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有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公司,如果其服务区域内存在重大需求,则必须向低收入客户提供居家防风雨改造服务。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房屋的能源效率,从而降低低收入家庭的能源成本。公用事业公司需要评估这些防风雨改造服务是否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公共政策目标。它们无需提供其他公用事业公司已提供的重复服务。

防风雨改造可以包括安装阁楼隔热层、填缝、挡风雨条、节水淋浴喷头、热水器保温套,以及减少空气泄漏的门窗和建筑维修。公用事业公司应提供尽可能多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确定其他建筑节能措施、节能电器或能源教育项目符合目标且具有成本效益,它们也可以提供这些服务。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a) 每个为低收入客户提供空间供暖能源的公有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公司,如果其服务区域内存在对居家防风雨改造服务的重大需求(由该公用事业公司确定,并考虑到服务的成本效益以及减轻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公共政策),则应为这些客户提供居家防风雨改造服务。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无需重复提供由服务于同一服务区域的燃气和电力公司提供的低收入家庭居家防风雨改造服务。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 就本节而言,“防风雨改造”在可行的情况下,包括适用于任何住宅单元的以下任何措施: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A) 阁楼隔热层。
(B)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B) 填缝。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C) 挡风雨条。
(D)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D) 节水淋浴喷头。
(E)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E) 热水器保温套。
(F)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1)(F) 减少空气渗透的门窗和建筑围护结构维修。
(2)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b)(2) 每个公有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公司应提供其认为对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宅单元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尽可能多的此类措施。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0(c) “防风雨改造”还可以包括由公用事业公司确定为可行的其他建筑节能措施、节能电器和能源教育项目,同时考虑到这些措施的成本效益以及减轻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公共政策。

Section § 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机构创建并运行帮助低收入家庭进行房屋防风雨改造的计划。它们必须与相关公司和经济机会部合作,以避免浪费并有效利用资源。此外,这些公用事业机构协调工作的成本可以由客户承担,只要公共事业委员会同意这些费用是合理的。

Section § 9503

Explanation

一旦具体的能源法规制定完成,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制定能源效率计划。这些计划应旨在住宅和商业建筑中节约能源并减少温室气体。电力公司还必须考虑这些计划将如何影响电费、服务可靠性及其财务状况。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943条(a)款规定的法规完成和颁布后,第224.3条所定义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各管理机构,应负责实施一项能源效率计划,该计划应认识到立法机关鼓励现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意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对费率、可靠性和财政资源的影响。

Section § 9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年向其客户和能源委员会报告他们在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方面的努力。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其投资、描述项目及其有效性、报告资金来源,并将实际节约量与目标进行比较。

每四年,这些公用事业公司需要为未来十年设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节约目标,且不考虑过去的投资。他们必须在设定这些目标后的60天内,向能源委员会报告这些目标及其依据。此外,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客户和能源委员会分享对其项目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的结果。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 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之前,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能源委员会及其客户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1) 其在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项目中的投资。
(2)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2) 每个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项目的描述、项目支出、每个项目的成本效益,以及预期和实际的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削减成果,这些成果应体现立法机关鼓励节约能源和减少因向现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意图,同时考虑到项目对费率、可靠性和财政资源的影响。
(3)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3) 其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项目的资金来源。
(4)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4) 用于确定其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项目成本效益的方法和输入假设。
(5)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a)(5) 对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根据 (b) 款设立的年度目标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报告的电力效率节约和需求削减情况的比较。
(b)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b) 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四年3月15日之前,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确定所有可能实现的具有成本效益的电力效率节约,并应为未来10年设定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削减的年度目标,这些目标应与能源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310条 (c) 款设立的年度目标保持一致。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确定可能实现的具有成本效益的电力效率节约时,不应考虑根据第385条进行的先前最低投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将为实现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削减目标而进行的投资视为采购投资。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c) 在根据 (b) 款设立年度目标后的60天内,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能源委员会报告这些目标,以及设立这些目标的依据。
(d)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5(d) 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其客户和能源委员会提供任何独立评估的结果,该评估衡量并核实其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项目所实现的能源效率节约和能源需求削减。

