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街头铁路必须遵守第1章(从第7501条开始)中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它们,除非街头铁路被明确排除在这些规定之外。
街头铁路 管辖 第1章 适用规则 豁免 交通法规 铁路运营 PUC规定 第7501条 排除标准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44, Sec. 172.)
本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建造、拥有或运营街头铁路,则适用于公司的相同规则和法规也适用于该个人。
街头铁路 自然人 所有权 运营 公司规定 建设法规 适用于个人 个人责任 铁路运营 铁路所有权 铁路建设 个人问责 公司监管 公共事业 交通法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有轨电车公司或铁路公司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出售、租赁或转让其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但是,如果交易是与州内的城市或政治分区进行的,他们还需要获得多数股东对主要条款的批准。
任何有轨电车公司或有轨铁路公司,在其董事会决议的授权下,并经有权行使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投票或书面同意批准交易的主要条款以及对价的性质和金额后,可以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和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此规定适用于其财产的出售、租赁、转让、交换或转移是向州内的市政公司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进行的情况。
有轨电车 铁路公司 资产出售 租赁批准 董事会决议 股东同意 表决权 市政公司交易 资产转让 政治分区 交易批准 股东投票 特许经营权出售 多数票 公司资产处置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批准在城市街道和公路上铺设铁路轨道,最长可达 (50) 年。市政府可以设定条款、限制和费用。火车只能通过电力或由固定式发动机驱动的钢丝绳运行。市政府可以随时更改条款,以确保公共安全或福利。
在任何市或市县的街道和公共公路上铺设铁路轨道的授权,可以从该市或市县的管理机构获得,期限不超过 (50) 年,并须遵守管理机构可能规定的限制和局限,以及此类条款和牌照税的支付。除非第 (7813) 条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允许以电力或通过街道下方运行并由固定式发动机驱动的钢丝绳以外的方式在此类轨道上驱动车辆。管理机构在授予该权利时,或在授予该权利后的任何时间,可以施加其认为是为了公共安全或福利的关于街道使用以及道路建设和运营方式的条款、限制和局限。
铁路轨道 城市街道 公共公路 期限 牌照税 电力驱动 钢丝绳 固定式发动机 公共安全 公共福利 管理机构 限制和局限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城市授予街道铁路公司在其街道上修建铁路的权利时,该公司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干扰。铁路的修建必须尽可能少地阻碍街道使用,且轨道在钢轨内侧的宽度不得超过五英尺。此外,轨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车辆能够舒适地相互通过。
市政管理机构在授予街道铁路公司路权时,除了其有权施加的限制之外,应要求严格遵守以下条件,棱柱形或其他高架铁路除外:
(a)CA 公共事业 Code § 7805(a) 铁路的建造方式应使其对其所建街道的自由通行造成最小的阻碍。
(b)CA 公共事业 Code § 7805(b) 轨道在钢轨内侧宽度不得超过五英尺,且轨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距,以允许车辆自由通过。
街道铁路 路权 市政管理机构 轨道宽度 铁路建设 街道阻碍 车辆间距 铁路轨道 高架铁路 交通干扰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批准多条有轨电车线路共用同一条街道或轨道,前提是各公司就使用条款达成一致。但是,未经其他公司同意,一家公司不能连续使用同一轨道超过五个街区,并且必须支付共用轨道的建设费用份额。
