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18550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高速铁路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高速铁路财产”指为高速铁路目的而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组织或地方政府实体。“公用事业机构”被定义为任何维护公用事业设施的人。最后,“公用事业设施”包括用于供水或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电线杆、管道或电缆等结构。
Section § 185501
Section § 1855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高速铁路要求迁移公用设施时,由谁来支付迁移费用。
如果公用设施需要迁移,并且最初并非高速铁路的一部分,则铁路管理机构将承担费用。对于处于类似情况的私有供水设施,铁路管理机构也支付费用。如果是除供水设施以外的私有公用设施,且该设施没有合同义务自费迁移,则管理机构支付费用。
最后,迁移公有下水道、消防栓以及街道照明设施(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的费用,始终由铁路管理机构承担。
Section § 185503
Section § 185504
本节解释了当主管机关需要支付移动或拆除公用设施的费用时,他们可以获得某些抵免。如果设施因搬迁或升级而容量增加,他们将获得该改进的抵免。搬迁过程中保存下来仍可使用的任何材料,也将根据其残值获得抵免。此外,如果由于被取代设施的年限,建造新设施的成本更低,则会根据设施的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寿命的比例给予抵免。然而,公用事业公司不能用这些抵免来抵消他们通常必须支付的费用,并且公共所有的下水道不能使用基于使用年限的抵免额度。
Section § 185505
Section § 185506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和主管机关无法就如何分摊移动或移除公用设施的费用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他们有三年时间启动这项法律行动,从公用设施工作完成之日算起。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无需向州机构提交索赔。
Section § 185507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高速铁路建设的州政府机构与公用事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处理公用事业设施搬迁的费用和责任。其中包含了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和之后完成的搬迁工作的规定。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已经根据州政府的要求完成了搬迁,双方可以在有争议时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并且这类协议一旦签订,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能更改。
对于合同生效日期之后进行的工作,合同将设定规则,并优先于其他法律。但是,如果在此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经就某个特定搬迁的费用达成了协议,那么该旧协议仍然有效。此外,如果州政府在此合同生效前已经通知公用事业公司某个搬迁必须由其承担费用,那么公用事业公司必须遵守该通知,除非它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出异议。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根据需要采取法律行动,通常无需首先获得州政府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