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机构将本章获得的额外资金用于增加而非取代其当前的交通预算。各机构必须维持其对街道、公路和公共交通的本地资金投入,并且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规定来确保这一点。
交通资金 本地收入 街道维护 公路资金 公共交通支持 政府机构 补充资金 资金承诺的执行 本地资金承诺 交通目的 资金条例 委员会执行 补充交通资金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一个县内提议征收销售税,该税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区域。该税只有在三分之二的委员会成员投票赞成,并且在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后才能实施。税收收入只能用于支付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的最高1%。如果获得批准,该税将在选举日之后开始征收。如果选民否决了提案,监事会可以在委员会再次以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后,用相同或新的议案再次尝试。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三分之二票数 委员会批准 选举批准 选民批准 特别选举 监事会 员工工资上限 收入使用限制 税务条例 全县范围税 税收实施 税收选举 选举程序
(Amended by Stats. 2007, Ch. 343, Sec. 28.1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委员会如何制定税收法令。法令应明确税种、税率、税收用途和征收期限。税收可用于行政管理、道路和交通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成本。法令必须包含一个支出计划,详细说明资金如何在项目之间分配,包括具体的道路项目,以及市县资金如何分配。一旦选民通过,修改此计划需要特定程序,包括委员会发起、县监事会批准以及多数城市人口的同意。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a) 委员会应在法令中说明拟征收税款的性质、税率或最高税率、税收收入的用途,并应规定征收税款的期限。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b) 税收收入的用途可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的管理,包括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街道、道路、公路(包括州公路)和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资本购置、维护和运营。这些用途包括规划、环境审查、工程和设计成本以及相关的路权征用支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c) 该法令应包含一项支出计划,其中应包括本节授权用途的收入分配,并应至少包括以下规定:
(1)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c)(1) 收入在各种用途之间的按比例分配。
(2)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c)(2) 州公路和高速公路部分下拟资助的具体项目。
(3)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c)(3) 市县部分的分配公式,该公式可经选民批准后修改。
(d)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d) 选民通过该法令后,支出计划如需修改,只能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1)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d)(1) 委员会提出修改动议,并说明必要性调查结果。
(2)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d)(2) 经监事会批准。
(3)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2(d)(3) 经占总注册人口多数的多数城市批准。
税收法令 税率 税收用途 道路维护 公共交通资金 支出计划 税收分配 具体项目 公路资金 选民批准 市县资金 道路建设 资本购置 环境审查 路权征用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监事会根据特定条款召集选举时,组织和执行该选举是县的责任。该选举的程序必须遵循县通常举行选举所采用的相同程序。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3(a) 县应举行由监事会根据第240301条召集的选举。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3(b) 该选举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县举行选举的相同方式召集和举行。
县选举责任 监事会 选举程序 组织选举 县级选举 选举举行 选举法 选举过程 第240301条选举 县选举职责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节解释了交易和使用税条例何时生效以及在生效前必须完成的事项。条例一旦通过,将在其通过后至少12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在该日期之前,委员会必须安排州平税委员会处理与该条例相关的行政事务。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4(a) 任何根据本章通过的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应于条例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4(b) 在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委员会应与州平税委员会签订合同,由其履行与条例的行政管理和运作相关的所有职能。
交易和使用税 生效日期 日历季度 通过后120天 州平税委员会 行政管理 税务条例 委员会职责 税款征收 实施时间表 与委员会签订合同 行政职能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节规定,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必须用于交通项目。这些项目应与委员会批准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和规划保持一致。
交通资金 税收分配 区域交通改善计划 区域交通规划 交通项目 委员会 交通税款 资金分配 交通目的 地方交通项目 交通规划 收入使用 公共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 区域规划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获得选民批准的情况下,征收最高1.5%的税率。税率必须是0.25%的倍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且它不影响其他税种。
本条规定的税率不计入法律其他部分设定的合并税率上限。如果委员会遵循特定程序,并在为此目的专门举行的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税率可以提高。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6(a) 委员会经选民批准,可根据本分部和《交易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分部第1.6部分(第7251条起))征收最高税率为1.5%的税。委员会只能以0.25%的倍数征收一项或多项税款,除非法规另有明确授权。本分部和该条例均不影响任何其他授权的税款。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6(b) 尽管有《收入和税收法典》第7251.1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授权的税率不应计入该条所设定的合并税率限制。
(c)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6(c) 根据本章通过的税率,除非另有禁止,委员会可通过以第240301条规定的方式和投票通过的条例予以提高,并经委员会为此目的召集的选举中,对该措施投票的选民中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最高税率 选民批准 1.5%税率 0.25%增量 提高税率 三分之二选民批准 委员会征税 交易和使用税法 第7251.1条 收入和税收 多项税款 条例通过 选民批准 增税选举 税率限制豁免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578, Sec. 1. (AB 138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规定,与第 (240306) 条或第 (240307) 条相关的任何税率变动,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将在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开始生效,但前提是这一天必须在委员会投票批准新税率之后至少 (120) 天。
