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0.4
Section § 1990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企业选择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对其净收入缴纳一项特定的选择性税款。税率设定为9.3%,适用于他们作出选择的该应税年度。他们的“合格净收入”包括应税年度内的共享收入部分和担保付款。这项选择性税款是他们已欠的其他任何税费之外的附加税。
企业可以将被同意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收入份额计入,并且某个人的拒绝不会阻止这项选择。一旦作出,该决定不可撤销,并且必须正确及时地提交。这些修订适用于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9902
这项法律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什么才算是“合格实体”。“合格实体”是指像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那样纳税的企业,其所有者必须完全是加州法律中规定的公司或纳税人。但是,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和属于合并申报组的实体不被视为“合格实体”。这些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底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904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实体何时应缴纳选定税的规则。对于2021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税款必须在原始申报表的到期日之前支付。从2022年到2026年,部分税款在6月15日之前到期,其余部分在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到期。如果未在6月15日之前支付首期款项,该实体就不能选择在该年度缴纳选定税。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的申报要求。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本法律,并且不受常规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19906
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2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废止某项特定的联邦税法条款。如果《国内税收法典》中限制个人税收抵扣的第164(b)(6)条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被废止,这项法律将提前终止。该法律将在该条款废止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失效,并将在该年的12月1日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