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根据1987年法规第1328章第1节的权力联合行使协议授予半岛走廊研究联合权力委员会的权力之外,该区拥有以下所有权力: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a) 为铁路目的通过赠与、馈赠、遗赠、租赁或征用等方式获取各类不动产和动产,并持有、使用、出售、租赁或转让任何此类财产。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b) 签订行使其权力所需的任何合同。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c) 制定或更改费率、收费和服务。公共事业委员会对该区或其任何活动不具有管辖权,但公共安全事项除外。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d) 赔偿并为根据合同为该区运营铁路服务的任何铁路公司辩护,无论其是否存在过失。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e) 任命执行官,并雇用员工和法律顾问。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f) 起诉和被起诉。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60005(g) 赔偿并为交通部辩护,涉及路权、车站、铁路客运设备和设施的转让,以及与根据待协商协议条款将其所有权或责任转让给该区的财产相关的合同、租赁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