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180200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公共交通资金如何运作的。它指出,本章的任何新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地方政府已用于公共交通的资金。他们还希望地方政府继续投入与目前相同数额的资金用于交通。
该法律鼓励使用“现收现付”方式,这意味着他们应该在有资金时就支付交通项目费用,而不是举债。然而,如果由于项目规模巨大而无法实现这种方式,他们允许使用债券(一种借贷形式)来替代。
Section § 180201
这项法律允许县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该税适用于县内的城市和未设市区域。只有在地方主管机关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后,该税才能实施,随后还需要在选举中获得选民的批准。此外,还必须有一项交通计划。一旦获得批准,该税将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如果县希望在初始期限结束后延长或重新征收该税,相同的投票程序适用:主管机关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然后选民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18020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权力机构引入新税时,它必须清楚说明这项税收的用途,设定税率或最高税率,并指出这项税收将持续多久。税收所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条例中明确列出的特定目的。税率可以以四分之一百分点的小幅度递增,但总计不能超过1%。
这项税收提案还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要求,设定该实体可以支出的金额上限。
Section § 180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举行特别选举的程序,特别是根据之前的第180201条与县交通措施相关的选举。如果该措施获得批准,县将获得选举费用的报销。选举应遵循与其他县特别选举相同的规则。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必须包含完整的议案和交通支出计划。但是,如果该计划可在网站上查阅,选票可以改为提供一个通知,其中包含网站地址和请求打印副本的电话号码,打印副本将免费寄送。网站必须方便用户使用,以确保选民易于访问。
Section § 180204
Section § 180205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可用于建设和改善州高速公路、地方街道和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系统”还包括为可能需要额外帮助的人提供的服务,即辅助客运服务。
Section § 180206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级交通支出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流程。该计划详细说明了在特定时期内,税收收入和其他资金将如何用于交通改善项目。在通过之前,该计划必须获得县监事会以及代表县内多数城市和城市地区多数人口的市议会的批准。此外,该计划必须在相关法条中提及的选举之前最终确定。
Section § 18020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权力机构每年审查并建议修改县交通支出计划。目标是为了容纳额外的资金、意外收入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它要求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县监事会和市议会,这些修改将在他们收到通知后45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