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a) 任何供电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不得签订长期财务承诺,除非根据该长期财务承诺提供的任何基载发电符合委员会根据(d)款为供电实体设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或能源委员会根据(e)款为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设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1) 委员会不得批准电力公司的长期财务承诺,除非根据该长期财务承诺提供的任何基载发电符合委员会根据(d)款设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2) 委员会为执行本条,可以审查电力服务提供商或社区选择聚合商拟签订的任何长期财务承诺。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3) 委员会应为供电实体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条的要求。委员会应为所有供电实体制定程序,以核实受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约束的合同下提供的任何基载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确保符合该标准。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4) 在确定长期财务承诺是否用于基载发电时,委员会应考虑发电厂的设计和预期用途,这由委员会根据购电合同、从能源委员会收到的任何认证、发电厂运营所需的任何其他许可证或证书(包括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供电实体的任何采购批准决定以及委员会认为在特定情况下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来确定。
(5)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5) 电力公司为遵守本条而产生的成本,包括经委员会批准并符合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的购电协议所产生的成本,应被视为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产生的采购成本,委员会应根据第454.5条(d)款第(3)项确保及时收回这些成本。
(6)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b)(6) 通过委员会批准的合同签订的长期财务承诺,用于零碳或低碳发电资源所产生的电力,并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代表本州消费者签订的,应以委员会根据第380条确定的方式通过费率收回。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听证会后,批准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方就根据本款授权的零碳或低碳发电资源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从0.5%提高到1%。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c)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c)(1) 能源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执行本章对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规定。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c)(2) 能源委员会为确保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遵守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可以适用委员会根据(b)款制定的程序来核实基载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c)(3) 在确定长期财务承诺是否用于基载发电时,能源委员会应考虑发电厂的设计和预期用途,这由能源委员会根据购电合同、从能源委员会收到的任何认证、发电厂运营所需的任何其他许可证、供电实体的任何采购批准决定以及能源委员会认为在特定情况下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来确定。
(d)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1) 在2007年2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项规则制定程序,并经与能源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为所有负荷服务实体的基本负荷发电制定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其温室气体排放率不得高于联合循环天然气基本负荷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率。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一经制定,应立即开始执行。所有在运行中,或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获得能源委员会最终运行许可决定的联合循环天然气发电厂,应被视为符合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2) 在确定基本负荷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率时,委员会应将基本负荷发电所产生的净排放量计算在内。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3) 委员会应建立一种基于产出的方法,以确保热电联产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能够识别该过程的总可用能源产出,并包括该设施在生产电能和热能过程中排放的所有温室气体。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4) 在计算利用生物质、沼气或垃圾填埋气能源发电的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时,委员会应考虑从燃料源的种植、加工和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净排放量。
(5)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5) 注入地质构造以防止释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确定是否符合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时,不应计入发电厂的排放量。
(6)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6) 在采纳和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时,委员会应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并应考虑该标准对系统可靠性和电力客户总成本的影响。
(7)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7) 在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时,委员会应以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处理从非指定来源长期购买电力的问题。
(8)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8) 在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时,委员会应考虑并以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16篇第824a-3节通过的任何规则的方式行事。
(9)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9) 在加利福尼亚州向75,000或更少零售终端用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替代性遵守本节规定的提案,委员会可在该电力公司证明以下两点后予以接受: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9)(A) 该电力公司的大多数电力服务零售终端用户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d)(9)(B) 为该电力公司的零售终端用户发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须接受该电力公司提供受监管零售电力服务的至少一个其他州的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审查。
(e)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e)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e)(1) 在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能源委员会应在一次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并经与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为所有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基本负荷发电制定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其温室气体排放率不得高于联合循环天然气基本负荷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率。能源委员会为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应与委员会为负荷服务实体采纳的标准保持一致。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一经制定,应立即开始执行。所有在运行中,或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获得能源委员会最终运行许可决定的联合循环天然气发电厂,应被视为符合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41(e)(2) 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通过法规予以采纳。
(Amended by Stats. 2007, Ch. 130, Sec. 22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