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租房者和购房者了解与正在进行脱碳升级的房产相关的任何脱碳费用。此外,它澄清,当能源供应商记录此类费用的通知时,这不被视为债务催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针对租房者和购房者,建立关于房产上脱碳升级所产生的脱碳费用存在的透明度。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5(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能源供应商根据本章记录脱碳费用通知的行为不构成债务催收。

Section § 8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脱碳费用的相关术语。“脱碳费”是能源账单上的一项额外费用,用于支付在物业中帮助减少碳排放的升级改造。这些升级改造可能包括减少用电需求、增加能源储存、减少化石燃料使用,或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能源供应商”是指任何向消费者提供电力的实体,包括公司、公用事业机构和合作社。“订户”是指从能源供应商处购买电力服务的人。“订户物业”则指订户拥有或占用的任何类型的物业,例如住宅或商业场所,这些服务和升级改造都在这些物业中使用。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a) “脱碳费”是指在订户物业处(该物业进行了脱碳升级,且该升级由能源供应商控制的电表或其他计量设备提供服务)的服务账单中增加的一项费用,该费用旨在支付脱碳升级的开支。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b) “脱碳升级”是指以下所有情况: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b)(1) 对订户物业进行的、旨在减少对能源供应商供电需求的改变。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b)(2) 对订户物业进行的、旨在允许储存能源的改变。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b)(3) 对订户物业进行的、旨在减少化石燃料使用的改变。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b)(4) 对订户物业进行的、旨在将水、风或阳光转化为可用电力的改变。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c) “能源供应商”是指以下任一实体: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c)(1) 在加利福尼亚州向零售消费者提供电力产品销售的实体,包括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商和社区选择聚合商。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c)(2) 为专门以成本价向其股东或成员输送或分配电力而组建的任何私人公司或协会,包括电力合作社。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d) “订户”是指从能源供应商处购买电力或电网服务,并由能源供应商直接或由代表能源供应商的其他实体开具电力或电网服务账单的人员或实体。
(e)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6(e) “订户物业”是指由订户拥有、租赁或获准占用的住宅、商业、工业、农业或其他不动产。

Section § 8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能源供应商运营的计划,这些计划在物业上安装脱碳升级设施(例如更高效的系统),并通过物业电表上的费用收回投资成本。这些费用与物业绑定,并会转嫁给未来的居住者。

能源供应商必须通过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脱碳费用通知”来告知新的物业居住者这些费用。该通知会提供详细信息,例如物业地址、费用金额以及费用更新的联系方式。一旦成本完全收回或停止收取费用,供应商必须向县备案一份解除通知。

如果物业并非业主自住,协议要求租赁条款中必须包含支付脱碳费用的义务。此规定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a) 本章适用于能源供应商管理的、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任何计划或举措: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a)(1) 该计划或举措进行现场特定投资,以资助在用户物业上安装脱碳升级设施。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a)(2) 该计划或举措通过与一个或多个与这些已升级用户物业相关的电表相关的脱碳费用,收回现场特定投资的任何部分。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a)(3) 该计划或举措规定了支付脱碳费用的义务,该义务源于并由一份书面协议证明,该协议由物业所有人(如果与用户不同,则为所有当前登记的物业所有人)与能源供应商之间就用户物业上脱碳升级设施的安装而签订。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a)(4) 根据该计划或举措,用户支付脱碳费用的义务与位于用户物业(安装有脱碳升级设施)的电表相关联,并且可转让给随后在该物业接收电力服务的任何后续用户。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 委员会,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或电力合作社的理事会(如适用),应要求能源供应商在管理该计划或举措时,通过完成以下所有事项,促进向后续用户妥善通知升级和脱碳费用义务: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1) 能源供应商应在资助脱碳升级后不迟于30天内,向脱碳费用所涉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备案脱碳费用通知。县记录员在备案脱碳费用通知后,应根据受脱碳费用影响的电表所在不动产所有人的姓名,在总索引中索引该脱碳费用通知。该通知应命名为“脱碳费用通知”,并应符合《政府法典》第27324条的规定。脱碳费用通知的备案应被视为对已安装脱碳升级设施物业的后续用户,就其支付已安装措施脱碳费用的义务的充分通知。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2) 已备案的脱碳费用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2)(A) 受脱碳费用影响的电表所在不动产的地址或法律描述、评估员地块编号以及所有人的姓名。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2)(B) 脱碳费用金额和支付期限。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2)(C) 使用脱碳费用资助的脱碳升级设施的描述。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2)(D) 授权提供与已备案脱碳费用通知相关的未偿费用和结清金额的及时准确书面声明的个人或实体的联系信息。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3) 在与已备案脱碳费用通知相关的未偿费用完全收回成本后30天内,能源供应商应向脱碳费用所涉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关于脱碳费用已完全收回成本并解除的通知。该关于脱碳费用已完全收回成本并解除的通知应包含对已备案脱碳费用通知的引用。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4) 在能源供应商决定停止收取该费用后30天内,能源供应商应向脱碳费用所涉物业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关于解除脱碳费用的通知。该关于解除脱碳费用的通知应包含对已备案脱碳费用通知的引用。
(5)CA 公共事业 Code § 8377(b)(5) 当用户物业并非业主自住时,能源供应商与物业所有人之间就脱碳升级设施安装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含一项要求,即物业所有人应促使支付脱碳费用的义务出现在用户租赁或许可该物业居住的条款中。本款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