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30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该机构可以无限期地存续,并可随时自由设立和更改其官方印章。

Section § 170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该机构可以参与法律诉讼,这意味着它既可以起诉别人,也可以被别人起诉,只要是在有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如果有人想向该机构索赔金钱或损害,其处理流程将遵循《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32(a) 权力机构可以在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中,在所有诉讼和程序中起诉和被起诉。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32(b) 所有针对权力机构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均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94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170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说明,该主管机关可以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并执行第120242条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第120242条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主管机关,且该主管机关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这些规定。

Section § 1700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机构根据《加州灾害援助法》被认定为地方机构。这意味着它可以参与灾害援助计划并获得相关援助。

该机构是《加州灾害援助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部第7.5章(自第8680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17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可以像市警察局、市、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一样运作,以实现与《民法典》相关的特定法律目的。

Section § 170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或区域外获取、管理和处置财产,以实现其目标。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到这一点,包括购买、租赁或接受赠与的财产。

Section § 17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甚至与私人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只要权力机构认为这些交易符合其最佳利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由权力机构自行决定。

权力机构可以与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任何个人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和条件应是权力机构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

Section § 170044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全体成员的多数票才能通过,除非本章中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70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负责圣迭戈国际机场的机构独家权利,以研究、规划和实施机场的改进或扩建。该机构可以进行研究,以帮助就未来的机场项目做出决策。 圣迭戈政府协会必须与该机构合作,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将机场规划纳入区域交通规划中。此外,该机构、地方机构和交通部之间需要协同努力,以确保机场的有效交通连接。该机构还有权起草一份关于机场未来发展的综合规划。

Section § 170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圣迭戈县,只有一个特定机构有权接管美国政府不再需要并提供给州或地方政府使用的机场。

Section § 170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机场设施的机构管理机场开发和运营的所有方面。这包括决定航站楼、机库和其他必要设施的选址,以及确保高效的街道和公路进出,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机场附近的交通拥堵。

该机构还必须与相关的公共交通机构合作,提供大众交通进出。此外,如果城际巴士和铁路服务被证明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他们应探索将这些服务引入航站楼,旨在为乘客提供更便捷的出行。

The authorit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all aspects of airport facilities that it operat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2(a) The location of terminals, hangars, aids to air navigation, Runway Protection Zones (RPZ), Airport Influence Areas (AIA), parking lots and structures, and all other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necessary to serve passengers and other customers of the airport.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2(b) Street and highway access and egress with the objective of minimizing,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traffic congestion on access route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airport.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2(c) Providing for public mass transportation access in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with the responsible public transportation agency in whose jurisdiction the airport is located.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2(d) Analyzing and developing intercity bus and passenger rail access to terminals in cooperation with an established agency or organization experienced in developing and operating that service, if the service or the technology proposed for implementation is demonstrated to be in regular, scheduled revenue service and is demonstrated to be a cost-effective investment when considering both direct and indirect benefits. If that service is proven feasible, the authority shall endeavor to maximize the convenience of its patrons by incorporating the service into the design of its terminals.

Section § 170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圣迭戈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机场设施的规划和开发,包括与国防部相关的设施。委员会应包括机场管理、航空运输和区域经济发展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如果可能,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大学和国防部的代表。目标是拥有一支代表整个县的多元化团队。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4(a) 该机构应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其履行与圣迭戈县所有机场设施(包括美国国防部的机场活动和运营)的规划和开发相关的职责。在选择委员会成员时,该机构应包括熟悉机场管理、客运和货运航空运输运营及经济学、通用航空、自然环境、区域经济发展、商业(包括经济中的技术部门)的人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4(b) 在可行范围内,咨询委员会应包括来自交通部、地方公共交通机构、地方政府、该区域的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校区、美国国防部以及圣迭戈县其他团体和居民的代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4(c) 在组建咨询委员会时,该机构应从代表圣迭戈县所有组成部分的个人中选择成员。

Section § 170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圣迭戈国际机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从港口转让给新管理局的事宜。它规定,所有与机场相关的财产、合同、财务义务和动产都将转让,但某些将继续由港口持有的财产除外。这些例外包括租赁给通用动力、太阳能涡轮机和各种租车公司等特定公司的财产。