税率变动 增加或减少 生效日期 日历季度 委员会投票 (120) 天 税务批准程序 税率时机 税务实施 费率调整期 税务委员会决定 季度计划 税务变动时机 税务启动日期 委员会批准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法律规定了监事会如何寻求选民批准,以发行债券用于由拟议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资助的项目。债券金额不得超过估计的税收收益。投票提案必须包含税率百分比、期限、债券金额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委员会为征税机构。它还要求在选民材料中完整呈现提案和条例支出计划。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a) 如果委员会在其要求举行选举的决议中提出请求,监事会作为批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可以寻求授权发行债券,用于条例支出计划中可能规定的、可从税收收益中支付的资本支出。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b) 任何时候可能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但不得超过计划确定的估计税收收益。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券金额不包括为支付债券、再融资债券或债券预期票据而专门存入信托或托管账户的资金。
(c)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 该提案应列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1) 税收的实际百分比。
(2)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2) 如果计划规定了时限,则为税收的期限。
(3)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3) 如果有,可从税收收益中支付的债券金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4) 委员会作为征税机构。
(5)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c)(5)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4 款,委员会的拨款限额。
(d)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8(d) 根据《选举法》第 13303 条,将邮寄给选民的选票样本应为召集选举的条例中列明的完整提案,并且选民信息手册应包含完整的条例支出计划。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债券授权 资本支出 债券债务 投票提案详情 税率百分比 税收期限 委员会作为征税机构 拨款限额 选民信息 选票样本 条例支出计划 选举决议 税收收益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140, Sec. 170. (AB 11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选民批准了相关的税收,委员会可以随时发行债券(一种借款的金融工具)。这些被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将使用从该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偿还。
法律规定,使用税收收益来支付这些债券的优先级高于直接用税款为项目提供资金,除非在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另有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9(a) 经选民在批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同时授权的债券,可由委员会随时发行,并应从该税的收益中支付。这些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债券”。
这些债券可以由该税收益的抵押担保。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09(b) 本章授权的有限税债券的税收抵押,应优先于将任何税款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该优先权。
有限税债券 债券发行 税收收益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委员会权限 收益抵押 优先于融资 现收现付融资 债券担保 选民批准的税 债券决议限制 金融工具 税收相关借款 债务优先权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规定,有限税收债券可以由委员会通过一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批准的决议来发行。该决议可以授权债券分多个系列发行,并设定不同的支付日期,而且债券不必正好在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应根据委员会随时以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量的债券,直至授权债券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不必在其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 债券发行 三分之二投票 委员会决议 系列债券 支付日期 债券到期 周年日 金融工具 公用事业 资金授权 债券系列结构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需要详细说明产生债务的原因,包括所有相关成本,如工程、法律和财务咨询费。决议应说明估计总成本、本金金额、债券到期期限、最高利率、债券面额(必须至少为5,000美元),以及债券的形式,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它还可以包含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相关细节。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 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1) 拟议债务的产生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2)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终止之日。
(5)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6) 债券的面额或面额,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联邦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1(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债券发行 决议要求 债务目的 估计成本 本金金额 债券到期期限 利率 债券面额 记名债券 息票债券 财务代理 财务顾问费 债券准备金 发行成本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节规定,债券可以有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利息支付时间由委员会决定。债券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具体由委员会决定。
债券 利率 最高允许利息 利息支付 委员会决定 首期计息期 支付间隔 利率上限 债券系列 委员会权限 金融法规 公用事业 债券发行 计息期确定 法定利率限制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时,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些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前被提前赎回。但是,如果债券要符合提前赎回的条件,它必须在债券的说明中或债券本身印制的声明中明确说明这种可能性。
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委员会还可以规定债券在到期前提前赎回的时间、价格以及其他规定条款。但是,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提前赎回,除非其载有相关声明或印有相关声明。
债券发行 提前赎回 到期前 委员会授权 债券条款 债券声明 印制声明 提前赎回条件 金融证券 赎回价格 债券到期 委员会决议 金融监管 债券协议 可赎回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债券的本金(主要金额)和应付利息必须以美元支付。这些款项可以在委员会司库的办公室支付,也可以在其他指定地点支付,具体取决于债券持有人的选择。
债券支付 美元 委员会司库 债券本金 债券利息 法定货币 支付地点 债券持有人 支付选择 财务义务 指定地点 司库办公室 债券赎回 公用事业 美国货币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发行的债券在日期、编号、签署和盖章方面的处理方式。每一系列债券都必须注明日期、按顺序编号,并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审计长签署。如果委员会设有正式印章,也应加盖。
债券的息票必须由审计长签署。这些签名和印章可以采用印刷或机械复制方式,不一定需要手写。如果一名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印刷签名仍然有效,如同其仍在任职一样。
债券,或其每一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应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员会审计长签署,并应加盖委员会的正式印章(如有)。
债券的息票应由委员会审计长签署。所有签名和印章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方式。
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且该官员在债券交付之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官员的签名仍具有与该官员仍在任时相同的效力。
债券发行 委员会债券 连续编号 主席签名 副主席签名 审计长 正式印章 息票 机械复制签名 官员签名效力 债券交付 委员会财务运作 签名效力 注明日期的债券 编号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决定如何出售债券,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公开销售。债券甚至可以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这被称为“低于票面价值”。
