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5
Section § 7930
这项法律解释说,由于加州对电话号码的需求量很大,所需区号比1990年最初预计的要多。由于本地电话服务现在具有竞争性,并且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已实施了改革,区号由北美编号计划管理员在州委员会和电信行业成员的协助下分配。
为了避免在设立新区号时造成混淆,1997–98年的法律修订案包括明确“提供商”。这些提供商包括电话公司、受委员会监管的转售商以及不受监管的寻呼公司。法律明确指出,将寻呼公司列为提供商,并不意味着增加对其的监管控制。
Section § 7931
本节是关于加州如何设立新的电话区号的。电话公司和寻呼业务(统称为“提供商”)在设立新区号时需遵循相关指导方针。当需要设立新区号时,协调员会根据城市边界和当地利益等地方因素来确定其范围。
在确定需要新区号后,协调员必须至少在新区号启用前30个月通知州委员会。收到此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供商必须告知其客户。此外,可能会举行公开会议讨论这些变更。
在11个月内,将提交一份计划供批准,任何异议可在60天内提出。在新区号启用前一年,协调员和提供商需要详细告知所有相关方这些变更。这确保了每个人都为切换到新区号做好了准备。
Section § 7932
本法律规定了电话服务提供商在引入新区号时必须做的事情。首先,如果允许七位拨号,他们必须提供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新旧区号都可以使用。其次,在此期间之后,只要前缀码可用,当拨打旧区号时,他们应提供免费的录音通知,告知新的区号。如果新区号要求十位拨号,任何过渡期或通知都必须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如果联邦或州机构强制执行十位拨号,这些规定将停止适用。
Section § 7933
Section § 7934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自1991年以来,区号数量增加了一倍多,这给居民和企业带来了问题。人们被迫更改他们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造成了不便和成本。这包括新文具的费用以及通知客户号码变更所花费的时间。员工生产力也因适应新区号而受到影响。
立法机关的政策是尽可能保留现有区号,并减少引入新区号所造成的困难。作为公共机构的委员会,必须保护区号并寻找方法防止其不必要的增加。
Section § 793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寻找更有效管理电话号码的方法。他们需要评估管理电话号码的成本效益方法,例如整合费率中心、以比通常更小的组(少于10,000个)分配电话号码,以及转移未使用的号码。它还明确了电话号码由区号、前缀和线路号码组成。
Section § 7936
Section § 7938
Section § 79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立了一个流程,以小于通常10,000的号码块分配电话号码,加州委员会将要求电话公司将任何未使用的号码块返还给负责管理电话号码的管理员。委员会将决定应返还多少号码。此外,委员会将指示管理员收回这些较小的未使用号码块,并定义号码“未使用”的含义。
Section § 7940
如果一家电话公司在加州运营并拥有任何电话号码前缀,它必须向委员会或其代理人提供哪些前缀正在使用、哪些未使用的信息。这必须按照委员会设定的时间表进行。
Section § 794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处理创建新电话区号,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客户的干扰。如果必须增加新的区号,委员会应将移动电话服务的号码分配给一个独特的区号,并可能允许在该新代码内进行七位拨号。在批准新区号之前,应进行当前电话号码使用情况的研究,并努力节约电话号码。如果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创建这些特定区号,委员会应使用该权力,除非这样做会造成更大的干扰或无法延长现有区号的使用寿命。重要的是,任何新的实施都不得影响客户在更换服务时保留其电话号码的能力,这项功能被称为号码可携性(携号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