此外,港口将保留一些提供相关服务的非机场财产,例如停车场和租车设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财务义务也将转让,但根据既有租赁协议的财产除外。该法律描述了这些财产的长期租赁协议,包括租金支付条款和基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估值调整。如果运营终止,财产将归还港口控制。

港口应根据第170060节规定的转让条款,将圣迭戈国际机场的所有产权和所有权转让给管理局,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 所有不动产权益和改良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航站楼、跑道、滑行道、停机坪、机库、跑道保护区 (RPZ)、机场影响区 (AIA)、应急车辆或设施、供乘客和员工使用的停车设施、地上和地下公用事业管线及连接、地役权、通行权、使用机场财产所必需或便利的其他财产使用权,以及用于运营、维护和管理机场的建筑物和设施,这些均应符合2000年9月13日的机场布局规划 (ALP),并被标识为港口文员备案的第724号图纸,但须遵守第 (1)、(2) 和 (3) 款的规定。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 以下不动产不得转让,并应继续由港口拥有和控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A) 所有最初租赁给通用动力公司并由港口文员备案的第12301号文件所标识的财产。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B) 港口从TDY工业公司(转交阿勒格尼泰利达因公司,原泰利达因瑞安航空)分租的财产,并被标识为港口文员备案的第17600号文件。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C) 租赁给太阳能涡轮机公司用于太平洋高速公路沿线停车的财产,并被标识为港口文员备案的第39904号文件(地块号 016-026)。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D) 租赁给太阳能涡轮机公司用于劳雷尔街沿线停车的财产,并被标识为港口文员备案的第29239号文件(地块号 016-016 - 地块 2)。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E) 租赁给天厨公司,位于温希普巷2450号的财产,并被标识为港口文员备案的第37740号文件(地块号 012-025)。
(F)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F)
(i)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F)(i) 位于地块号 034-002 并被标识为20号池塘的财产。港口应保留20号池塘的所有权,并应按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向机场基金偿付。公平市场价值应通过评估和谈判确定。如果谈判后未能达成协议,则付款金额应通过仲裁确定。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1)(F)(i)(ii) 2003年1月1日,港口应开始向机场偿还经谈判或仲裁确定的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偿还计划应为10年摊还付款计划,利息按高于当时优惠利率1%的利率计算。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2) 以下额外不动产应从港口转让给管理局: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2)(A) 毗邻20号池塘的财产,位于地块号 042-002 和 042-003(该地块占地约两到三英亩)。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2)(B) 从西部盐加工厂收购的第034-001号地块,并被标识为GGTW有限责任公司的第39222号文件。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 以下目前提供机场相关服务的非机场不动产也应排除在向管理局的任何土地转让之外: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A) 位于海港岛大道和海港岛大道东的机场员工停车场,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20。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B) 位于北海港大道和海港岛大道东南角的机场出租车和班车溢流停车场,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25。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C) 租赁给国家汽车租赁系统公司,位于北海港大道和海港岛大道东南角以东的财产,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34。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D) 租赁给赫兹公司,位于北海港大道和海港岛大道东南角以东的财产,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35。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E) 租赁给安飞士汽车租赁公司,位于北海港大道和租车道路西南角的财产,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36。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F) 租赁给国家汽车租赁系统公司,位于北海港大道和租车道路东南角的财产,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38。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G) 共同租赁给国家汽车租赁系统公司、赫兹公司和安飞士汽车租赁公司,被称为联合使用道路的财产,被标识为区地块号 007-037。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H) 租赁给Jimsair公司(Incorporated)的财产,位于此前称为通用动力地块(General Dynamics Parcel)的财产上,在萨萨弗拉斯街(Sassafras Street)以南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以西,毗邻机场运营区,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42。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I) 租赁给圣地亚哥Budget租车公司(Budget Rent A Car of San Diego)的财产,位于棕榈街(Palm Street)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的东北角和西南角,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01(地块1和2)。
(J)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J) 租赁给圣地亚哥Budget租车公司(Budget Rent A Car of San Diego)的财产,位于棕榈街(Palm Street)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东北角以东,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01(地块3)。
(K)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K) 租赁给Lichtenberger Equipment公司(Incorporated)的财产,位于棕榈街(Palm Street)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东北角以北,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34。
(L)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L) 租赁给Park and Ride公司(Incorporated)的财产,位于萨萨弗拉斯街(Sassafras)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的东北角,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38。
(M)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M) 租赁给Ace Parking Management公司(Incorporated)的财产,位于萨萨弗拉斯街(Sassafras Street)和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交叉口以北,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6-040。
(N)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a)(3)(N) 租赁给联邦快递公司(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的财产,位于华盛顿街(Washington Street)延伸段的西端,编号为区地块号 (District Parcel No.) 015-008。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b) 与机场租户、特许经营商、承租人及其他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租赁公司的费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c) 所有与机场相关的、以机场运营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为担保的财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机场相关的债券债务。该机构应承担港口为圣地亚哥国际机场(San Diego International Airport)发行或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长期债务、赠款和赠款保证。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d) 所有与机场相关的金融储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基金和其他信贷。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e) 所有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车辆、办公设备、计算机、记录和文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会计和库存系统所需的软件,以及港口拥有的用于运营或维护机场的任何其他个人财产。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f) 尽管本节有任何规定,港口应同意将最初租赁给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 Dynamics)的财产的地块1、2和3租赁给该机构,租期66年,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港口文员处备案的文件号 (Document No.) 12301中注明),面积约89.75英亩,位于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以西,并包括租赁给JimsAir公司(JimsAir)的财产(编号为地块号 (Parcel #) 016-042)、租赁给联邦快递公司(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的财产(编号为地块号 (Parcel #) 015-008)以及由五星停车场(Five Star Parking)根据与港口签订的管理协议运营的“停车、穿梭和飞行”停车场(Park, Shuttle and Fly lot)(编号为文员文件号 (Clerk Document No.) 38334,日期为1999年3月29日),须遵守以下条款: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f)(1) 租金应每月拖欠支付,年租金应根据截至2006年1月1日的财产公平市场价值和该日的市场回报率确定。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f)(2) 该机构应以相同的每平方英尺公平市场价值,向港口租赁总计不超过250个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应合理邻近位于太平洋高速公路(Pacific Highway)3165号的港口行政大楼,且该机构有权不时重新安置或替换基本等同或更好的停车位。双方应首先会面协商,通过评估和谈判确定公平市场价值租金。如果该机构和港口未能在为此目的的会议开始后60天内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的《商业仲裁规则》(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将此事提交圣地亚哥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如果根据本节租赁给该机构的财产上的机场运营停止,财产的控制权将按照第 (Section) 170060节的规定归还给港口。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56(f)(3) 土地租赁的所有其他条款应符合圣地亚哥地区长期房地产土地租赁的合理商业惯例。

