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1
Section § 18050
这项法律允许太浩湖盆地内的公用事业区(负责将污水移出盆地的污水处理系统)设立特定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用于支付重要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例如管道、泵站和相关结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地方污水系统能够连接到更大的区域网络,或者鼓励地方区域建设自己的污水系统。
Section § 18051
本节概述了设立区域和发行债券以进行改善的流程。区域的设立方式与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设立评估区的方式相同。设立区域的意向必须描述改善项目、明确区域边界,并说明最高债券金额。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过设立区域的决议后,区域理事会可以为改善项目发行债券,但不得超过规定金额。必须在区域内举行选举,需要获得三分之二投票选民的多数批准才能发行债券。
Section § 180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为特定区域的改进项目发行的债券,其金额可以根据覆盖成本的需要而定。这些债券需要在 25 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分期偿还。此外,这些债券必须遵循指定分部中概述的其他区债券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18054
这项法律要求理事会在为区域一般用途征税时,设定一个年度房产税率,专门用于偿还区域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税额必须足以支付这些到期费用。这项税款的处理方式与区域其他债券税款的处理方式相同。
Section § 18055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太浩湖流域公用事业区面临的特定问题。它强调了迫切需要改进污水处理系统,以防止太浩湖水域污染。某些区域必须安装污水系统,但目前尚无法将其连接到主要设施。尽管所有区域都被要求连接到可用的系统,但缺乏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该法律引入了旨在加快解决这些污染问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