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a) 就本条而言,“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是指作为高级计量基础设施一部分提供的关于客户电力或天然气使用情况的数据,包括在该基础设施产生范围内的增量和每月特定电表电力数据,以及客户的姓名、账户号码和地址。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b)(1)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不得共享、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除非(f)款另有规定或经客户同意。客户同意可通过根据《统一电子交易法》(《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的电子签名授权程序进行验证。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b)(2)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不得为任何目的出售客户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或任何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b)(3)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或其承包商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向客户提供奖励或折扣以获取客户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b)(4) 使用允许客户访问其电力和燃气消耗数据的高级计量基础设施的电力或燃气公司,应确保客户可以选择访问该数据,而无需同意与第三方共享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c) 如果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提供允许客户监控其电力或燃气使用情况的服务,且该第三方将数据用于次要商业目的,则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应规定,第三方应向客户显著披露该次要商业目的,并在使用数据之前获得客户同意将客户数据用于该次要商业目的。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d)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应使用合理的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客户未加密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e)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e)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未经法院传票或司法搜查令,不得向《政府法典》第7284.4条所定义的任何移民机构共享、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客户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
(f)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f)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f)(1) 本条不排除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在已删除所有关于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使用客户汇总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进行分析、报告或项目管理。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f)(2) 本条不排除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为系统、电网或运营需求,或为实施需求响应、能源管理或能效计划而向第三方披露客户的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但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公用事业公司已通过合同要求第三方实施并维护与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并禁止在未经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数据用于与合同主要目的无关的次要商业目的。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f)(3) 除(e)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排除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要求或允许,或根据委员会的命令披露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
(g)CA 公共事业 Code § 8380(g) 如果客户选择向与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无关联且无其他业务关系的第三方披露其电力或燃气消耗数据,则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不对该数据的安全性、使用或滥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