Section § 170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迭戈国际机场旁边被称为“通用动力物业”的物业,将继续由目前拥有该物业的港务局运营。

Section § 170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机场土地的管理和租赁,其中港口保留所有权,但将机场财产的控制权以每年一美元的低廉费用租赁给一个管理局,租期为66年。如果管理局停止机场运营,控制权将归还给港口。港口可以处理土地合同,并且在机场正式移交之前,必须与管理局共同处理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相关的文件。一旦移交,管理局将接管。如果港口为机场运营需要而购置更多土地,这些土地也将纳入租约。管理局负责向加州海岸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申请所需的任何改进许可,港口应协助这些申请。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a)  港口应根据州土地委员会的要求,保留对机场下方土地的受托管理权,并应与管理局签订一份为期66年的租约,以控制机场财产。管理局应在租约期内每年支付一美元 ($1),或直至由管理局控制的机场运营在该财产上停止存在。届时,租约应终止,财产的控制权应归还给港口。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1)   港口可以继续或签订必要的合同、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以履行其作为机场下方土地或其控制下邻近土地的受托人职责,或根据其职责并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6部(第6001条起)在其管辖范围内购置额外土地。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2)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2)(A) 港口应作为牵头机构,认证为履行其作为第 (1) 款所述土地受托人义务所必需的任何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2)(A)(B) 尽管有 (A) 项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港口将机场移交给管理局之日前,港口和管理局,无需发出任何通知、提交任何文件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应共同担任牵头机构,以实现《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及其通过的法规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豁免通知、初步研究、否定声明和环境影响报告。在移交日期当日及之后,管理局,无需发出任何通知、提交任何文件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是对于根据《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15063条已启动初步研究的任何文件,或对于根据《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15082条已发出准备通知的任何文件的唯一牵头机构,无论是否已发出决定通知或完成通知。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2)(A)(C) 本款所述的牵头机构地位声明现有法律,且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作为港口或管理局,或两者,不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或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的任何索赔或认定的理由。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b)(3) 港口购置的或添加到其受托管理土地中的、邻近现有机场财产且为运营机场所必需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美国海军陆战队新兵训练营的用于额外滑行道和其他机场相关设施的土地,应在港口购置后纳入给管理局的租约中。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0(c) 管理局应负责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第30000条起))向加州海岸委员会以及根据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有效的其他适用法律向其他机构提出任何必要的申请,以对通过租约由管理局控制的沿海土地进行改进。港口应作为土地的受托人协助这些项目的申请,且不得阻碍为履行管理局职责而寻求的任何改进。管理局应负责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交所有影响或涉及租约所管辖财产的任何类型的批准、许可、授权或协议的申请、请求或呈件,并且港口应配合完成管理局提交或批准的所有文件,不得修改,前提是这些文件由管理局要求,或由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要求,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700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圣迭戈国际机场管理局与圣迭戈统一港区之间的关系。机场管理局可以选择与港口签订协议,以获取各种服务,例如维护或运营。但是,他们没有义务购买或使用这些服务,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寻找其他供应商。

