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a) 选择根据第180050节设立一个全新实体作为机构的监事会,应在获得拥有该县已设市区域内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的同意后,确定该机构的成员组成。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b) 该机构的每位成员,以及根据 (c) 款指定的每位候补成员,都应是该县境内或部分位于该县境内的地方政府实体的民选官员。在机构中任职的监事会成员不得构成该机构的多数。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c)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c)(1) 该机构的每位成员可以有一名候补成员,在成员不在场时,代表成员在机构会议上进行投票或以其他方式正式参与。成员或候补成员,但不能两者同时,可以正式参与机构会议。候补成员应按以下方式指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c)(1)(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任命该成员的地方政府实体应指定候补成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c)(1)(B) 因担任县交通支出计划中规定的特定公职而任职的成员,应指定其自己的候补成员。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0051(c)(2) 代表成员行事的候补成员拥有成员的所有权利、特权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