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企业选择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对其净收入缴纳一项特定的选择性税款。税率设定为9.3%,适用于他们作出选择的该应税年度。他们的“合格净收入”包括应税年度内的共享收入部分和担保付款。这项选择性税款是他们已欠的其他任何税费之外的附加税。

企业可以将被同意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收入份额计入,并且某个人的拒绝不会阻止这项选择。一旦作出,该决定不可撤销,并且必须正确及时地提交。这些修订适用于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a)(1) 针对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在本州经营的合格实体(定义见第23101条),且根据第18633条、第18633.5条或第18601条(a)款规定需要提交申报表的,可选择每年根据或以其合格净收入(定义见第(2)款)为衡量标准缴纳一项选择性税款,该税款按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的9.3%税率计算。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a)(2) 就本条而言,合格实体的“合格净收入”是指收入的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以及任何担保付款的总和,如《国内税收法典》第707(c)条(关于担保付款)所述,且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对每个合格纳税人(定义见第17052.10条)的应税年度征税。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b)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b)(1) 本部分授权的选择性税款应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规定应缴纳的任何其他税款或费用之外的附加税款,而非替代。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b)(2) 本部分所述的选择性税款应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进行评估和征收。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b)(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中规定的定义均应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c)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c)(1) 合格实体可将其合格净收入中包含经其合伙人、股东或成员同意后,其任何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收入的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未同意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不会阻止合格实体选择缴纳选择性税款。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c)(2) 合格实体的所有合伙人、股东和成员应受本部分项下就该应税年度所作选择的约束。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d) 该选择应是不可撤销的,且应在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就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要求提交的原始、及时提交的申报表上作出,其形式和方式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
(e)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0(e) 2022年第3章第14条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9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什么才算是“合格实体”。“合格实体”是指像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那样纳税的企业,其所有者必须完全是加州法律中规定的公司或纳税人。但是,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和属于合并申报组的实体不被视为“合格实体”。这些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底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a) 为本部分之目的,“合格实体”指在该纳税年度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实体: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a)(1) 该实体按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征税。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a)(2) 该实体在该纳税年度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仅限于第23038条所定义的法人,或第17004条所定义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b) “合格实体”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b)(1)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条所定义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以其截至2021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并经第17008.5条修订。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b)(2) 允许或要求属于合并申报组的实体,如《加州法规》第18篇第25106.5条(b)款第(3)项所定义。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2(c)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实体何时应缴纳选定税的规则。对于2021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税款必须在原始申报表的到期日之前支付。从2022年到2026年,部分税款在6月15日之前到期,其余部分在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到期。如果未在6月15日之前支付首期款项,该实体就不能选择在该年度缴纳选定税。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的申报要求。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本法律,并且不受常规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a) 本部分授权的选定税应按以下方式到期和支付: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a)(1) 对于始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应在合格实体须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提交的原始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不考虑任何申报延期,针对根据第19900条作出的选择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a)(2) 对于每个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a)(2)(A) 在选择的纳税年度内,于6月15日或之前,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应等于或大于前一纳税年度已支付的选定税的50%或一千美元 ($1,000),以较高者为准。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a)(2)(B) 在合格实体须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提交的原始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不考虑任何申报延期,针对根据第19900条作出的选择的纳税年度,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应等于第19900条 (a) 款项下的选定税金额,减去根据 (A) 项在该纳税年度6月15日或之前支付的款项。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b) 对于每个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如果未按照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根据 (a) 款 (2) 项 (A) 目要求支付款项,则该合格实体不得在该纳税年度根据第19900条作出选择。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c) 本部分不应改变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任何申报要求。
(d)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d)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d)(1)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为执行本部分所必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4(d)(2)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制定的任何法规、规则、指南或程序。

Section § 19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2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废止某项特定的联邦税法条款。如果《国内税收法典》中限制个人税收抵扣的第164(b)(6)条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被废止,这项法律将提前终止。该法律将在该条款废止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失效,并将在该年的12月1日正式废止。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仅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06(b) 如果2026年12月1日之前,《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6)条(以其在2021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涉及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个人扣除限额的规定)被废止,则本部分将对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6)条(以其在2021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被废止后的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失效,并应在该纳税年度的12月1日废止。

Section § 19907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当加州税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时,它指的是《美国法典》第26篇。它包括截至某个特定日期(该日期与法律中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纳税年度规则相符)的所有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