港口必须遵循机场管理局的指示,并达到某些绩效标准,以确保机场运营的高质量和可靠性。港口必须提供服务,包括港口警察提供的服务,其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加州最大机场设定的标准。只要每月提交详细发票,机场管理局将报销港口提供的服务费用。

重要的是,圣迭戈港口警察局仍受圣迭戈统一港区控制,其员工不会失业或福利减少,并且他们独家负责机场的执法服务。这种安排在机场仍在林德伯格机场运营期间保持不变。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a) 管理局可自行决定,不时与港口签订协议,以获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维护和采购,管理局认为这些服务对于促进圣迭戈国际机场的运营是必要或有益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b) 管理局没有义务从港口或通过港口购买或采购任何服务、设施或设备。管理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义务从港口购买审计、公共事务和政府关系、战略规划、法律或董事会支持服务。但是,管理局可以选择与港口达成协议以获取这些服务和支持。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c) 所有这些服务的履行应受管理局的指导和控制,并应按照管理局不时向港口传达的规范、政策和程序提供。在所有情况下,港口应提供足够质量、数量、可靠性和及时性的服务,以确保管理局能够继续圣迭戈国际机场的运营、维护、规划和改进,并符合本分段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机场运营所依据的标准和惯例,或管理局可能采纳的更高标准,或管理局认为为满足联邦或州法律要求,或机场用户对机场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营的需求所必需的标准。管理局还可以不时为港口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所有服务费用或付款请求设定绩效标准,并可对这些服务进行财务审计或绩效审计,或两者兼有。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d) 港口警察提供的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其质量均不得低于本州根据年客运量计算的其他三个最大机场为机场警务服务设定的标准。港口应自费全力配合管理局或代表管理局,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财务审计或绩效审计,或两者兼有。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e) 管理局应向港口偿付港口为向管理局实际提供本节所述标准和要求的服务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的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提供该服务相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适当分摊。港口应按月请求支付服务费用。这些请求应提供管理局可能合理要求的关于请求付款的每项服务或其组成部分的详细信息。管理局有权审查并批准任何此类服务付款请求。在管理局收到所有必要的支持文件后30天内,款项应到期并支付。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2(f) 圣迭戈港口警察局应继续受圣迭戈统一港区管辖,并且员工不会因本分部颁布而遭受失业或工资、健康和福利、资历、退休福利或对退休计划的供款,或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减少。在机场继续在林德伯格机场运营期间,圣迭戈港口警察局应拥有圣迭戈国际机场执法服务的独家合同,并且港口警察的治安官应继续是港口的雇员。