有轨电车 共用轨道 铁路公司 轨道使用协议 街道共用 铁路建设成本 连续街区 公司同意 铁路附属设施 市政铁路许可 运营公司协议 城市铁路运营 联合轨道使用 街区限制 建设成本分摊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有轨电车线路在街道上已有不同轨距现有轨道的同一部分修建其轨道,只要新轨道不干扰现有有轨电车的运营,除了施工期间不可避免的干扰。新的施工必须谨慎且熟练地进行。
如果街道的某一部分已被不同轨距的轨道占用,而另一条由不同管理方运营的有轨电车线路拟在该部分街道上修建其轨道,则后者有轨电车仍可在原有轨道所占用的相同地面上修建其轨道,但须遵守第 (7806) 条的规定,前提是其修建方式不干扰原有轨道的运营,超出在合理技能、谨慎和勤勉下进行此类施工所附带的必要干扰。
有轨电车 轨距 施工重叠 有轨电车管理 现有轨道 施工干扰 运营中断 合理谨慎 熟练施工 共享地面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市或市县拥有并运营有轨电车。他们可以使用现有的铁路轨道,即使这些轨道属于其他人,只要他们支付建造和维护这些轨道的相应费用。
任何市或市县均可在其行政界限之内或之外拥有并运营有轨电车,并可在其界限内占用任何有轨电车已占用或使用的相同街道或轨道,占用街区数量不限,但须在占用时向其所有者支付市或市县选择与该有轨电车共同使用的此类轨道或附属设施的建设估算成本的等额部分。
有轨电车 市营铁路 铁路所有权 铁路运营 行政界限 共同使用 轨道建设成本 铁路成本 轨道共享 公共交通 城市基础设施 交通管理 铁路附属设施 铁路权利 市政铁路系统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铁路轨道穿越现有的轨道,但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在修建新轨道时,每次只能阻碍或占用一个街区,并且这种阻碍不能持续超过10个工作日。
任何拟建的铁路轨道可以被允许穿越任何已建成的轨道,该穿越应按照本分部第1章的规定进行。在铺设轨道及为此做准备时,任何时候被阻碍的街区不得超过一个,且阻碍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铁路交叉 铁路轨道建设 阻碍限制 单一街区限制 10个工作日 轨道铺设规则 铁路施工规范 轨道交汇 施工限制 穿越许可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要求有轨电车在建造时要确保乘客舒适,并配备在需要时能停车的制动器。如果公司违反这项规定,每次违规都必须支付200美元的罚款。
有轨电车应采用最认可的构造,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便利,并应配备制动器,以便在需要时停车。违反本条规定,公司每次违规将面临二百美元($200)的罚款。
有轨电车 乘客舒适 认可构造 制动器要求 安全标准 罚款 处罚 公司 舒适和便利 乘客保护 违规 有轨电车安全 公共交通规定 建造标准 车辆设备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1092, Sec. 360. Effective September 27, 1983. Operative January 1, 1984, by Sec. 427 of Ch. 1092.)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为有轨电车制定额外的规定,以确保它们有效运营并符合所需条件。这赋予了城市更严格监管这些有轨电车的权力,以确保它们造福社区并遵守必要的指导方针。
在其境内或其通过的区域内有有轨电车运行的城市,可以制定关于有轨电车管理的进一步规定,以充分实现特许经营权的享用并执行本条所规定的条件。
有轨电车 城市法规 特许经营权享用 地方政府权力 铁路管理 社区利益 条件执行 市政控制 公共交通规则 特许经营权合规 铁路条件 城市监督 铁路运营 地方性法规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获得修建有轨电车的许可时,市政府保留管理和改善街道的权利。这包括平整、铺设和维修道路,并且这项权力不能被放弃或削弱。任何此类工程都必须尽量减少对有轨电车的干扰,如果需要,铁路公司必须调整其轨道以配合市政府的工程。
有轨电车 市政权利 街道维护 铁路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 轨道调整 公共工程 下水道改善 铺路权 道路平整 碎石路面铺设 铁路阻碍 街道改善权限 铁路公司义务 街道维修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批准在街道上建造和使用临时轨道,用于平整土地,最长可达三年。轨道必须与街道齐平,且不能妨碍公众使用。市或县还可以允许在轨道上使用蒸汽或其他动力来移动车辆,但必须在法令中说明其必要性,并且该法令可以随时撤销。
任何市、市县或县的理事机构可授予为平整土地目的铺设轨道并维护其不超过三年的权利,但任何此类轨道在任何一条街道上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该轨道应与街道齐平铺设,并应在不干扰公众使用街道的限制下运营。当公众便利或公共事业需要时,理事机构可授予在平整轨道上使用蒸汽或任何其他动力推动车辆的权利,但相关理由应在法令中阐明,并保留随时撤销该法令的权利。
