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如果认为对公众利益或便利有必要,可以批准在该区域内的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工程或改善项目。这些改善项目的费用可以由其地块或土地临街的业主承担。该法律引用了具体的法案,例如1911年改进法案,为这类费用分摊提供了指导。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将特定法案应用于区级程序时,某些术语应如何理解。它重新定义了通常与城市治理相关的术语,以适应区的语境。例如,“市议会”变为“理事会”,“市”指“区”。同样,“市书记员”和“司库”等角色也被重新定义,以适应区或县的定位。此外,“通行权”被定义为用于区批准的建设或维护工作的任何土地。

在本条规定下,将上述法案适用于相关程序时,上述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a) “市议会”和“议会”指理事会;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b) “市”和“市政当局”指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该区的工程师,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此类职责的人员;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f) “司库”和“市司库”指公用事业区的司库,除非该区根据第16036条的规定选择使用县司库,在这种情况下,县司库即为该区的当然司库;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g) “通行权”指任何地块,在该地块上、内、下或穿过该地块,已授予该区通行权或地役权,以用于该区获授权进行的建造、维护、工程或改进。

Section § 17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通常赋予城市理事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与职责,应改由某个区域的理事会、官员和代理人执行。

Section § 17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建造或购置的项目都必须符合本分部中列出的规则和指导方针。简单来说,你只能建造或购买本分部明确允许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