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丙烷配送和安全法规相关的关键术语。“供应商”是指销售和配送丙烷的个人或公司,但不是公共事业机构。“配送系统”是指服务于多个客户的管道网络,例如城市或移动房屋园区中的系统,且不由公共事业机构运营。“运营者”是指移动房屋园区或配送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储罐”是储存丙烷的容器。“部门”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而“地方执法机构”是指执行安全法规的当地市或县级机构。“联邦法律”涵盖了具体的美国管道安全法案和法规。“丙烷”也称为液化石油气(LPG)。“NFPA 58”是国家丙烷安全标准。“委员会”是指公共事业委员会,“通用指令(GO)112”则概述了公用事业系统的规则,并纳入了联邦法律。“公共场所”是指系统在公共土地下服务两名或以上用户的区域。最后,“信托基金”用于丙烷安全检查。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a) “供应商”指除公共事业机构以外,销售丙烷并安排将其交付至运营者储罐的个人或公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b) “配送系统”指由除公共事业机构以外的个人或公司运营的管道系统,服务于城市区域内、公寓楼、共管公寓、住宅群、购物中心、上述任何组合、拥有两名或以上客户的移动房屋园区内的10名或以上客户,或系统部分位于公共场所的任何系统,该系统连接到一个或多个储罐,旨在向最终客户配送丙烷。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c) “运营者”指移动房屋园区或配送系统的所有者,或指定的负责员工、经理或法定代表人。
(d)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d) “储罐”指用于储存和配送丙烷的容器。
(e)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e)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f)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f) “地方执法机构”指已承担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1部第2章(自第18300条起)责任的市、县或市县。
(g)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g) “联邦法律”或“联邦管道标准”指1968年《联邦天然气管道安全法》(49 U.S.C. Sec. 1671 et seq.)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190、191和192部分所载的法规。
(h)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h) “丙烷”指丙烷气,亦称液化石油气或LPG。
(i)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i) “NFPA 58”指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标准第58号,涵盖丙烷服务的规则和标准。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NFPA 58由一个全国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确保该标准纳入当前和已批准技术的最新成果。
(j)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j)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k)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k) “通用指令(或GO)112”指委员会的通用指令,其中规定了公用事业燃气收集、输送和配送管道系统的设计、建造、测试、维护和运营规则。GO 112通过引用纳入了(g)款中定义的所有相关联邦法律。
(l)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l) “公共场所”指任何向两名或以上客户供气的系统,且其任何部分位于公共通行权之下。
(m)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1(m) “信托基金”指根据第4462条设立的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信托基金。

Section § 4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95年7月1日之前建立一个丙烷配送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目标是确保遵守联邦管道安全标准,并可以选择制定更严格的规则来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检查员被授权进入物业并检查丙烷系统以及相关文件和设备。

然而,该计划不涵盖某些丙烷用途,例如由单一储罐供气的单一客户、不在公共场所的小型系统(少于10个客户)、休闲车、车用燃料、某些农业或商业用途,以及丙烷气瓶更换。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a) 在1995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针对丙烷配送系统实施一项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以确保本州内的丙烷运营商遵守联邦管道标准。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应至少与联邦法律一样严格,以保护由丙烷配送系统服务的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委员会制定比联邦管道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b) 作为此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的一部分,委员会检查员可以: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b)(1) 为执行本章规定而进入公共或私人财产。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b)(2) 进入并检查所有丙烷配送系统,无论其位于何处,并检查所有与配送系统相关或用于配送系统的文件(包括第4453节(a)款中列出的那些记录)、设施、设备或辅助用具。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 委员会的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不涵盖以下任何一方使用的丙烷: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1) 由单一储罐供气的单一客户。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2) 移动房屋公园以外的、服务少于10个客户的配送系统,除非系统的任何部分位于公共场所。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3) 休闲车和器具。
(4)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4) 车用燃料。
(5)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5) 农业、服务少于10个客户的商业用途(除非系统的一部分位于公共场所)、工业和炼油系统。
(6)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2(c)(6) 气瓶更换业务。

