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高速铁路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高速铁路财产”指为高速铁路目的而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组织或地方政府实体。“公用事业机构”被定义为任何维护公用事业设施的人。最后,“公用事业设施”包括用于供水或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电线杆、管道或电缆等结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0(a) “高速铁路财产”指州政府此前或此后为高速铁路目的而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中权益,包括任何通行权。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0(b) “人”指自然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或商业信托,并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公共法人或公共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0(c) “公用事业机构”指任何维护公用事业设施的人。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0(d) “公用事业设施”指任何电线杆、电线杆线路、管道、输油管道、导管、电缆、渡槽或其其他结构或附属物,用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服务,或由任何向其成员提供供水或电话服务的互助组织使用。

Section § 18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公用设施,比如燃气管道或电力线,需要完全从高速铁路使用的土地上移走,那么铁路管理机构必须支付搬迁费用。这包括拆除旧设施和在新地点(铁路区域外)重新安装新设施的费用。但是,如果公用设施只是在高速铁路土地内部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18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高速铁路要求迁移公用设施时,由谁来支付迁移费用。

如果公用设施需要迁移,并且最初并非高速铁路的一部分,则铁路管理机构将承担费用。对于处于类似情况的私有供水设施,铁路管理机构也支付费用。如果是除供水设施以外的私有公用设施,且该设施没有合同义务自费迁移,则管理机构支付费用。

最后,迁移公有下水道、消防栓以及街道照明设施(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的费用,始终由铁路管理机构承担。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2(a) 当权力机构要求公有公用设施在高速铁路财产范围内迁移任何在该财产中合法维护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在最初安装时并非用于高速铁路目的,则权力机构应支付迁移费用。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2(b) 当权力机构要求私有公用设施在高速铁路财产范围内迁移任何专门用于供水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在任何高速铁路财产中合法维护,并在最初安装时并非用于高速铁路目的,则权力机构应支付迁移费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2(c) 当权力机构要求私有公用设施在高速铁路财产范围内迁移任何公用设施(并非专门用于供水的设施除外),且该设施在任何高速铁路财产中合法维护,并在最初安装时并非用于高速铁路目的,并且经该公用设施方证实其没有明确的合同义务自费迁移该公用设施,则权力机构应支付迁移费用。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2(d) 在财产成为高速铁路财产后,公用设施方为设施的维护或小型改进而接受的包含合同义务的许可证,不应构成本条含义范围内的自费迁移公用设施的合同义务。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2(e) 任何高速铁路财产中的公有下水道和消防栓,以及任何街道照明设施(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在必要时应由权力机构承担费用进行迁移。

Section § 1855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公用设施在特定区域的10年内需要移动不止一次,那么负责的当局必须承担从第二次移动开始以及在这10年内任何后续移动的费用。

Section § 185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主管机关需要支付移动或拆除公用设施的费用时,他们可以获得某些抵免。如果设施因搬迁或升级而容量增加,他们将获得该改进的抵免。搬迁过程中保存下来仍可使用的任何材料,也将根据其残值获得抵免。此外,如果由于被取代设施的年限,建造新设施的成本更低,则会根据设施的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寿命的比例给予抵免。然而,公用事业公司不能用这些抵免来抵消他们通常必须支付的费用,并且公共所有的下水道不能使用基于使用年限的抵免额度。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本章规定,主管机关需要支付任何公用设施的拆除或搬迁费用,则有权获得以下抵免: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a)(1) 因拆除或搬迁而对公用设施造成的任何改进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设施增加容量的成本。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a)(2) 公用事业公司打捞并保留的任何材料或部件的残值。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a)(3) 如果为完成拆除或搬迁而建造了新的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则应允许抵免的金额,该金额等于被取代的公用设施或其部分的原始成本中,设施使用年限与设施正常预期寿命之比的相同比例。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b) 不得对公用事业公司本应承担的任何部分费用给予抵免。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4(c) 不得将基于使用年限的抵免额度应用于公共所有的下水道。

Section § 18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高速铁路建设需要移动或搬迁公用设施时,如何处理相关费用。负责的权力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就各自支付的金额达成协议。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无力承担,权力机构可以预付费用,但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在10年内偿还。他们还必须迅速行动,以避免延误施工。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公用事业公司完成搬迁后或协议被违反后的四年内提起法律诉讼,而无需首先向州机构提出索赔。

