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允许选民批准一项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并作为交通计划的一部分,批准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有助于资助大型交通项目,偿还资金来自税收收入。
可发行的债券总额上限为该税收的预期总收入,包括本金和利息。那些已由特定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准备好偿还的债券不计入此限额。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0(a) 作为批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可以寻求授权发行债券,为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中可能规定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并可从税收收益中支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0(b) 在任何时候可能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总额,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但不得超过计划确定的税收估计收益。在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券金额不包括为支付其所需资金已为此目的存入信托或托管账户的债券、再融资债券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交通融资 资本支出 县交通支出计划 债券发行 债券债务总额 债券本金和利息 税收收益 再融资债券 债券预期票据 信托账户 托管账户 选民批准 交通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县的选民在 1988 年 11 月 8 日通过投票批准了特定条件,那么该县的机构就可以发行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或债券预期票据。具体来说,这些条件是:选民必须批准了一项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同时设定了 7.65 亿美元的支出上限,并且该机构的条例必须允许发行由这项税收支持的债券。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拨款限额 债券发行 选民批准 债券预期票据 再融资债券 县级机构 税收支持债券 支出限额 税收提案批准 债券发行规定 1988 年 11 月 8 日 县级税收措施 地方政府财政 县级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232, Sec. 2. Effective October 1, 1989.)
本法律允许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发行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前提是选民已批准了这些债券以及相关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这些债券将用从该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偿还,并且可以由税收收益的承诺(质押)作为担保。
本法律还规定,当这些债券由税收收入担保时,偿还这些债券优先于将税款直接用于项目,除非发行债券的决议另有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1(a) 经选民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批准同时授权的债券,可由主管机关随时发行,并应从该税的收益中支付。这些债券应称为“有限税收债券”。这些债券可由税收收益的质押担保。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1(b) 根据本章授权的有限税收债券的税收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税收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明确限制该优先权。
有限税收债券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债券发行 税收收入质押 优先于现收现付 选民批准 担保债券 债券偿还 税收收益 收入质押 主管机构发行的债券 税收融资 债券决议 从税收中支付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获得主管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就可以发行有限税收债券。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可以随时通过。决议将详细说明需要发行多少债券,直到达到授权的全部金额。债券总额可以分成多个系列,每个系列有不同的支付日期。此外,债券不必在其发行日期的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应根据主管机构三分之二投票随时通过的决议发行。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量的债券,直至授权的全部债券发行完毕。全部债券可分为两期或多期,并为每期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 三分之二投票 债券发行 决议通过 债券系列 支付日期 到期日 债券金额 授权 主管机构 债券决议 金融系列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本节解释了发行债券的决议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决议必须说明为何产生这笔债务,包括实现这些目标相关的任何费用,例如法律服务费或建设费。它还应说明完成项目的估计成本、债务总额、债券到期前的期限(且不得超过相关税收的终止日期)、最高利率以及面额不低于5,000美元的债券。债券的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也必须予以说明,包括有关付款到期时间的任何详细信息。
此外,决议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相关细节。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 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1) 拟议债务的产生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检查费、法律费、财务代理费、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2)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运行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终止之日。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6) 债券的面额或面额种类,其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联邦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53(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债券发行 债务目的 项目成本 债务金额 债券期限 最高利率 债券面额 记名债券 息票债券 债券到期 零售交易税 法律费用 财务顾问费 工程成本 建设期利息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本法律规定,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并且利息支付的频率由委员会决定。
债券 利率 最高允许限额 委员会 利息支付 法定上限 金融监管 债券发行 支付间隔 债券利息 利率限制 委员会决定 利息间隔 债券法规 投资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债券发行时,发行机构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偿还(这被称为赎回)。他们可以具体规定何时可以提前偿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条件。但是,债券不能提前偿还,除非债券本身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印刷在债券上。
债券发行 提前赎回 召回和赎回 到期 债券条款 债券决议 到期前 载明 印刷声明 债券召回条款 赎回条件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债券所欠的款项,包括本金和任何利息,必须以美元支付。支付地点可以在该机构司库的办公室、其他指定地点,或者两者兼可,具体取决于债券持有人的选择。
债券支付 美元 司库办公室 支付地点 利息支付 债券本金 支付选项 债券持有人 法定货币 指定地点 支付灵活性 机构司库 债券偿还 货币支付 财务义务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本节解释了债券签署和发行的要求。债券及其付息凭证必须由机构的特定官员签署,例如主席、副主席或审计长。即使这些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债券上的签名和印章可以通过印刷、石印或机械方式复制。
债券,或每批债券,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应由该机构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授权官员以及该机构的审计长签署,并应加盖该机构的正式印章(如有)。
