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公用事业”的范畴。它包括电力、水务、电话、电信和燃气公司,以及公有公用事业和运营公用事业的特区。此外,本章也适用于有线电视公司和运营商。

(a)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 为本章之目的,“公用事业”应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1) 电力公司。
(2)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2) 水务公司。
(3)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3) 电话公司。
(4)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4) 电信运营商,如《美国法典》第47篇第153节所定义。
(5)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5) 燃气公司。
(6)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6) 地方公有电力事业和公有燃气事业。
(7)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a)(7) 拥有或运营公用事业的特区。
(b)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b) 本章亦适用于以下实体:
(1)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b)(1) 有线电视公司。
(2)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0(b)(2) 有线电视运营商,如《美国法典》第47篇第522节所定义。

Section § 7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管理局”一词特指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用于本章的目的。

就本章而言,“管理局”指第100011条所定义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70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公用事业公司与主管部门就交通项目中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搬迁达成协议时,该协议可以涵盖关键领域,例如工作地点、费用分摊方式、项目时间表、合同未遵守时的解决方案,以及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或放弃工作时的情况。

当公用事业公司与主管部门就公共交通或运输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签订搬迁协议时,该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经双方同意的以下要素:
(a)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a) 待完成工作的地点。
(b)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b) 双方之间就将要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安排。
(c)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c) 待完成工作的进度表。
(d)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d) 合同受损的补救措施。
(e)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e) 任何一方违约的定义。
(f)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f) 任何一方违约的补救措施。
(g)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2(g) 何为放弃公用事业搬迁工作,以及针对任何放弃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7003

Explanation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放弃了与交通项目相关的迁改工作,交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协议条款接管这项工作。他们可以雇佣另一家合格的公司来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工会规定允许,原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有优先权继续这项工作。如果他们放弃,管理机构将把合同提供给由公用事业公司推荐的另一个合格团队。管理机构进行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并获得原公用事业公司的批准。

(a)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a)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根据与管理机构签订的迁改协议,在公共交通或运输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相关联的公用设施迁改工作中途放弃,则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第7002条(g)款规定订立的迁改协议条款,从该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处接管与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相关的公用设施迁改工作。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b)(1) 管理机构可以与另一家合格实体签订合同,以进行公用设施迁改工作。
(2)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b)(2)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未明确禁止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班组或员工其他小组在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放弃工作的情况下,根据与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进行公用设施迁改工作,则管理机构应当向有资格进行公用设施迁改工作的该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班组或员工其他小组提供优先承接权,以便与管理机构签订公用设施迁改工作的合同。
(3)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b)(3) 如果第(2)款中确定的班组或小组选择不与管理机构签订合同进行公用设施迁改工作,则管理机构应当从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以及(如适用)原本将执行该工作的公用事业公司员工的集体谈判代表提供的一份清单中选择一家合格实体,前提是该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以及(如适用)集体谈判代表选择提供清单。
(c)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3(c) 任何由管理机构执行或促使执行的公用设施迁改工作,均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并在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监督下,经其接受后完成。

Section § 7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机构在执行其权利时拥有多种选择。它可以使用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处罚,而不仅仅是本条文规定的。这意味着机构可以结合不同的法律途径来处理问题。

Section § 700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生效:首先,主管部门与公用设施或有线电视公司之间必须有一份关于迁移公用设施线路的正式书面协议。其次,该公司因财务问题或其他原因停止了迁移工作。最后,该协议必须允许主管部门在公司放弃工作时接管迁移任务。

本章仅适用于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5(a) 主管部门已与公用设施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签订了正式书面公用设施迁移协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5(b) 公用设施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因财务困难或其他原因放弃了迁移工作。
(c)CA 公共事业 Code § 7005(c) 主管部门与公用设施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签订的公用设施迁移协议允许主管部门接管公用设施迁移工作,作为对公用设施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有线电视运营商放弃该工作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