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区域债券的结构和偿还应根据董事会设定的时间表进行。但是,偿还这些债券的过程必须在发行之日起15年内开始,并且必须在发行之日起75年内完全完成。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债券的偿还,包括原始金额(本金)和利息,都必须使用美元。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的最高年利率为每年8%。此限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券,包括为污水处理工程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时间。债券的出售价格必须至少是其票面价值加上任何已累积的利息。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债券与市或镇发行的债券享有同等对待,这意味着它们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区域债券与市政当局发行的债券具有相同的效力、价值和用途。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它规定,这笔钱必须首先用于原始计划中列出的、为此筹集资金的特定项目。只有在这些项目完成后,任何剩余资金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有多余的钱,并且超过五千美元,则必须用于帮助管理债券债务,例如支付利息或减少债务。如果少于五千美元,则可以转入普通基金。

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金库,记入适当基金账户,并应专门用于授权发行债券的法令中提及的用途和目的,直至这些目的完全实现。此后,如果仍有盈余,该盈余可转入普通基金,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盈余应全额转入适当基金,用于支付利息和维持偿债基金,或用于偿还与该盈余相关的债券债务。

Section § 17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本区债券应如何签署和处理。董事会主席签署债券,书记员会签,并加盖本区印章。息票(即债券中表明利息支付的部分)应连续编号,并由司库亲笔或使用传真签名签署。这些债券和息票应在司库办公室支付。

Section § 17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官员在债券或其息票上签署、副署或证明后,在债券出售或交付之前离职,这些签名仍然有效,就像该官员仍在任职一样。

Section § 170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在决定为项目发行多少债券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他们可以包括所有相关成本,例如项目购置、建设和改进的费用。

此外,他们还可以考虑工程和法律费用、发行债券的选举成本,以及项目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最长12个月内的债券利息等开支。

在确定拟发行债券的金额时,立法机构可包括: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9(a) 与项目购置、建设、改进或融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9(b) 所有工程、检查、法律和财务代理人费用,债券选举和上述债券发行成本,债券准备金和营运资金,以及在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的不超过12个月期间内预计应计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