Section § 95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向能源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的报告。电力公司必须在 2017 年和 2021 年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报告,以证明其已遵守既定目标。对这些目标的任何修改也需要报告。能源委员会负责将这些报告(移除敏感信息后)在线向公众提供。此外,这些报告的摘要将纳入更广泛的能源政策报告中。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6(a)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能源委员会报告管理委员会根据第 2836 条 (b) 款第 (2) 项采纳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并报告根据第 2836 条 (b) 款第 (3) 项进行的重新评估所导致的对这些目标的任何修改。
(b)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6(b) 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能源委员会提交报告,证明其已遵守管理委员会根据第 2836 条 (b) 款采纳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6(c) 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向能源委员会提交报告,证明其已遵守管理委员会根据第 2836 条 (b) 款采纳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
(d)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6(d) 能源委员会应确保 (b) 款和 (c) 款所要求的每份报告或计划的副本(删减任何机密信息后)可在能源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或在由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维护且可从能源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
(e)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6(e) 本节所要求的报告摘要应作为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5302 条要求的每份综合能源政策报告的一部分。

Section § 9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年向其客户告知几个关键方面的信息。他们必须披露上一年的电力来源、在实现州可再生能源目标方面的进展,以及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的支出,包括项目和资金的详细情况。此外,他们还需要提供其太阳能倡议计划的最新情况,例如他们资助的太阳能系统的容量、已安装的系统数量、收到的申请、提供的激励措施,以及对加州太阳能倡议目标的贡献。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a)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具有与加州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计划(第一部第一编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相同的含义。
(b)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b) 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每年向终端用户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b)(1) 其上一日历年的电力来源,与根据第398.4节向能源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2)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b)(2) 该公司在实现根据第399.30节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方面的进展。
(3)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b)(3) 用于开发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的支出,包括项目描述、资金来源、预期成果和实际成果。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7(c)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每年向其客户提供与根据第2854节设立的该公司太阳能倡议计划相关的信息,包括通过该公司计划获得货币激励的已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额定发电容量、已安装太阳能系统的总数量、该公司计划的申请总数量、已授予的货币激励金额,以及对加州太阳能倡议(第一部第二编第9章第1条(自第2851节起))计划目标的贡献。

Section § 9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其与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这些公司必须提供关于可再生能源类型、设施详情、合同期限以及这些合同将如何影响其可再生能源销售的详细信息。

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报告其在实现州可再生能源目标方面的进展,并分享任何太阳能倡议的详细信息,包括已安装的太阳能容量、激励金额和申请数量。该法律旨在简化报告流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和精力。

(a)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a) 在制定本节和第9507节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时,能源委员会应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施加给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报告负担和报告成本。
(b)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b)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在前一年签订的合格可再生能源采购合同的文件,具体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b)(1) 合格可再生能源的描述,包括合同或购电协议的期限。
(2)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b)(2) 根据合同提供合格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的描述和识别。
(3)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b)(3) 对该合同将导致的公司来自合格可再生能源的电力零售总额的百分比增长的估计。
(c)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c)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提交关于该公司在实现根据第399.30节设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方面的进展的文件。
(d)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d)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每年向立法机构和能源委员会提供与该公司根据第2854节设立的太阳能倡议计划相关的信息,包括通过该公司计划获得货币激励的已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额定发电容量、已安装太阳能系统的总数、该公司计划的申请总数、已授予的货币激励金额,以及对加州太阳能倡议(第一部第一章第二部分第九节第一条 (自第2851节起))计划目标的贡献。
(e)CA 公共事业 Code § 9508(e) 就本节而言,“合格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和“采购”具有与这些术语在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第一部第一章第2.3节第16条 (自第399.11节起))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95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提供能源委员会要求的任何信息,以评估其在履行另一条款(第 (9620) 条)中提及的某些义务方面的进展。

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根据请求,向能源委员会提供能源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以评估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满足第 (9620) 条要求方面所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