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可以申请并接受联邦拨款,并接受来自公共和私人来源的赠与、捐赠、补助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财政支持,以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Chapter 2
Section § 161020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从公共和私人实体寻求并获得联邦拨款和财政支持,例如赠与、捐赠或租金,以帮助资助其在本分部下的活动。
联邦拨款 财政支持 赠与 捐赠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公共来源 私人来源 部门资金 财政援助 补助金 部门资源 资金用途
Section § 161021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持有并管理交通走廊内的土地。当这些土地需要被保护以支持交通目标和政策时,这种管理是必要的。该部门可以获得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地役权、开发权或其他权益,用于它们的保护和管理。
该部门可作为位于交通走廊内的土地的储备库,当该部门或地方政府机构为实现其交通政策和目标而需要保护这些土地时,该部门可为此目的接受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地役权、开发权或其他权益的捐赠。
交通走廊保护 土地储备库 地役权 开发权 完全所有权 地方政府机构 交通政策 土地捐赠 土地管理 交通目标 土地权益 走廊土地管理 土地保护 部门土地管理
Section § 161022
每年或在需要时,部门必须向秘书报告那些对维护交通走廊很重要的私有土地。这些土地可能与州属土地进行交换,但只有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列入报告。
交通走廊保护 私有土地 土地交换 土地所有者同意 州属土地 年度报告要求 秘书报告提交 土地重要性 交通基础设施 土地保护协议
Section § 161023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正常的购买方式获取高速公路路线或导轨线路所需的土地。如果这些方式不奏效,部门可以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依法强制购买私人土地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仅限于征用修建高速公路或导轨所必需的土地,不能用于休息站等额外设施。
部门可依照适用于该部门或委员会征用土地的程序,为本分部的目的征用土地或其中任何权益。如果其他征用方式未能成功,部门可为此目的行使征用权。征用权仅可用于征用为相关高速公路路线或导轨线路建设所必需的土地,且不应包括用于休息站或其他辅助用途的土地。
土地征用 征用权 高速公路建设 导轨线路 休息站排除 部门土地程序 土地权益 土地征用方法 财产征用 建设必要性 辅助用途限制 交通基础设施 路线规划
Section § 161024
部门可以出售、出租、租赁、交换或转让土地或土地权益,只要他们遵循自己制定的计划。当他们租赁土地时,租期不能超过20年。
这些交易(如出售或租赁)所得的款项,通常会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24(a) 部门可以根据其通过的实施计划,出售、出租、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根据本分部获得的任何土地或其中权益。根据本分部签订的任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24(b) 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出售、出租、租赁、交换或转让土地或其中权益的收益,包括部门持有的土地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收入,应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土地转让 租赁协议 土地出售 20年租赁期限限制 土地交换 州公路账户 州交通基金 租金收入 土地权益 实施计划 交通部 房地产交易 收益分配 公共土地管理 租赁收益
Section § 161025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并使用程序,以确保土地交易(例如购买、租赁或出售)公平、高效地进行,并向公众发出通知。
土地征用 租赁程序 购买选择权 土地处置 高效交易 公平流程 公众通知 土地交易 部门程序 房地产管理 交易透明度 公众参与 政府土地交易 公共部门房地产 公平土地实践
Section § 161027
本节解释了部门将与各种公共机构合作,为交通项目预留土地。如果公共机构因资金问题或暂时性困难无法购买交通用地,部门可以介入并购买该土地。之后,部门可以将土地转让给有需要的机构。此外,部门还可以为这些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土地购买和相关任务。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27(a) 部门应与联邦、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合作,确保为交通目的保留土地。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27(b) 如果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因财政资源有限或其他暂时性情况而无法为交通目的获取土地,部门可以获取并持有该土地,以供随后转让给该公共机构。部门可以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公共机构完成这些获取和相关职能。
土地预留 交通项目 公共机构合作 获取协助 暂时性财政问题 土地转让 技术支持 州政府支持 地方机构援助 交通用地获取 财政资源限制 后续土地转让 联邦合作 公共机构协作 州部门协助
Section § 161028
政府部门可以持有根据本规定购买的土地,最长不超过20年。在此期间,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以购买这些土地用于交通项目。他们必须支付部门购买土地的成本,加上管理土地的任何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土地,或者两者的结合。这些土地不能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出售。
如果20年内没有公共机构购买这些土地,部门将以当前市场价出售,并且对土地的未来使用不设任何限制。这些销售所得将存入一个特定的州交通基金。
土地购置 交通运输目的 公共机构购买 20年持有期限 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 州公路账户 土地管理成本 州交通基金 处置限制 法定购置价格 等值交换 部门批准的土地 出售程序 土地使用限制
Section § 161029
如果部门在委员会选择官方路线之前购买了土地,那么委员会在决定路线时就不应该考虑那块土地。
土地征用 路线规划 委员会决定 路线线位 事先征用 土地不予考虑 部门购买 交通路线 委员会研究 线位采纳 路线确定前征用 路线考虑排除 土地规划过程
Section § 161030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从州公路账户中预留资金。它将从为交通目的而获得的土地的销售、租赁和租金中拨出高达2500万美元。这笔钱将由相关部门用于交通项目,但不包括另一条款中提及的某些销售。
特此从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向该部门拨款,款项为自1991年1月1日起,该部门为交通目的而获得的土地的所有销售所得款项(但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8.8条进行的销售所得款项)、租赁和租金所得款项,直至累计拨款总额达到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由该部门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州公路账户 州交通基金 土地销售所得 租赁和租金 交通目的 资金分配 2500万美元拨款 为交通目的而获得的土地 部门支出 销售排除 公共交通资金 土地财务收益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14528.8 交通项目资金 土地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