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4
Section § 5900
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名称为“摩根财产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5901
本法强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清晰沟通的重要性,以避免对财产税的误解。它指出,更好的信息可以改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政府则依赖于正确评估和征收财产税来维护地方社区的健康和福祉。
本法旨在促进全州财产税估价和评估的标准化做法,以确保公平性和准确性。
Section § 5903
Section § 590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财产纳税人权益维护官”的职位。这位维护官负责检查委员会、估税员和纳税人等各方之间财产税信息的共享情况是否良好,并确保有关财产税的疑问和投诉能得到迅速处理。
该维护官向委员会执行官汇报工作,并且必须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现有工作情况是否良好或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这项法律并不要求委员会改变其目前组织财产税相关任务的方式。
Section § 5905
本节概述了倡导者在审查和改进财产税程序方面的职责。倡导者必须检查现有程序是否充分或需要修改。他们关注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关于财产税评估的教育和信息计划。此外,倡导者必须确保有易于理解的小册子,解释关键的税务主题,例如不动产和动产征税、豁免、评估、纳税人权利和上诉程序。
Section § 5906
本法律规定了一名倡导者的职责,即审查财产税表格,评估它们是促进还是阻碍纳税人遵守规定,以及它们对财产税评估是否必要。倡导者还必须审查纳税人的投诉,重点关注纳税人与评估官员之间反复出现的问题,例如对投诉的回复时间、合法索赔后的更正或退款,以及听证会的公平性。倡导者还应评估因评估员错误或纳税人依赖所提供的建议而对税款评估施加的罚款和利息。本法律不改变关于税款更正、取消、退款或罚款的现有法律规定。最后,委员会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倡导者的报告并寻找解决已发现问题的方法。
Section § 5907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估价或评估财产的州或地方官员和雇员,不能仅仅根据他们评估或收取的财产税金额来评判。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确定财产价值所用方法的正确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
Section § 5908
Section § 5909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估税官就财产交易或所有权可能如何影响财产税,向纳税人提供正式的书面意见。虽然他们可以咨询全州委员会以保持一致性,但他们的回复在法律上并不对县产生约束力,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如果纳税人因合理依赖估税官的书面意见而未能及时报告信息或缴纳税款,他们将免除滞纳金或利息罚款。然而,这种罚款减免只有在纳税人正式请求裁定、提供了所有相关细节,并且估税官的回复对税收影响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