Section § 170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负责圣迭戈国际机场的管理局如何获得资金。最初,在机场及其收入来源完全移交给管理局之前,港口必须每年从机场相关收入中向管理局提供至少100万美元。如果需要,管理局可以申请更高的预算,港口必须不加修改地批准。一旦移交完成,管理局将通过收费和租金等收入来源自行筹集资金。管理局应努力最大化其从机场物业上的企业获得的收入,并且还可以获得州和联邦政府的拨款用于机场运营和发展。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4(a) 从机场运营相关账户的收入中,港口应每年向管理局提供不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资金,直至机场及所有相关收入来源在港口与管理局之间完成移交。管理局董事会可在必要时提交超出此金额的预算申请,以履行其职责。港口应及时批准这些预算申请,不得修改或削减。管理局应每年向港口报告其预算总支出金额,并结平或结转以往预算的储备金。本款规定的资金取代了根据本款原规定(要求港口向管理局贷款一百万美元 ($1,000,000))由港口向管理局提供的任何贷款。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4(b) 圣迭戈国际机场移交管理局完成后,管理局应承担所有收入来源的收入,以资助其符合其宗旨的活动、运营和投资。管理局可用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对设施、服务征收费用、租金或其他收费,偿还债券债务,以及符合管理局宗旨的其他支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4(c) 在可行范围内,管理局应努力最大化从位于管理局财产上的企业所产生的收入。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4(d) 管理局可为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以及为其控制下的机场提供地面交通接收州和联邦拨款。

Section § 170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圣迭戈县内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在未经区域航空运输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申请用于大幅扩充航空运力的拨款,以确保与该局的计划保持一致。此外,除非另有规定,圣迭戈县内的公有机场(圣迭戈国际机场除外)在申请或接受用于常规维护和升级的拨款时,不受该管理局控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6(a) 圣迭戈县内任何其他机构不得申请用于资助重大扩建活动的拨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航空运力的具体措施,除非该申请首先获得该机构的批准,认为其符合该机构通过的区域航空运输计划。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66(b) 除非根据第170068条采取行动,否则就申请或接受根据第21670.3条通过的常规运营维护和升级项目的拨款而言,圣迭戈县内除圣迭戈国际机场以外的公有机场,不应被视为受该机构控制。

Section § 170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县的一个机构只有在当前机场运营方发起转让程序后,才能接管其他公共所有的机场。这确保了资产和责任能够通过过渡计划顺利移交。该机构不会承担任何财务义务,除了那些与运营被转让机场相关的义务。

Section § 170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机构发行债券,为机场设施和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券以设施的收入为担保,并且不受某些法律限制。该机构的理事会必须以多数票批准债券发行,并详细说明债券的目的、金额、期限、利率和销售条件。法律允许债券管理具有灵活性,包括发行新债券来替换旧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它还允许签订协议以确保债券的流动性。该法规提供了一种替代程序,除非出现冲突,否则无需遵守其他与债券相关的法律。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a) 该机构可不时发行债券,以该机构运营、购置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支付,用于本分部授权的任何目的,依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章(第54300条起)),排除《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章第三条(第54380条起)以及《政府法典》第54402条(b)款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b) 该机构是《政府法典》第54307条所指的“地方机构”。机场系统或该机构理事会授权购置或建设的任何或所有设施以及所有增建和改进,以及该机构的任何目的、运营、设施、系统、改进或事业,从中产生收入或可分配收入,且这些收入是,或可能通过决议或条例要求与该机构的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应构成《政府法典》第54309条所指的“企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 该机构理事会应通过决议授权根据本条发行债券,该决议应经多数票通过,并应明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1) 债券的发行目的,可包括本分部允许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目的。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2) 债券的最高本金金额。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3) 债券的最长期限。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4) 债券应支付的最高利率,固定或浮动。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c)(5) 债券出售时应支付的最高折价或溢价。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d) 为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债券之目的,以下定义应适用于《1941年收入债券法》: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d)(1) “财务代理”指决议中规定的任何财务代理、受托人、支付代理、存管机构或其他受托人,该决议规定了债券发行的条款和条件,该财务代理可位于州内或州外。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d)(2) “决议”指,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债券发行条款和条件的文书,该文书可以是契约、信托协议、分期销售协议、租赁、条例或其他书面文书。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e) 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量的债券,直至授权的全部债券发行完毕。全部债券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每个系列的债券有不同的固定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f) 该机构可发行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根据该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本金金额应足以支付所有或部分未偿债券的本金、提前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所有赎回费用以及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f)(1) 再融资债券自出售之日起至从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利息,或至根据赎回通知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f)(2) 被再融资债券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被再融资债券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或至根据赎回通知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g) 该机构可订立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协议,与根据本条授权发行的债券相关。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h)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条授权行为的完整、额外和替代方法,且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无需遵守适用于借款或债券发行的任何其他法律。《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与本条或本分部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0(i)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该机构利用本章中规定的任何程序,为任何授权的机场设施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所有债券程序可同时进行,或根据该机构的决定选择替代方式。