Section § 185506

Explanation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和主管机关无法就如何分摊移动或移除公用设施的费用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他们有三年时间启动这项法律行动,从公用设施工作完成之日算起。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无需向州机构提交索赔。

如果未能达成第 185505 节规定的协议,公用事业公司或主管机关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本章规定在双方之间分摊费用。此诉讼应在公用事业公司完成相关移除或搬迁工作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向州机构提交索赔不应被视为公用事业公司根据本节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85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高速铁路建设的州政府机构与公用事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处理公用事业设施搬迁的费用和责任。其中包含了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和之后完成的搬迁工作的规定。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已经根据州政府的要求完成了搬迁,双方可以在有争议时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并且这类协议一旦签订,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能更改。

对于合同生效日期之后进行的工作,合同将设定规则,并优先于其他法律。但是,如果在此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经就某个特定搬迁的费用达成了协议,那么该旧协议仍然有效。此外,如果州政府在此合同生效前已经通知公用事业公司某个搬迁必须由其承担费用,那么公用事业公司必须遵守该通知,除非它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提出异议。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根据需要采取法律行动,通常无需首先获得州政府机构的批准。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a) 该机构和第185500节所定义的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可以签订合同,规定或分摊各方就以下一个或两个事项应承担的义务和费用: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a)(1) 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完成的任何或所有公用事业设施的拆除或迁移,根据该机构为适应任何或所有国家高速铁路建设需要而发出的通知要求进行,且:(A) 各方就拆除或迁移应承担的义务或费用存在争议;且 (B) 公用事业公司的索赔是:(i) 基于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前不少于三年完成的拆除或迁移;或 (ii) 涉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待决的诉讼,如果该诉讼是在公用事业公司完成相关拆除或迁移后三年内提起的。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a)(2) 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进行或完成的任何或所有公用事业设施的拆除或迁移,根据该机构为适应任何或所有国家高速铁路建设需要而发出的通知要求进行。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b)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b)(a)款第(1)项授权的、解决各方就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前完成的公用事业设施拆除或迁移的索赔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应不可撤销,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更改或修改。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生效日期后两年内随时就合同的任何条款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公用事业公司无需向州机构提交索赔作为根据本款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c) 合同中涉及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进行或完成的公用事业设施拆除或迁移的条款,如(a)款第(2)项所授权的,应受以下限制和要求: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c)(1)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应专门管辖各方就合同涵盖的、且由公用事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进行或完成的任何拆除或迁移应承担的义务和费用的确定,无论该机构是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向公用事业公司发出拆除或迁移必要性的通知。本章(无论现行或将来存在)以及所有其他若无本合同则适用于该事项的法律均不适用,但合同可以引用、保留并适用某些法律。本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c)(1)(A) 如果在本节项下签订的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各方就该机构发出的通知项下特定拆除或迁移的各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费用签订了协议,则该协议的条款应管辖各方就该特定拆除或迁移应承担的义务和费用。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c)(1)(B) 如果该机构在本节项下签订的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发出的特定通知包含一项决定,即拆除或迁移应由公用事业公司承担费用,则公用事业公司应受该通知约束,除非公用事业公司在当时该机构与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关于此类案件应遵循程序的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告知该机构其不同意该决定,或者,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在公用事业公司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507(c)(2) 任何一方均可在诉讼事由首次发生后四年内的任何时间,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裁定合同项下各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费用。诉讼事由应被视为在公用事业公司完成相关拆除或迁移时发生。向州机构提交索赔不应被视为公用事业公司根据本款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85508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公用事业公司需要有效地向公众提供服务,他们有权获得许可来穿越高速铁路财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申请在该类特定财产上铺设线路或其他基础设施。

Section § 185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公司需要在高速铁路沿线安装基础设施时获得许可。批准此许可的决定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安全,并确保高速铁路能够持续畅通运行。此外,法律强调公用事业设施的安装不应损害城市边界附近景观区域的美观。

Section § 185510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在审批公用事业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必须兼顾高速铁路使用者的需求与公用事业服务需求。

Section § 1855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高速铁路管理机构制定规则,规定电缆或电线杆等公用事业设施在铁路财产周围的放置位置和方式。这些规则必须合理,旨在确保安全高效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