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8321
Section § 8322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加州居民免受核设施辐射暴露以及确保公平电价的重要性。州政府旨在公平分配核电成本给所有客户,并在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同时降低这些成本。这些设施的退役会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加州希望确保在需要时有足够的资金,并公平地在客户和投资者之间分配成本。此外,因退役而失业的员工应获得合理的就业保护,其费用应计入退役成本。
Section § 8323
Section § 8324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与公用事业机构运营的核电站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含义。“董事会”指拥有或运营核电站的公用事业机构的董事。“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电力公用事业机构”包括管理核设施发电的私营和公有公用事业机构。“退役”是指安全地停止核设施运行,并使其达到可以不受限制使用的安全状态。“核设施”包括经许可的核活动场地的所有部分。
Section § 8325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或其他地方运营核电站的电力公司设立一个由外部机构管理的专门基金。这个基金旨在支付核设施关闭和清理的费用,如果对客户有利,它应符合美国国税局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委员会的任务是允许这些公司在电费中收取足够的费用,以便向该基金作出最大额度的可抵税供款,并支付退役费用。即使是公有公用事业公司也必须设立类似的基金,并由其董事会确保这些费用通过客户的电费收回。
Section § 8326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拥有或运营核设施的电力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关闭(即“退役”)这些设施的成本估算。该估算不仅要包括成本本身,还要说明法规、技术和经济变化可能如何影响这些成本。此外,他们还必须详细说明其核设施的任何变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这些成本估算需要根据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定期更新,以确保其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准确。
Section § 8327
Section § 8328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关闭核设施的资金应覆盖相关费用。如果资金不足,一个监管机构将审查额外费用是否合理且支出得当。如果审查通过,这些额外费用可以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