Section § 44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必须检查丙烷分销系统以确保安全合规。每个系统都会进行一次现场初次检查,以确定它是否应纳入委员会的安全计划。如果不符合条件,检查就会终止。如果符合,检查将包括审查计划、地图、报告和维护记录。

未来的检查将每七年进行一次,或者如果出现问题则更频繁。如果系统显示合规,它将遵循基于风险的计划;如果不合规,它可能会面临年度审查,直到合规为止。如果检测到丙烷泄漏等安全隐患,并且需要立即纠正,则可以进行频繁检查。

运营方需要协助检查员进行这些检查,包括提供进入权限和必要的记录。阻碍检查员是违法行为,委员会可以因此发出传票。服务于九个以上客户或位于公共场所的系统必须纳入安全计划。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a) 委员会应对每个分销系统进行初次检查,该检查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应确定该分销系统是否属于根据第4452条(c)款(2)项规定的委员会安全计划的范围。如果确定不属于,则检查应立即终止。否则,该检查以及所有后续检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a)(1) 审查运营方的运营和维护计划、应急计划以及系统图的充分性。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a)(2) 评估所需年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a)(3) 审查泄漏勘测和维修、腐蚀控制以及系统阴极保护的记录。
(4)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a)(4) 如果根据记录审查认为适当,对丙烷分销系统进行实物检查,以确保符合联邦法律、与分销系统相关的第112号通用命令的适用章节、NFPA 58以及委员会根据本章采纳的任何规则和命令。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b) 如果运营方根据(a)款证明合规,则该分销系统此后应根据委员会采纳的基于风险的检查计划,至少每七年检查一次。后续检查应包括(a)款中规定的要素。但是,如果委员会在审查后续年度报告或收到投诉后确定需要进行额外检查,则委员会可随时对任何规模的分销系统进行检查。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c) 如果运营方未根据(a)款证明合规,则该分销系统可每年检查一次,直至合规为止,此后应按照(b)款的规定进行检查。
(d)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d) 如果在初次检查或任何后续检查中,委员会确定分销系统中存在丙烷泄漏或其他对客户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或即时危险的安全隐患,则可更频繁地检查该分销系统,直至该状况得到纠正。一旦纠正,该分销系统应按照(b)款的规定进行检查。
(e)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e) 委员会可要求运营方为委员会检查员进入和检查分销系统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e)(1) 允许委员会检查员进入场所。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e)(2) 在接到通知后,在实物检查期间提供(a)款中规定的必要记录供委员会检查员审查。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e)(3) 协助勘测或揭示分销系统的部分区域,以进行检查、验证和测试。
(f)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f) 运营方故意阻碍委员会检查员进入、进入或检查分销系统,或移除委员会检查员根据第4456条(b)款放置在运营方储罐上的警告标签,均属违法行为。
(g)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g) 委员会可通过按照第4457条(b)款规定的方式发出传票来执行(f)款,并应将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传票通知部门或地方执法机构、为分销系统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州消防局长、地方消防区以及运营方。
(h)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3(h) 如果委员会在检查或收到投诉或披露后确定,根据第4452条(c)款(2)项的分销系统服务于九个以上客户,或系统的任何部分位于公共场所,则该分销系统应受本章规定的委员会安全计划的约束。

Section § 4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系统运营商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分销系统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涵盖前一年。具体来说,服务10个或以上单元的系统运营商,或系统位于公共场所的运营商(移动房屋公园除外),必须遵守此规定。移动房屋公园则在提交年度运营许可证申请时一并提交报告。

报告必须使用委员会指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将在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制定,以确保只收集必要的信息。收到报告后,委员会将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违反联邦管道安全法律或委员会规定的情况,并可能检查系统以核实其合规性。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a) 每一个运营服务10个或以上单元的系统,或系统任何部分位于公共场所的运营商,移动房屋公园运营商除外,每年应向委员会准备并提交一份关于分销系统的报告。该报告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并应涵盖前一个日历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b)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报告应在向部门或地方执法机构提交运营移动房屋公园的年度许可证申请的同时提交给委员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c) 报告应使用委员会要求的一种或多种表格编制,并应包含委员会认为为执行本章宗旨所必需的信息。在制定该表格或这些表格时,委员会应咨询相关方,以确保表格仅包含为执行本章宗旨所必需和适当的信息。
(d)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d) 收到报告后,委员会应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违反适用的联邦管道安全法律或法规,或任何适用的委员会规则或命令的情况。委员会可以检查运营商的分销系统,以核实是否存在或正在发生违反联邦或州管道安全法律或法规,或NFPA 58规则的情况。

