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Section § 950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有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公司,如果其服务区域内存在重大需求,则必须向低收入客户提供居家防风雨改造服务。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房屋的能源效率,从而降低低收入家庭的能源成本。公用事业公司需要评估这些防风雨改造服务是否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公共政策目标。它们无需提供其他公用事业公司已提供的重复服务。
防风雨改造可以包括安装阁楼隔热层、填缝、挡风雨条、节水淋浴喷头、热水器保温套,以及减少空气泄漏的门窗和建筑维修。公用事业公司应提供尽可能多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确定其他建筑节能措施、节能电器或能源教育项目符合目标且具有成本效益,它们也可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9501
Section § 9503
一旦具体的能源法规制定完成,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制定能源效率计划。这些计划应旨在住宅和商业建筑中节约能源并减少温室气体。电力公司还必须考虑这些计划将如何影响电费、服务可靠性及其财务状况。
Section § 95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年向其客户和能源委员会报告他们在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方面的努力。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其投资、描述项目及其有效性、报告资金来源,并将实际节约量与目标进行比较。
每四年,这些公用事业公司需要为未来十年设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节约目标,且不考虑过去的投资。他们必须在设定这些目标后的60天内,向能源委员会报告这些目标及其依据。此外,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客户和能源委员会分享对其项目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的结果。
Section § 9506
本节规定,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向能源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的报告。电力公司必须在 2017 年和 2021 年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报告,以证明其已遵守既定目标。对这些目标的任何修改也需要报告。能源委员会负责将这些报告(移除敏感信息后)在线向公众提供。此外,这些报告的摘要将纳入更广泛的能源政策报告中。
Section § 9507
Section § 950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其与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这些公司必须提供关于可再生能源类型、设施详情、合同期限以及这些合同将如何影响其可再生能源销售的详细信息。
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报告其在实现州可再生能源目标方面的进展,并分享任何太阳能倡议的详细信息,包括已安装的太阳能容量、激励金额和申请数量。该法律旨在简化报告流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