债券的付息凭证应由该机构的审计长签署。所有签名和印章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方式。
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或凭证上,且该官员在债券交付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官员的签名仍具有与该官员仍在任时相同的效力。
债券发行 签名 授权官员 审计长 印章 机械复制 付息凭证 债券交付 签名效力 主席签名 副主席签名 系列债券 连续编号 正式印章 官员离职
(Amended by Stats. 2019, Ch. 636, Sec. 3. (AB 181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机关以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债券,并且出售可以通过议价或公开程序进行,具体由决议决定。
债券出售 决议 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 议价销售 公开销售 主管机关决定 债券定价 债券出售流程 债券市场 财务决议 公用事业 债券价格确定 债券主管机关 出售方式 议价债券销售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这项法律允许债券在加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交付,并且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进行。
债券交付 购买价格 现金支付 银行贷记 州内 州外 债券交易 地点灵活性 支付方式 加州债券 金融交易 银行贷记接受 州界 债券发行 金融支付选项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债券出售时,任何由此产生的利息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债券出售的主要收益应被用于担保债券或实现产生债务的目的。如果目的达成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应将其转回用于支付债券的基金,或用于在市场上回购未偿债券,回购后这些债券必须立即注销。
债券出售所收到的所有应计利息应存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余额应存入主管机构的库房,并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产生债务的目的。但是,当目的已达成时,任何剩余资金应 (a) 转入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或 (b) 存入一个基金,用于在公开市场上以主管机构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无论是通过公开出售、私人出售还是其他方式)购买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债券出售收益 应计利息 债券本金支付 利息支付 库房资金应用 债务目的实现 未偿债券购买 公开出售 私人出售 债券注销 资金转移 财务管理 债务担保 公开市场购买 债券赎回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745, Sec. 1. (AB 19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管理现有债券,并由该机构决定最佳的条款和时机。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旧债券的本金、提前赎回或偿还它们所需的任何溢价,以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费用。此外,它们还可以包括再融资债券或旧债券的利息支付,具体取决于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处理再融资债券的程序遵循本章下发行新债券的相同规则。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1(a) 该机构可以规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赎回或偿还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1(b) 再融资债券可以按足以支付以下各项的本金金额发行:全部或部分未偿债券的本金、在到期前提前赎回和偿还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1(b)(1)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赎回或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1(b)(2)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赎回或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被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1(c) 本章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再融资债券 赎回债券 偿还债券 债券发行 债券出售 债券交换 本金支付 溢价赎回 利息支付 债券持有人协议 赎回和偿还 债券费用 财务管理 债务重组 提前赎回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已获授权的债券之前借款,即使这些债券尚未出售或交付。他们可以发行债券预期票据,这本质上是一种临时贷款,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偿还或续期。偿还这些票据的资金可以来自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或者如果未使用其他资金,则可以来自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法律还规定,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尚未出售的已授权债券的金额。最后,这些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以包含与债券决议中相同的条款。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2(a) 机构可以为预期出售已根据本章授权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以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但是,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2(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以从机构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税收收入。如果此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则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该机构为预期发行这些票据而进行的下一次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2(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机构已被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262(d)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以包含机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
债券预期票据 临时贷款 续期限制 五年到期 债券销售 授权债券 债券收益 税收收入使用 融资机构 可转让票据 债务管理 预期债券销售 融资策略 借款限额 财务决议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本节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这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基金和州学校基金。此外,只要法律允许投资于城市、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或以其作为担保,这些债券也可以用于相同目的。简而言之,如果投资或使用公共债券作为担保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债券也同样有效。
这项规定优先于之前的法律,并作为立法机关关于公共债券相关合法投资选项的最新决定。
合法投资 信托基金 保险公司资金 商业银行 储蓄银行 信托公司 州学校基金 债券投资 市政债券 县债券 学区债券 区债券 公共资金担保 最新立法表述 履约担保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挑战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相关的税收条例的合法性,或根据该条例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条例获得批准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挑战,那么该条例和债券将被视为合法且不可争议。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债券发行 法律挑战时限 选举批准 质疑条例 挑战债券 六个月截止日期 不可争议的条例 税收有效性 确认税收债券有效性 法律程序截止日期 通过合法性 税收条例选举
(Added by Stats. 1987, Ch. 786, Sec.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