Section § 44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配送系统的运营者保存详细记录,包括系统地图、年度报告、泄漏和维修记录以及应急计划。

当配送系统出售或转让时,这些记录必须移交给新的运营者。

如果新的运营者没有从前任运营者那里收到这些记录,或者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就缺少这些记录,他们将不会受到处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a) 每位运营者应维护以下所有记录: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a)(1) 一份地图、图纸或示意图,标明配送系统的主线和支线、储罐(或多个储罐)、调节器、关键阀门的身份和位置,以及供应商的身份。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a)(2) 根据联邦法律或本章提交的每份年度报告的副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a)(3) 任何系统泄漏调查和维修、腐蚀控制以及阴极保护记录的副本。
(4)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a)(4) 一份运营和维护计划,以及一份应急计划。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b) 在配送系统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时,(a)款所列的信息和记录应提供给配送系统的任何后续运营者。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4.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未从转让运营者处收到(a)款所列信息和记录的配送系统后续运营者,或对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前任何时期未能拥有这些信息和记录的任何运营者,均不应根据Section 4457施加处罚。

Section § 4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道运营商必须在检查后 (30) 天内收到委员会的书面报告。报告中会列出任何违反安全法规的情况。运营商必须在收到报告后的另外 (30) 天内回复,确认收到报告并说明他们计划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包括预计何时完成维修。

Section § 4456

Explanation

如果配气系统发现丙烷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委员会将通知供应商、运营商、客户和地方当局。运营商必须迅速解决问题并从地方机构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如果运营商不遵守规定,委员会可以张贴警告标签或停止丙烷供应,直到问题解决。维修费用由运营商承担。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6(a) 如果委员会确定配气系统存在丙烷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且对配气系统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或即时危险,则应通知为该配气系统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运营商,运营商应向受影响的客户发出通知;以及地方当局,视情况而定。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6(b) 委员会应要求运营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和修复丙烷泄漏或其他隐患。移动房屋公园的运营商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的要求,从相关部门或地方执法机构获取许可证。其他运营商应从地方机构(例如县或消防区)获取许可证。如果运营商不遵守此要求,委员会可在储罐上张贴警告标签,可指示服务供应商终止对该储罐的服务,并可指示其他地方供应商不向该储罐提供服务。维修或纠正措施的费用应由运营商承担。

Section § 4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特定规定、未能提交所需报告或未能遵守指令的运营商的处罚和执法行动。这些运营商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对于持续的违规行为,最高罚款额为200,000美元。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违规行为发出传票,特别是当它们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风险时,并且运营商有责任纠正这些问题。传票可以亲自送达或邮寄,其中会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纠正的截止日期。运营商可以请求进行非正式会议来对传票提出异议。这些处罚是累加的,但不会取代其他法律制裁,也不会改变运营商对任何潜在民事索赔的责任。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a) 任何违反第4453条(f)款所列违规行为的运营商,或未能提交第4454条要求的报告,或未能遵守委员会根据第4456条发出的指令的运营商,须承担民事罚款,对于违规行为、未能提交报告或未能回应指令的持续每一天,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但对于单一违规行为或一系列相关违规行为,罚款总额不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委员会应执行本款。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b) 委员会可以以下列方式执行(a)款: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b)(1) 通过向运营商(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603条)发出传票。如果违规行为对客户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或即时危险,应立即发出传票,并送达给责任人或配电系统运营许可证的持有人。运营商应负责纠正根据本款发出的传票所指的任何违规行为。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b)(2) 传票的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一级邮件方式进行。每份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并详细说明违规性质,包括提及据称被违反的法规条款或规定,以及法律规定未能及时纠正的任何罚款。传票应确定委员会认为可行的、消除构成被指控违规行为状况的最早时间。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b)(3) 配电系统运营商可以请求与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非正式会议,以质疑任何指控违规的传票,或任何纠正违规的指令。非正式会议、任何后续听证会或对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c) 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且不应被解释为取代为本章违规者提供制裁的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2112条和第2113条。
(d)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7(d)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配电系统运营商的侵权责任。

