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正式名称为《1985年核设施退役法案》。它规定了州内核设施如何安全关闭和拆除。

Section § 8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加州居民免受核设施辐射暴露以及确保公平电价的重要性。州政府旨在公平分配核电成本给所有客户,并在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同时降低这些成本。这些设施的退役会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加州希望确保在需要时有足够的资金,并公平地在客户和投资者之间分配成本。此外,因退役而失业的员工应获得合理的就业保护,其费用应计入退役成本。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a) 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应受到保护,免受核设施辐射的照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b) 符合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公民的最佳利益,即核设施发电成本应在当前和未来的加利福尼亚州电力客户之间公平分配,以确保客户仅承担合理且审慎发生的成本。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c) 核设施发电成本,包括其去污和退役成本,应降至与公共健康和安全相符的最低水平。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d) 核设施退役的最终成本巨大,并给电力客户和投资者带来财务风险,除非为支付这些成本做出审慎的规定。
(e)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e) 为了降低所有公民的风险和最终成本,加利福尼亚州应建立一个全面的框架,以及时支付退役成本,并规定在各相关方之间分配风险和成本。
(f)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f) 制定关于退役经济方面的州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f)(1) 确保退役所需资金在保护公众所需的时间和金额上可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f)(2) 将电力客户获得可接受保障水平的成本降至最低。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f)(3) 构建退役支付方式,使电力客户和投资者在时间上得到公平对待,确保客户仅承担合理且审慎发生的成本。
(g)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2(g) 核设施退役导致电力公司员工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失业,这些员工有权获得合理的就业保护,其成本应适当计入退役成本。

Section § 8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电力客户免受与核电厂相关的不合理费用。它要求负责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规则,确保成本估算切合实际,定期审查这些估算以提高准确性,并控制退役费用。

Section § 83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与公用事业机构运营的核电站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含义。“董事会”指拥有或运营核电站的公用事业机构的董事。“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电力公用事业机构”包括管理核设施发电的私营和公有公用事业机构。“退役”是指安全地停止核设施运行,并使其达到可以不受限制使用的安全状态。“核设施”包括经许可的核活动场地的所有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4(a) “董事会”指拥有或运营核电站的公有公用事业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4(b)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4(c) “电力公用事业机构”包括受委员会管辖和控制的电力公司,以及受其董事会管辖和控制的公有公用事业机构,两者均指拥有或运营核设施以发电的机构。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4(d) “退役”指安全地将核设施停止运行,并将残余放射性降低到允许财产不受限制地使用并终止许可证的水平,或由核管理委员会或其继任者另行定义的水平。退役包括可能包含在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68A条实施的美国国税局法规中的其他活动和费用(如有)。
(e)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4(e) “核设施”指与核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任何活动相关的场地、建筑物及其内容物以及设备,或由核管理委员会或其继任者另行定义的设施。

Section § 8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或其他地方运营核电站的电力公司设立一个由外部机构管理的专门基金。这个基金旨在支付核设施关闭和清理的费用,如果对客户有利,它应符合美国国税局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委员会的任务是允许这些公司在电费中收取足够的费用,以便向该基金作出最大额度的可抵税供款,并支付退役费用。即使是公有公用事业公司也必须设立类似的基金,并由其董事会确保这些费用通过客户的电费收回。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5(a) 每个拥有(全部或部分)或运营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的核设施的电力公司,应当设立一个由外部管理、独立运作的基金,用于本章目的。此外,每个电力公司可酌情设立其他基金,用于支付核设施的退役费用。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5(b) 根据 (a) 款设立的由外部管理、独立运作的基金,如果委员会认定该税收处理方式符合电力公司客户的最佳长期利益,则该基金应当是一个符合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68A条及根据该法条通过的美国国税局适用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的基金。
(c)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5(c) 委员会应授权电力公司通过费率收取足够的收入,以便向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68A条及适用法规设立的基金作出最大额度的供款,这些供款可用于联邦和州所得税减免,并以其他方式收回与核设施合理审慎的退役费用相关的收入要求,以便向根据 (a) 款设立的其他基金进行供款。
(d)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5(d)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一个受其董事会管辖和控制的公有公用事业电力公司,应当设立并可以管理一个独立基金,用于本章目的。董事会应规定,向该基金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可通过该公用事业公司的电费收回。

Section § 8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拥有或运营核设施的电力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关闭(即“退役”)这些设施的成本估算。该估算不仅要包括成本本身,还要说明法规、技术和经济变化可能如何影响这些成本。此外,他们还必须详细说明其核设施的任何变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这些成本估算需要根据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定期更新,以确保其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准确。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a) 每一家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拥有(全部或部分)或运营核设施的电力公司,应向委员会或理事会提供所有核设施的退役成本估算,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a)(1) 退役成本估算。
(2)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a)(2) 影响成本估算的法规、技术和经济变化说明。
(3)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a)(3) 核设施的增减说明。
(4)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a)(4) 应委员会或理事会要求,核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有关退役成本的信息。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26(b) 退役成本估算研究应根据委员会或理事会根据第 8327 节通过的程序定期修订。

Section § 8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查关闭电力公司需要多少成本,特别是在任何关于改变电费的官方会议期间。他们必须考虑技术、法规和经济的最新变化,以及核设施的运行情况。审查应包括所有成本估算、估算依据以及对核设施能运行多久的任何假设。

Section § 8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关闭核设施的资金应覆盖相关费用。如果资金不足,一个监管机构将审查额外费用是否合理且支出得当。如果审查通过,这些额外费用可以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客户。

核设施退役相关费用应从根据第8325条设立的资金中支付。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退役费用,委员会或董事会应确定超出资金金额的费用是否数额合理且审慎发生。如果委员会或董事会确定超出费用数额合理且审慎发生,则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授权将这些费用计入电力公用事业客户的账单。

Section § 8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定费率或收费时,委员会或董事会必须审查并批准核设施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退役日期。

Section § 8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关闭核设施的电力公司,如果员工因设施关闭而失业,必须帮助他们寻找类似的工作。该法律还允许这些电力公司通过提高电费和收费来收回与提供此帮助相关的任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