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a)(1) “供电实体”具有第834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a)(2) “长期财务承诺”具有第834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a)(3) “新建发电设施”是指在2011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所有法定许可的发电单元。如果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向现有发电厂增加发电单元,则仅2011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该单元的增量容量为新建发电设施。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a)(4) “共享污染区域”是指由美国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包含加利福尼亚州一部分以及邻近州或国家一部分的空域。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b) 供电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不得与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共享污染区域内建设的新建发电设施签订长期财务承诺,且委员会不得为电力公司批准此类承诺,如果该设施不符合以下要求: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b)(1) 如果新建发电设施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该设施应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CT)标准,以控制设施运行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并遵守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规章制度以及州和联邦法律。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50(b)(2) 如果新建发电设施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共享污染区域,该设施应符合适用于与该设施相邻的加利福尼亚州空域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CT)标准,以控制设施运行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