Section § 4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分销系统的丙烷分销商在购买丙烷时支付一项附加费。这笔费用旨在帮助支付丙烷安全标准检查和执行以及附加费管理本身的成本。这项费用按每个空间或地块收取,每月不得超过25美分,每年收取一次。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用于这些目的,运营商可以将这项附加费转嫁给他们的客户,但不得超过实际的附加费金额。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8(a) 委员会应设立一项附加费,由受本章约束的拥有分销系统的运营商就其购买并分销给客户的丙烷支付。该附加费应旨在部分收回委员会根据本章要求开展的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的成本,并部分收回委员会收取和管理该附加费的成本。委员会应向运营商收取该附加费,并将其存入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信托基金,以便转入总基金中委员会的公用事业报销账户,该账户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予使用,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2部第4.1章(自第4451条起)的各项目的。该附加费应按每个空间或地块征收,每月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分 ($0.25),并由委员会每年收取。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5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地方条例、规则、规章或倡议措施,运营商有权向其客户收回根据 (a) 款收取的附加费。但是,为允许运营商收回成本而向任何客户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附加费。

Section § 4459

Explanation
委员会拥有制定规则和命令的权力,以实施本章的各项规定。

Section § 446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丙烷配送系统运营者在其场所内张贴当前紧急电话号码,例如供应商和消防部门的电话。他们还必须保存应急程序并告知客户,以防丙烷泄漏或其他危险发生。 如果运营者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将面临处罚。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些法规。

Section § 4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在1996年1月1日之前采纳NFPA 58《液化石油气储存和处理标准》1992年版。该标准旨在取代任何相互冲突的州法规。然而,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如果选择,仍然可以制定比NFPA 58更严格的规定。

在1996年1月1日之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参照采纳NFPA 58《液化石油气储存和处理标准》1992年版,或该1992年版可能随后修订或补充的版本。立法机关的意图是,NFPA 58标准应取代任何不一致的州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行政法规》第8篇第4章第470至494节(含)。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采纳比NFPA 58更严格的标准。

Section § 4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计划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该基金由委员会管理,并用于帮助资助委员会的丙烷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

Section § 4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除非公共事业委员会每年从联邦政府获得足够的资金,否则不会生效。其目的是确保加州消费者只支付法律规定的费用,而不是任何额外的费用。

Section § 44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负责通过识别运营商并向其收取附加费来管理一个信托基金。他们可以使用平衡账户来处理每年多收或少收的款项。某些丙烷用途免除附加费收取,包括农业用途、小型商业运营、休闲车、车用燃料、单一客户储罐、小型分配系统和钢瓶交换。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a) 委员会在管理信托基金时,应负责识别相关运营商并向其收取附加费。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b) 委员会可结合信托基金使用平衡账户,以每年核算任何多收或少收的款项。
(c)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 委员会的行政责任和附加费收取应免除以下用途的所有丙烷:
(1)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1) 农业、服务少于10个客户的商业(除非系统的一部分位于公共场所)、工业和炼油系统。
(2)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2) 休闲车和设备。
(3)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3) 车用燃料。
(4)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4) 由单一储罐供气的单一客户。
(5)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5) 分配系统(移动房屋园区除外),服务少于10个客户,除非系统的一部分位于公共场所。
(6)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4(c)(6) 钢瓶交换业务。

Section § 4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运营者未按要求支付附加费达30天或更长时间,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信息估算应缴费用,并对未及时支付的行为加收最高25%的罚款。运营者不能对委员会估算的金额提出异议。

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法院追讨这些未支付的费用和罚款。

(a)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5(a) 如果本章所规管的任何运营者未能支付本章所要求的附加费达30天或以上,委员会可根据所有现有信息估算适当的费用,并可在估算费用金额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该金额25%的罚款,原因在于未能、拒绝或疏忽支付该费用,且该运营者不得对委员会的估算金额提出异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4465(b) 委员会可自行或以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根据本节 (a) 款估算的拖欠费用,连同因拖欠而产生的2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