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规定下,将上述法案适用于相关程序时,上述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a) “市议会”和“议会”指理事会;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b) “市”和“市政当局”指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该区的工程师,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此类职责的人员;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f) “司库”和“市司库”指公用事业区的司库,除非该区根据第16036条的规定选择使用县司库,在这种情况下,县司库即为该区的当然司库;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11(g) “通行权”指任何地块,在该地块上、内、下或穿过该地块,已授予该区通行权或地役权,以用于该区获授权进行的建造、维护、工程或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