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85040
本法律授权机构出售或交换最初为高速铁路项目购置的、但现已不再需要的州有房地产。在出售前,他们必须通过邮件通知原业主,并等待30天。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为防止不当土地使用或提供必要的公路通行权,可以向毗邻的业主出售。此类销售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期限最长10年,并要求支付30%的首付款。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当局出售用于公共目的的房产。如果原业主或长期租户已履行租金义务,他们有机会购买。只要交换的房产价值相等或只有微小差异,州就可以进行房产交换。除非有例外情况,大多数销售应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以获得最高价格。销售收入将存入高速铁路财产基金,以备将来使用。
Section § 185041
Section § 185042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将未使用的铁路土地租赁给城市或地方机构,用于公园等公共项目,并可以资助这些项目。作为回报,州可以将因地方机构承担维护或景观美化费用而节省的开支视为一种支付。但是,如果将来需要这些土地用于高速铁路,租赁合同将终止。管理局有权决定哪些铁路土地属于非运营区域,可以用于租赁。
Section § 185044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将高速铁路线上方或下方区域以及未被高速铁路使用的部分财产,出租给公共或私人实体,租期最长为99年。管理局必须确保这些租赁是安全的,并且不与当地的区划法律冲突。私人租赁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这些租赁的任何收入都将存入一个用于高速铁路财产改善的基金。
Section § 185045
本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高速铁路财产基金。该基金收集来自高速铁路管理局拥有的不动产的出售、租赁或其他使用所产生的资金。这笔资金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于开发和维护高速铁路系统,并符合每种资金来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