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5年核电厂社区信息法案。
Chapter 1
Section § 8301
本节规定,该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85年核电厂社区信息法案。
核电厂 1985年 社区信息 核设施 公众意识 核能 社区安全 信息法案 核社区 公众沟通 能源法律 核电厂立法
Section § 8302
这项法律要求私营和公营的核电站电力公司向公众和地方卫生官员提供特定信息。他们必须至少每两年向核电站10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居民或指定群体发送更新,内容包括电站详情、紧急疏散程序以及官员联系方式。此外,他们还需要每年两次向电站所在县的县卫生官员提交其废水排放监测报告。
每个通过任何核电站发电的私营和公营公共事业机构,以及每个拥有不再发电但处于退役过程或仍具放射性的核电站的私营和公营公共事业机构,均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a)CA 公共事业 Code § 8302(a) 定期提供,根据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但至少每两年一次,通过邮件或专人递送,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向公众传播的信息,无论是向核电站10英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还是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以人数较多者为准,内容包括核电站的概况、紧急疏散信息及其重大修订,以及可联系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职务、地址和电话号码,以获取有关核电站状况和排放的更详细信息。
(b)CA 公共事业 Code § 8302(b) 每年至少两次向核电站所在县的县卫生官员提供公共事业机构的“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副本。
核电站 公共事业机构 紧急疏散 废水排放监测 退役过程 放射性 公众信息 居民 10英里半径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联系信息 县卫生官员 废水排放 环境安全 通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