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本节所述区域的部分辖区所在县的监事会,可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要求该区域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征收任何区域税或评估费。如果县监事会已通过此类决议,则区域董事会应在县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或者区域董事会可在未经县监事会此类行动的情况下,在任何一年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此类决议,以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征收任何区域税或评估费,条件是: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1) 区域边界内的辖区位于一个以上的县;以及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2) 对地方可评估财产征收的区域税或评估费部分,是根据该财产在区域所在各县地方名册上显示的价值征收的。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 在本部分中,“区域”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在有限的边界内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区域”应排除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1) 州。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2) 县。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3) 市。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4) 特别评估区。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5) 改善区。
(6)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6) 县服务区。
(7)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7) 大都会水区。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c) 在本部分中,“董事会”指区域的立法机构或管理委员会。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d) 根据本节通过的决议应至少生效一年,但在此后任何时间,可通过在区域税或评估费不再根据本部分规定征收的年份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一项声明此意的决议,使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