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70030
Section § 170032
本法律条文说明,该机构可以参与法律诉讼,这意味着它既可以起诉别人,也可以被别人起诉,只要是在有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如果有人想向该机构索赔金钱或损害,其处理流程将遵循《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70034
这项法律主要说明,该主管机关可以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并执行第120242条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Section § 170035
本节规定,该机构根据《加州灾害援助法》被认定为地方机构。这意味着它可以参与灾害援助计划并获得相关援助。
Section § 170036
Section § 170038
Section § 170040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甚至与私人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只要权力机构认为这些交易符合其最佳利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由权力机构自行决定。
Section § 170044
Section § 170048
Section § 170050
Section § 170052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机场设施的机构管理机场开发和运营的所有方面。这包括决定航站楼、机库和其他必要设施的选址,以及确保高效的街道和公路进出,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机场附近的交通拥堵。
该机构还必须与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合作,提供大众交通进出。此外,如果城际巴士和铁路服务被证明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他们应探索将这些服务引入航站楼,旨在为乘客提供更便捷的出行。
Section § 170054
这项法律要求在圣迭戈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机场设施的规划和开发,包括与国防部相关的设施。委员会应包括机场管理、航空运输和区域经济发展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如果可能,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大学和国防部的代表。目标是拥有一支代表整个县的多元化团队。
Section § 170056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圣迭戈国际机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从港口转让给新管理局的事宜。它规定,所有与机场相关的财产、合同、财务义务和动产都将转让,但某些将继续由港口持有的财产除外。这些例外包括租赁给通用动力、太阳能涡轮机和各种租车公司等特定公司的财产。
此外,港口将保留一些提供相关服务的非机场财产,例如停车场和租车设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财务义务也将转让,但根据既有租赁协议的财产除外。该法律描述了这些财产的长期租赁协议,包括租金支付条款和基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估值调整。如果运营终止,财产将归还港口控制。
Section § 170058
Section § 170060
本法律条款涉及机场土地的管理和租赁,其中港口保留所有权,但将机场财产的控制权以每年一美元的低廉费用租赁给一个管理局,租期为66年。如果管理局停止机场运营,控制权将归还给港口。港口可以处理土地合同,并且在机场正式移交之前,必须与管理局共同处理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相关的文件。一旦移交,管理局将接管。如果港口为机场运营需要而购置更多土地,这些土地也将纳入租约。管理局负责向加州海岸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申请所需的任何改进许可,港口应协助这些申请。
Section § 170062
本节解释了圣迭戈国际机场管理局与圣迭戈统一港区之间的关系。机场管理局可以选择与港口签订协议,以获取各种服务,例如维护或运营。但是,他们没有义务购买或使用这些服务,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寻找其他供应商。
港口必须遵循机场管理局的指示,并达到某些绩效标准,以确保机场运营的高质量和可靠性。港口必须提供服务,包括港口警察提供的服务,其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加州最大机场设定的标准。只要每月提交详细发票,机场管理局将报销港口提供的服务费用。
重要的是,圣迭戈港口警察局仍受圣迭戈统一港区控制,其员工不会失业或福利减少,并且他们独家负责机场的执法服务。这种安排在机场仍在林德伯格机场运营期间保持不变。
Section § 170064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圣迭戈国际机场的管理局如何获得资金。最初,在机场及其收入来源完全移交给管理局之前,港口必须每年从机场相关收入中向管理局提供至少100万美元。如果需要,管理局可以申请更高的预算,港口必须不加修改地批准。一旦移交完成,管理局将通过收费和租金等收入来源自行筹集资金。管理局应努力最大化其从机场物业上的企业获得的收入,并且还可以获得州和联邦政府的拨款用于机场运营和发展。
Section § 170066
本法律条款规定,圣迭戈县内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在未经区域航空运输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申请用于大幅扩充航空运力的拨款,以确保与该局的计划保持一致。此外,除非另有规定,圣迭戈县内的公有机场(圣迭戈国际机场除外)在申请或接受用于常规维护和升级的拨款时,不受该管理局控制。
Section § 170068
Section § 17007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机构发行债券,为机场设施和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券以设施的收入为担保,并且不受某些法律限制。该机构的理事会必须以多数票批准债券发行,并详细说明债券的目的、金额、期限、利率和销售条件。法律允许债券管理具有灵活性,包括发行新债券来替换旧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它还允许签订协议以确保债券的流动性。该法规提供了一种替代程序,除非出现冲突,否则无需遵守其他与债券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70072
本法律规定,加州某些机构可以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这实质上是对受益于特定地方改善的物业征收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资助基础设施或改进项目等资本项目。此类评估的例子包括根据既定法案进行的评估,例如1911年、1915年、1913年改善法案以及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
Section § 170074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通过遵循《政府法典》某些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来借款。实质上,它提供了关于该机构如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通过借款获得资金的参考。
Section § 170076
本节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债券之前通过“债券预期票据”来借款。这些票据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并且一旦实际债券售出就应予以偿还。票据的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的债券总额,并且必须像普通债券一样发行。
此外,该机构还可以通过与联合权力机构合作来获得融资,这可能涉及购买、出售或租赁财产。这可以在特定的条款下进行,例如利率和付款计划,并且除了本节的规定外,无需遵守其他法律。
Section § 170078
Section § 170082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当局发行债券及类似金融工具所产生的义务。它明确指出,在发行这些金融产品时达成的任何协议,构成了当局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这些协议可以在法庭上依法强制执行。即使当局解散或某个区域撤出,它们仍需对未偿债务负责,如同当局未曾解散或变更一样。此外,与债券相关的财产或改进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未来这些资产由谁拥有或控制,都必须继续用于支付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