,委员会必须在七天内发出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阻碍了合法交易,委员会可以解除它,以帮助税款征收,或者如果这符合纳税人和州的利益。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评估,并且委员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有助于税款征收或对纳税人或州有利,也可以解除留置权。对此程序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a) 至少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Section 7150起)或第14.5章(自Section 7220起)备案或登记留置权之前30天,委员会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委员会备案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授权,指明留置权可能备案或登记的最早日期,并说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备案或登记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备案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b)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备案或登记留置权将是错误的,则不得备案或登记该留置权。本条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第10.2部分第4章第5条(自Section 19081起)授权的紧急评估。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c) 如果在备案或登记留置权后,委员会确定其行为有误,它应尽快,但不迟于作出此决定或收到留置权登记信息(以后者为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委员会应立即向相关方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应纳税人的请求,解除通知的副本应邮寄至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d)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d)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d)(c)款所述程序应适用于以下任一方式备案或登记的留置权: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d)(1) 不符合行政程序。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d)(2) 纳税人已根据Section 19008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留置权备案或登记所涉税款债务之后,除非协议规定了留置权的备案或登记。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e) 如果在备案或登记留置权后,委员会确定解除该留置权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纳税人和州的最佳利益,它应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邮寄该留置权的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且解除该留置权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纳税人和州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应立即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e)(1) 向相关方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e)(2) 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至信用报告公司、金融机构或纳税人提供的任何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f)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f) 本条不应限制特许权税委员会解除留置权的情形。特许权税委员会可在任何情况下解除留置权,以促进税款债务的征收,或者如果该解除符合纳税人和州的最佳利益,并采取其认为与解除该留置权相关的任何行动。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19(g)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
税收留置权通知 初步通知 留置权备案错误 留置权解除程序 分期付款协议 紧急评估 纳税人补救措施 促进税款征收 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通知 行政程序 错误留置权 特许权税委员会 纳税人最佳利益 留置权阻碍
(Amended by Stats. 1997, Ch. 600,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这项法律规定,在纳税人因未缴税款而被暂停资格之前,委员会必须向他们邮寄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如果纳税人未能解决其税务问题,暂停资格将在一个特定日期发生。重要的是,该通知必须在该日期前至少60天寄出,以便纳税人有机会采取行动。
仅就第2部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而言,纳税人不得根据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被暂停资格,除非委员会已邮寄一份暂停资格前的通知,该通知表明纳税人将根据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视情况而定)在某个确定日期被暂停资格。该暂停资格前的通知应在确定日期前至少60天邮寄给纳税人。
纳税人资格暂停 暂停前通知 未缴税款 税务问题通知 60天通知要求 初步暂停通知 税务委员会程序 暂停通知时间表 纳税人通知 税务合规警告 第23301条 第23301.5条 第23775条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573, Sec. 2.)
