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企业选择在2026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期间,对其净收入缴纳一项可选税。这项税款按9.3%的税率计算,以其合格净收入为基础,其中包括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收入份额和保证付款。选择缴纳这项税款是其应缴其他税款的附加项,并且必须通过适当的申报程序决定。一旦企业选择缴纳此税,所有业务关联方都必须受此约束,且该决定一经作出便不可更改。

(a)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a)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a)(1) 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3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合格实体(定义见第23101节),且根据第18633节、第18633.5节或第18601节(a)款要求提交申报表的,可选择每年缴纳一项选择性税款,该税款根据或以其合格净收入(定义见(2)款)为衡量标准,按9.3%的税率计算,适用于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a)(2) 就本节而言,合格实体的“合格净收入”是指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或分配的收入份额之和,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707(c)节(关于保证付款)所述的任何保证付款,适用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对每个合格纳税人(定义见第17052.11节)的应税年度征税。
(b)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b)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b)(1) 本部分授权的选择性税款应是附加的,而非替代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要求缴纳的任何其他税款或费用。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b)(2) 本部分所述的选择性税款应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进行评估和征收。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b)(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中规定的定义均应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c)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c)(1) 合格实体可将其合格净收入中包含经其任何合伙人、股东或成员同意后,其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或分配的收入份额。未同意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不影响合格实体选择缴纳选择性税款。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c)(2) 合格实体的所有合伙人、股东和成员应受本部分项下就该应税年度所作选择的约束。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0(d) 该选择应是不可撤销的,且应在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要求提交的、就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的原始、及时提交的申报表上作出,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

Section § 19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税务目的的“合格实体”。合格实体必须以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的形式运营,并且其合伙人或股东只能是公司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然而,公开交易合伙企业以及必须加入合并申报组的实体明确不被视为合格实体。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a) 就本部分而言,“合格实体”指在纳税年度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实体: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a)(1) 该实体被征税为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a)(2) 该实体在该纳税年度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仅限于第23038条所定义的法人(公司),或第17004条所定义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b) “合格实体”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b)(1) 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如《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条(截至2021年1月1日的文本,并经第17008.5条修订)所定义。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2(b)(2) 被允许或要求加入合并申报组的实体,如《加州法规》第18篇第25106.5条(b)款第(3)项所定义。

Section § 199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合格实体自愿选择税款的到期方式和时间。首先,在纳税年度的6月15日之前,该实体必须支付去年已支付税款的50%或1,000美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然后,他们必须在原始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前支付剩余金额,且不考虑任何延期。

如果实体未能按要求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他们仍然可以选择支付该纳税年度的税款。所有支付都必须按照特许权税委员会的指示进行。本节不改变其他报税要求。最后,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实施本节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不受州政府通常的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a) 本部分授权的自愿选择税款应按以下方式到期和支付: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a)(1) 在选择的纳税年度的6月15日或之前,支付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前一纳税年度已支付的自愿选择税款的50%,或一千美元 ($1,00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a)(2) 在合格实体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要求提交原始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不考虑根据第19910条作出的选择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提交时间的任何延期,支付的金额应等于第19910条 (a) 款项下的自愿选择税款金额,减去根据第 (1) 项在纳税年度的6月15日或之前支付的款项。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未按 (a) 款的第 (1) 项或第 (2) 项要求支付款项,或者支付的款项少于 (a) 款的第 (1) 项或第 (2) 项要求的金额,合格实体仍可根据第19910条对该纳税年度作出选择。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c) 根据本条作出的所有支付应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d) 本部分不应改变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任何申报要求。
(e)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e)
(1)Copy 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e)(1)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采纳为实施本部分所必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19914(e)(2)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部分规定的任何法规、规则、指南或程序。

Section § 19916

Explanation
本条款仅在某项特定税收规定(即《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6)条)获得延长时才会生效。通常情况下,这些规定将持续有效至2031年12月1日,除非该税收规定在此之前被废止。如果该税收规定在2031年底前被废止,那么这些规定将从次年1月1日起失效,并于该年12月1日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