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机构出售或交换最初为高速铁路项目购置的、但现已不再需要的州有房地产。在出售前,他们必须通过邮件通知原业主,并等待30天。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为防止不当土地使用或提供必要的公路通行权,可以向毗邻的业主出售。此类销售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期限最长10年,并要求支付30%的首付款。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当局出售用于公共目的的房产。如果原业主或长期租户已履行租金义务,他们有机会购买。只要交换的房产价值相等或只有微小差异,州就可以进行房产交换。除非有例外情况,大多数销售应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以获得最高价格。销售收入将存入高速铁路财产基金,以备将来使用。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a) 如果机构认定州为高速铁路目的之前或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不再需要用于这些目的,机构可以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或交换该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b) 在以本节授权的任何方式出售该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之前,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向该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的最后已知业主寄送通知,寄往其最后已知地址,告知其该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将出售。机构不得在通知发出至少30天内出售该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 如果机构作出以下任一认定,可以向毗邻土地所有者出售该不动产: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1)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1)(A) 该不动产的面积或形状小于附近其他私有不动产的平均正常标准面积和形状,并且如果该不动产出售给非毗邻土地所有者,将导致其土地使用开发低于且不符合该附近其他不动产的正常土地使用,(B) 将该不动产出售给非毗邻土地所有者可能对毗邻土地所有者在正常土地使用开发或其不动产运营中造成不当或不公平的困难,(C) 该不动产作为毗邻不动产的一部分,将比单独所有具有更高和更好的用途,以及(D) 该不动产作为毗邻不动产的一部分,其公平市场价值将高于单独所有。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2)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2)(A) 将多余地块出售给非毗邻土地所有者将剥夺毗邻土地所有者现有对公共公路的既得通行权,从而可能对该机构或州产生诉讼理由。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c)(2)(A)(B) 根据本小节向毗邻土地所有者出售可以通过销售合同或信托契约进行。销售合同或信托契约销售的付款期限自销售合同或信托契约执行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并且涉及向私人出售的销售合同或信托契约交易应要求支付至少30%的购买价格作为首付款。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d) 机构可以应市政当局或其他地方机构的请求,无需公开招标,以代表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向其出售该不动产,前提是认定其预期用途为公共目的。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e) 如果是已改良不动产,该不动产可以出售给仍占用的原业主,或出售给租期五年或以上且所有租金义务均已履行或已全额支付的住宅租户。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f) 任何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可以同样地作为全部或部分对价,交换为高速铁路目的所需的任何其他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本规定不授权州有不动产价值超过机构拟取得不动产价值的交换,除非超出价值是附带的,且将州有不动产细分以产生与机构拟取得不动产价值相等的较小地块会降低州有不动产的总价值。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g)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通过竞争性密封投标或公开拍卖出售,以机构认定更有可能获得更高销售价格的方法为准。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85040(h) 根据本节收到的、因出售不再用于高速铁路目的的不动产而获得的任何款项,应存入根据第185045节设立的高速铁路财产基金,并应根据该节规定,在拨款后供机构使用。

Section § 185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将额外的土地(称为“路权地块”)出售或租赁给城市或地方政府机构,用于公共用途。作为回报,除了金钱之外,权力机构还可以接受重要的好处,例如城市负责维护或景观美化,而这些费用通常是由州政府承担的。

Section § 185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将未使用的铁路土地租赁给城市或地方机构,用于公园等公共项目,并可以资助这些项目。作为回报,州可以将因地方机构承担维护或景观美化费用而节省的开支视为一种支付。但是,如果将来需要这些土地用于高速铁路,租赁合同将终止。管理局有权决定哪些铁路土地属于非运营区域,可以用于租赁。

管理局可以将非运营的路权区域租赁给市或其他地方机构用于公共目的,并可以为在这些区域开发地方公园和其他娱乐设施的成本提供资助。管理局可以接受市或其他地方机构承担原本应由州承担的维护或景观美化费用所带来的任何实质性利益,作为租赁或州资助的全部或部分对价。这些租赁合同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当租赁土地因高速铁路运营目的需要时,租赁合同应终止。管理局有权将高速铁路路权的部分区域划分为非运营区域。

Section § 185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将高速铁路线上方或下方区域以及未被高速铁路使用的部分财产,出租给公共或私人实体,租期最长为99年。管理局必须确保这些租赁是安全的,并且不与当地的区划法律冲突。私人租赁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这些租赁的任何收入都将存入一个用于高速铁路财产改善的基金。

管理局可将运营通行权上方或下方的区域以及目前未用作运营通行权的部分财产,出租给公共机构、私人实体或个人,租期不超过99年,但须遵守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保留、限制和条件,以确保充分保护高速铁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充足性以及毗邻或相邻土地的使用。在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之前,管理局应确定拟议用途不与相关地方政府的区划条例相冲突。租赁应按照管理局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对于与私人实体或个人签订的租赁,租赁只能在竞争性招标后进行。管理局在设计和建设高速铁路系统时,可以考虑签订这些租赁的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租赁收入应存入根据第185045条设立的高速铁路财产基金。

Section § 185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高速铁路财产基金。该基金收集来自高速铁路管理局拥有的不动产的出售、租赁或其他使用所产生的资金。这笔资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于开发和维护高速铁路系统,并符合每种资金来源的规定。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高速铁路财产基金,用于存入从高速铁路管理局拥有或管理的不动产的出售、租赁或授予任何权益或使用中获得的收入。基金中的收入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供管理局用于高速铁路系统的开发、改进和维护,并符合每种资金来源的适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