如果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既定程序,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负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和合理的诉讼费用。法院会考虑纳税人自身是否存在导致损害的过失。但是,如果纳税人的诉讼被认为是无根据的,他们可能会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作为税款支付给委员会。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b)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以下各项总和的赔偿责任: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金钱损失。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其定义与第 19717 条的规定相同。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可能存在的、导致损害的过失或不作为。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1(d) 凡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无根据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征收的税款进行收取。
鲁莽无视 委员会程序 纳税人损害赔偿 高等法院诉讼 加州政府责任 实际金钱损失 诉讼费用 原告过失 无根据诉讼罚款 法院罚款 税款征收 起诉州政府 州政府问责 针对州的法律行动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86, Sec. 290. (SB 11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如果税务官员故意与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准备人解决或妥协税务事宜,而这些事宜是基于纳税人为了获取建议而提供的信息,那么纳税人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损害赔偿。这种诉讼是此类案件中追回损害赔偿的唯一途径。
如果纳税人胜诉,他们可以获得最高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赔偿,或者其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加上诉讼费用的总和,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损害赔偿不包括罚款或因刑事制裁造成的损失。
诉讼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如果存在相关的刑事指控,民事案件将暂停,直至这些指控得到解决。
重要的是,如果信息是为了欺诈目的而提供的,本法律不适用。本法规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案件。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a) 除(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故意解决或妥协对代表纳税人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准备人(如第19169条(b)款所定义)的任何应缴税款的确定或征收,以换取纳税人向该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准备人传达的、旨在获取关于纳税人税务责任建议的信息,则纳税人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州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民事诉讼应是追回因本款所述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唯一补救措施。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b) 根据(a)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被告方负有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下各项总和中的较小者: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b)(1) 原告因信息披露直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b)(2) 诉讼费用。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c) 损害赔偿不应包括纳税人承担的任何民事或刑事罚款责任,或因监禁或施加其他刑事制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产生的责任的诉讼可以不考虑争议金额而提起,且只能在通过合理谨慎行事本应发现产生责任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e) 经委员会执行官或其授权代表证明已对纳税人提起刑事指控,正在审理本条项下诉讼的法院应中止与该诉讼相关的所有程序,等待这些刑事指控的解决。本款授权的证明应符合第19542条的要求。
(f)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f)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f)(a)款不适用于为实施欺诈或犯罪目的而传达给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准备人的信息。
(g)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2(g) 本条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诉讼。
税务官员不当行为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客户信息滥用 注册会计师税务信息 税务准备人披露 经济损失 信息披露 唯一补救措施 两年时限 刑事指控中止 欺诈或犯罪意图 和解滥用 妥协税款征收 纳税人法律追索权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Added by Stats. 1997, Ch. 600,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如果一对夫妇提交了联合纳税申报表,之后离婚或分居,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税务委员会告知他们是否已尝试向其前配偶追收任何未缴税款。委员会还将分享其已采取的追收措施以及已追收的金额(如果有)。自1998年1月1日起,此信息可供请求。
联合纳税申报表 离婚纳税人 分居家庭 税款追收披露 追收活动 前配偶纳税责任 未缴税款 税务信息共享 离婚后税务信息 加州税务委员会 欠款 追收尝试透明度 纳税人权利 离婚税务问题 离婚后纳税义务
(Added by Stats. 1997, Ch. 600, Sec. 1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对某些税款评估提出上诉,税务委员会必须提供额外信息来支持其评估。当纳税人对第三方或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或工资信息提出异议,并与委员会充分合作,满足其对文件和证人查阅的要求时,就需要这样做。
纳税人上诉 税款评估 举证责任 收入争议 工资信息 就业发展部 第三方收入报告 失业保险法 委员会合作 文件查阅 证人检查 合理争议 信息交换协议 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1024 条 具有证明力的信息
(Added by Stats. 1997, Ch. 600, Sec. 19.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
如果税务局在1998年1月1日之后收到纳税人的付款,但无法确定这笔款项属于哪个纳税人,他们必须在60天内尝试联系该纳税人,告知他们付款关联存在问题。
如果税务局自1998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纳税人的付款,且税务局无法将该付款与该纳税人关联,则税务局应在收到付款后60天内作出合理努力通知纳税人此情况。
未识别的税款支付 纳税人通知 税务局付款关联 未关联的付款 付款识别问题 纳税人联系 通知纳税人的努力 收到付款 1998年1月1日 60天通知期 付款处理 税务局的责任 无人认领的付款 税务局沟通 未指明纳税人的付款
(Added by renumbering Section 20125 by Stats. 2014, Ch. 71, Sec. 166. (SB 130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始,税务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向欠税的纳税人邮寄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详细说明他们当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之前的通知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者账户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被解除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6(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每个有欠税账户的纳税人邮寄一份书面通知,告知截至通知日期的欠税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6(b)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6(b)(a) 款不适用于以下账户:此前邮寄至备案地址的通知被退回委员会,理由是无法投递;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五节第2.5条(自第12433条起)解除责任的账户。
欠税账户 年度通知 纳税人通知 欠税 无法投递的邮件 解除责任的账户 《政府法典》第12433条 1998纳税年度 邮寄通知 税务委员会责任 无法投递的地址 税务账户通知 责任解除 欠税通知 纳税人备案地址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61, Sec. 238. (AB 15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