债券销售 低于票面价值定价 议价销售 公开销售 委员会决议 债券定价 债券发行 金融工具 价格确定 票面价值 债券出售 委员会权限 债券市场 债券销售策略 市场定价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并且购买价格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信用收取。
债券交付 州外交付 债券购买 银行信用支付 债券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金融交易 债券销售 债券地点 州界 债券发行 支付灵活性 金融工具 交易地点 债券物流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债券所得资金应如何管理。债券出售后,所赚取的利息和溢价必须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任何剩余资金必须用于进一步担保这些债券,或用于最初举债的目的。一旦这些目的实现,任何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额外的债券债务,或在市场上回购债券,之后这些回购的债券必须注销。
所有因出售债券而收到的应计利息和溢价应存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剩余部分应存入委员会金库,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举债目的。但是,当目的已实现时,任何剩余资金应 (a) 转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或 (b) 存入基金,用于在公开市场上以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无论是公开出售、私人出售还是其他方式)购买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债券销售收益 应计利息 债券溢价 资金分配 债务偿还 债券本金 利息支付 金库管理 债券担保 举债目的 剩余资金 债券回购 市场回购 委员会决定 债券注销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以取代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来在原有债券到期前或到期时偿还它们,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或溢价。这些新债券的金额不仅可以覆盖旧债券的本金,还可以覆盖过渡期间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发行和出售这些新债券的规则与原有债券的规则相同。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9(a) 委员会可以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出售或交换,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赎回或偿还委员会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9(b) 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本金金额应足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未偿债券的本金、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9(b)(1)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再融资债券利息,或至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的要求或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利息。
(2)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9(b)(2)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被再融资债券利息,或至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的要求或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利息。
(c)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19(c) 本章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再融资债券 赎回债券 偿还债券 债券发行 债券赎回 应付溢价 债券到期 所得款项 利息支付 要求赎回 债券持有人 融资 债务再融资 公共委员会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发行临时票据来借款,以预期出售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这些被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临时票据可以续期,但从首次发行之日起,其总到期日不得超过五年。偿还这些票据(包括利息)的资金可以来自委员会的可用资金或收入,例如税收。如果未提前偿还,它们将从债券最终出售时的收益中支付。法律还规定,票据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债券的总额,减去已出售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已发行的票据。此外,委员会可以为这些票据设定与实际债券类似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20(a) 委员会可以预期出售根据本章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然而,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20(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以从委员会为此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税收收入。如果此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委员会下一次债券出售的收益中支付,该票据的发行即是为此预期。
(c)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20(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出售的任何已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并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公共事业 Code § 240320(d) 债券预期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可以包含委员会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债券预期票据 临时借款 委员会借款 预期债券出售 票据到期限制 税收收入使用 票据偿还 债券收益 授权债券金额 已发行债券 票据续期 票据限制 利息支付 收入资金 借款决议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条法律允许本章下发行的债券被用作多种基金的合法投资,例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和州学校基金。它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资金投资于市、县或学区债券,那么这些资金也可以投资于本章下的债券。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作履行义务或存放公共资金的担保。法律明确指出,这些规定优先于并补充了现有的关于合法投资的法律,反映了最新的立法意图。
合法投资 信托基金 保险资金 储蓄银行 信托公司 州学校基金 投资债券 履约担保 公共资金存放 金融证券 投资立法 公共财政 债券发行 立法意图 立法机关最新表述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如果您想质疑或挑战零售税条例、相关债券发行或为此采取的任何步骤的合法性,您需要在条例获批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这样做。如果您错过了这个期限,该条例、债券和所有相关行动将被视为完全合法且无可争议。
任何对本章规定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通过、根据该条例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相关程序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质询或否认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条例获批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否则,该债券及所有相关程序,包括条例的通过和批准,应被视为有效、在各方面均合法且无可争议。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债券发行有效性 法律挑战期限 选举批准 税务条例争议 六个月限制 质疑条例 债券法律有效性 挑战税法 条例合法性 税务债券 法律程序期限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设立任何税种,除非是本分部所述的、必须经选民批准的交易和使用税。
交易和使用税 选民批准 征税权 税务限制 税款征收权 委员会的征税权 经选民批准的税 税务规则 委员会征税限制 征税限制 交易税 使用税 选民主导的征税 委员会权限 税务立法条件
(Added by Stats. 1987, Ch. 270, Sec. 2. Effective July 28,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