临时轨道 平整土地目的 街道轨道 公众使用限制 蒸汽动力使用 动力 法令撤销 轨道维护 市级许可 县级许可 公众便利 公共事业需求 运输轨道 轨道期限 街道干扰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有轨电车公司向某人收取的票价高于法律允许的金额,该人有权获得200美元的赔偿。被多收费的人可以起诉该公司以获得这笔钱。
任何公司,或其代理人或雇员,若在有轨电车上要求或收取高于法定金额的票价,则应向被收取该款项或因此被多收费的人支付两百美元($200),该款项可通过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诉讼追回。
有轨电车票价 超额收费罚金 票价超收 民事诉讼 票价争议 交通超额收费 公司责任 公共交通费用 乘客权利 罚金没收 违法票价收取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149, Sec. 7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要求有轨电车公司在人们提出购票请求时,必须提供乘客车票或凭证供其购买。每张车票或凭证可乘坐一次。如果公司在有人想购买车票时未能提供,公司必须向该人支付200美元作为罚款。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只收取5美分票价的公司。
每一家有轨电车公司均应提供,并应要求向所有希望乘坐其车辆的人提供任何所需数量的乘客车票或凭证,每张车票或凭证可供一次乘坐。任何公司未能向任何希望以规定价格购买车票或凭证的人提供和交付车票或凭证的,应向该人支付二百美元 ($200) 的罚金,该罚金应按照第7814条的规定予以追回。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仅收取五美分 ($0.05) 票价的有轨电车公司。
有轨电车 乘客车票 车票和凭证 乘车票价 售票要求 违规罚款 购票请求 五美分票价豁免 乘客权利 交通法规 铁路公司义务 200美元罚款 铁路运输车票 公共交通票价 购票政策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如果有人因违反某些规定(如第7814条或第7815条所述)收取款项而受审,那么仅仅证明他们在收取款项时正在公司办公室或公司车辆中工作,就足以作为初步证据,表明他们是代表公司行事。这意味着他们被视为公司收取款项和开具车票或凭证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
公司责任 代理人责任 初步证据 没收款项 公司雇员 票务销售 票款收取 雇员行为 公司代理人 法庭证据 审判证据 Section 7814 Section 7815 款项索取 公司车辆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使用钢丝绳、电力或压缩空气运营客运车辆的街头铁路公司。它要求这些车辆必须配备功能正常的制动器以安全停车,并配备挡泥板以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公司未为其车辆配备这些安全装置,将被视为轻罪。然而,如果公司遵守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挡泥板或制动器指南,则视为符合法律要求。
任何在州内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上运营车辆以运载乘客的街头铁路公司,其车辆通过连接到固定发动机的钢丝绳、电力或压缩空气驱动,如果其运行、操作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或无动力车,在运行时未配备能够在合理距离内使车辆停下的制动器,以及一个合适的挡泥板或安装在无动力车或车辆前部或转向架上的装置,用于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并防止轨道上的任何障碍物、阻碍物或人员进入无动力车或车辆下方,并将其移出危险区域,使其不阻碍无动力车或车辆,则构成轻罪。如果委员会规定了应使用的挡泥板或制动器,则遵守该规定即构成完全遵守本节。
街头铁路公司 客运车辆 钢丝绳驱动 电力驱动 压缩空气驱动 功能性制动器 合理停车距离 安全挡泥板 轨道障碍物 障碍物清除 轻罪 安全合规 委员会指南 轨道车辆安全特性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
如果你正在驾驶有轨电车,并且在驾驶过程中醉酒,你就犯了轻罪,轻罪是一种刑事犯罪。
有轨电车操作 醉酒驾驶 驾驶时醉酒 轻罪 醉酒 有轨电车司机 公共交通安全 受影响驾驶 刑事犯罪 有轨电车法规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