Section § 170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某些机构可以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这实质上是对受益于特定地方改善的物业征收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资助基础设施或改进项目等资本项目。此类评估的例子包括根据既定法案进行的评估,例如1911年、1915年、1913年改善法案以及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

该机构可以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D条的要求征收特别受益评估,为资本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2(a)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编(第5000条起))。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2(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编(第8500条起))。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2(c)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编(第10000条起))。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2(d) 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编第2部分(第22500条起))。

Section § 170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通过遵循《政府法典》某些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来借款。实质上,它提供了关于该机构如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通过借款获得资金的参考。

机构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4章的第7条(从第53820节开始)、第7.6条(从第53850节开始)或第7.7条(从第53859节开始)借款。

Section § 17007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债券之前通过“债券预期票据”来借款。这些票据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并且一旦实际债券售出就应予以偿还。票据的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的债券总额,并且必须像普通债券一样发行。

此外,该机构还可以通过与联合权力机构合作来获得融资,这可能涉及购买、出售或租赁财产。这可以在特定的条款下进行,例如利率和付款计划,并且除了本节的规定外,无需遵守其他法律。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6(a) 管理局可为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任何债券的销售而借款,并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但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债券预期票据可由管理局可用于此目的且未另行质押的任何资金支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6(b) 如果未在此前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应从管理局为预期其发行而发行的下一批债券的销售所得中支付。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管理局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已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再减去此前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应以与债券相同的方式发行和出售。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包含管理局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76(c) 仅为通过联合权力机构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包括参与凭证)以获取本分部允许的任何目的的融资或再融资,并且,尽管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中包含任何其他规定,管理局可向联合权力机构借款或购买或租赁财产,并可就此向联合权力机构出售或租赁财产,在每种情况下,均可按照管理局与联合权力机构之间的分期销售、租赁、贷款、贷款购买或其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利率、到期日、分期付款或租赁条款、担保、收入和其他资产的质押、提高费率和收费的承诺、违约、补救措施以及其他条款或规定进行。管理局可就本节授权的任何融资或再融资签订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协议。本节提供了执行本节授权行为的完整、附加和替代方法,根据本节向联合权力机构借款、产生债务、出售、购买或租赁财产,以及就此签订的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无需遵守适用于借款、产生债务、出售、购买、租赁或信用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要求,但须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170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启动法律程序,以确认其债券或票据等金融工具的合法性。它确保了他们的收入征收方法和收费是合法的。

Section § 170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当局发行债券及类似金融工具所产生的义务。它明确指出,在发行这些金融产品时达成的任何协议,构成了当局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这些协议可以在法庭上依法强制执行。即使当局解散或某个区域撤出,它们仍需对未偿债务负责,如同当局未曾解散或变更一样。此外,与债券相关的财产或改进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未来这些资产由谁拥有或控制,都必须继续用于支付债券。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82(a) 尽管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当局发行任何债券、附有收入质押的债券、用于改善区的债券、收益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负债凭证的所有条例、决议和其他程序的规定,构成当局与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债务或负债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且其规定可通过强制执行令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当局或其任何或所有继承人或受让人强制执行。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82(b) 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免除当局或其所辖区域对当局所订立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负债的责任。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82(c) 当局解散或区域从中撤出时,原属当局管辖或从中撤出的区域,应继续承担在解散或撤出时所有未偿债券和其他债务或负债的支付责任,犹如当局未曾解散或该区域未曾撤出,且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提供资金以支付该等债券和其他债务和负债。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70082(d) 在任何收益债券、以收入质押担保的债券或以收入质押担保的改善区债券的授权、发行和销售程序中规定的范围内,源自当局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收入,可被质押、抵押、转让,并对其设定留置权,以支付债券,只要这些债券尚未偿清,无论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所有权、运营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且在任何后续事件中,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在债券未偿清期间继续维护和运营该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

Section § 170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成立时,它必须遵守港口与其劳工组织或雇员之间的所有现有雇佣协议和合同。港口航空部门的雇员将成为新机构的雇员,并且不会因本法律引入的变更而面临失业、工资、福利或其他雇佣条款的减少。简而言之,雇员不应因该机构的设立而面临对其雇佣状况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