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公用事业”指提供电力、燃气、水或污水处理服务,或其任何组合的以下任何实体,且该服务是为公众或其任何部分提供,或商品是交付给公众或其任何部分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a) 电力公司,定义见第218条。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b) 燃气公司,定义见第222条。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c) 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定义见第230.6条。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d) 水务公司,定义见第241条。
(e)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e) 根据第5部(自第10001条起)作为公用事业运营的市政当局或市属公司。
(f)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f)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区法》(第6部(自第11501条起))成立的市政公用事业区。
(g)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g) 根据《公用事业区法》(第7部(自第15501条起))成立的公用事业区。
(h)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h) 根据《灌溉区法》(《水法》第11部(自第20500条起))成立的灌溉区。
(i)CA 公共事业 Code § 8400(i) 包括(e)至(h)项所述的一个或多个实体,且拥有电力、燃气、水或污水处理设施,或通过其自身或其成员的系统提供电力、燃气、水或污水处理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