这项法律规定,向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必要文件时,提及使用美国邮政服务也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的特定快递服务。这些快递服务在邮寄证明和递送日期方面与邮政服务享有同等地位。此外,电子申报和邮戳日期的规定与《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联邦法规保持一致,确保递送证据处理方式的统一性。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7(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7(a)(1) 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或适用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要求提交的任何申报表、付款或任何其他项目的邮寄的任何其他法律而言,《政府法典》第11003条中提及的美国邮政应被视为包括提及任何指定递送服务,且该条中提及的邮局销戳应被视为包括提及由指定递送服务电子记录的、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任何日期,或交付给委员会的任何项目封面上的标记,这些标记表明该项目交付给指定递送服务以供递送的日期。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7(a)(2) 就本条而言,“指定递送服务”指由贸易或商业提供的任何递送服务,如果该服务经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502(f)条(经第104-168号公法修订)的授权指定。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7(b) 根据2001年1月10日第8932号财政部决定修订的、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502(c)(2)条(关于电子申报的初步证据和邮戳日期)授权制定的法规,应适用于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本部分或《政府法典》第11003条的初步递送证据和邮戳日期。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文件 指定递送服务 财政部批准 电子申报 邮寄证明 快递服务 邮戳日期 《国内税收法典》第7502条 初步证据 第8932号财政部决定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递送时限 申报要求 电子提交规定 财政部服务指定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543, Sec. 2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本节规定,通常适用于客户与律师之间通信的保密保护,也适用于纳税人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之间的通信,但仅限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处理的非刑事税务事宜。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是指根据联邦规定获准在美国国税局执业的个人。
本节明确,税务建议包括关于州税务问题和相关联邦税务事项的指导。然而,这些保密保护不适用于推广避税方案的书面通信,也不适用于纪律处分程序。此规定适用于本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进行的通信。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1) With respect to tax advice, the protections of confidentiality that apply to a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client and an attorney, as set forth in 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50) of Chapter 4 of Division 8 of the Evidence Code, also shall apply to a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taxpayer and any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to the extent the communication would be considered a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if it were between a client
and an attorney. A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has the legal obligation and du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with respect to such communication.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2) Paragraph (1) may only be asserted in any noncriminal tax matter before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3)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3)(A)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means any individual who is authorized under federal law to practice before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f the practice is subject to federal regulation under Section 330 of Title 3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s provided by federal law as of January 1, 2000.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3)(B) “Tax advice” means advice given by an individual with respect to a state tax matter, which may include federal tax advice if it relates to the state tax matter.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paragraph, “federal tax advice” means advice given by an individual within the scope of his or her authority to practice before the federal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n noncriminal tax matters.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a)(3)(C) “Tax shelter” means a partnership or other entity, any investment plan or arrangement, or any other plan or arrangement if a significant purpose of that partnership, entity, plan, or arrangement is the avoidance or evasion of federal income tax or the avoidance or evasion of the tax imposed under 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or 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b) The privilege under subdivision (a) does not apply to any written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federally authorized tax practitioner and any person, or any director, officer, employee,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rson, or any other person holding a capital or profits interest in the
pers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direct or indirect participation of the person in any tax shelter (as defined in Section 6662(d)(2)(C)(ii)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as modified by substituting the phrase “income or franchise tax” for “Federal income tax”), or in any proceeding to revoke or otherwise discipline any license or right to practice by any governmental agency.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028(c) This section shall be operative for communications made on or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act adding this section.
税务建议保密性 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 非刑事税务事宜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美国国税局规定 州和联邦税务建议 避税港 通信特权 保密通信 执照纪律处分程序 推广避税港 客户-律师特权等同 保密法律义务 州税务事宜 生效日期适用性
(Added by Stats. 2009, Ch. 411, Sec. 2. (AB 129) Effective October 1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