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地区的县监事会要求特定区域按照特定规则征收税费或评估费。这些区域跨越多个县,并根据这些县内的财产价值征收税费。符合“区域”条件的机构是为执行地方政府任务而成立的机构,但该术语不包括州、县、市以及某些类型的区域,例如大都会水区。区域的管理机构,即“董事会”,负责通过有关这些税费的决议。此类决议必须至少生效一年,但在此之后可以通过另一项决议终止其效力。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本节所述区域的部分辖区所在县的监事会,可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要求该区域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征收任何区域税或评估费。如果县监事会已通过此类决议,则区域董事会应在县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或者区域董事会可在未经县监事会此类行动的情况下,在任何一年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此类决议,以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征收任何区域税或评估费,条件是: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1) 区域边界内的辖区位于一个以上的县;以及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a)(2) 对地方可评估财产征收的区域税或评估费部分,是根据该财产在区域所在各县地方名册上显示的价值征收的。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 在本部分中,“区域”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在有限的边界内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区域”应排除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1) 州。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2) 县。
(3)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3) 市。
(4)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4) 特别评估区。
(5)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5) 改善区。
(6)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6) 县服务区。
(7)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b)(7) 大都会水区。
(c)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c) 在本部分中,“董事会”指区域的立法机构或管理委员会。
(d)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1(d) 根据本节通过的决议应至少生效一年,但在此后任何时间,可通过在区域税或评估费不再根据本部分规定征收的年份的1月最后一天或之前通过一项声明此意的决议,使其失效。

Section § 21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决定根据第2131条征税,他们的董事会必须计算出他们需要从房产税中获得多少资金。首先,他们计算所需的总金额。其次,他们将这个总金额分配给该区所在的各个县,分配依据是每个县内应税财产的价值占整个区应税财产总价值的比例。完整的价值是通过将所有县的价值相加来确定的。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2(a) 如果已根据第2131条通过决议,董事会应:
(1)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2(a)(1) 确定该区所需的总收入金额,该金额将来源于针对已担保财产登记册上的财产征收的从价税或从价评估。
(2)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2(a)(2) 将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区所在县,分配比例应为各县内该区已担保财产登记册上应税财产的估计全值占该区内此类财产估计总全值的比例。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2(b) 估计全值应通过将各县的数字相加来确定。

Section § 2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区域的董事会应如何处理财产税率。如果该区的成立章程不允许董事会设定税率,董事会必须在每年9月1日前告知县审计员所需的税收总额。这笔收入是根据该区内的财产评估确定的。如果成立章程允许董事会设定税率,他们必须设定为每个县征收计划收入所需的税率。然后必须将该税率报告给县审计员。

(a)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3(a) 如果一个区是根据一项授权法案成立的,而该法案没有规定董事会应确定区税率,则任何已根据第2131条通过决议的董事会,应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该区所在每个县的审计员证明,从该区内县有担保财产名册上的财产征收的从价税或评估中获得的收入总额,该总额应根据第2132条确定。
(b)CA 税收与征税 Code § 2133(b) 如果一个区是根据一项授权法案成立的,而该法案要求董事会确定区税率,则任何已根据第2131条通过决议的董事会,应确定该区所在每个县的区税率,该税率是为筹集根据第2132条分配给每个县的收入金额所必需的。在确定这些税率后,董事会应立即向该区所在每个县的审计员提交一份由董事会为该县确定的区税率声明。

Section § 2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行政区在一个或多个县征收超过正常法定限额的税款。但是,所有县的总税收收入加起来,不能超过在没有这项特殊规定下,按法定最高税率本应征收的金额。

任何行政区,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征收或促使征收税款的,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县征收或促使征收超过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最高税率的税款;但前提是,从所有县的税款征收中获得的总收入,不得超过该行政区在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在所有县按最高税率征收税款本应获得的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