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交通对加州经济的重要性及其在灾害情况下的作用。它强调交通路线必须受到保护,免受其他不兼容用途的侵占,因为一些潜在路线正在被改作他用。因此,交通部负责收购和保护交通路线所需的土地,以防止其被用于其他目的。此外,这项工作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1) 交通对州经济至关重要,完整的交通系统在灾害时期必不可少。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2) 交通走廊应受到保护,免受与交通要求不符的用途侵占。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3) 重要的潜在交通走廊正在被开发用于其他目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b)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的意图是,通过收购和持有原本可能丧失公共用途的交通走廊土地,将实施交通路权保护和重要交通走廊内交通保护计划的责任赋予交通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c) 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目前或将来交通走廊所需的土地。

Section § 161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本法律分部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在本分部中,“委员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1610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凡在本分部中使用“部门”一词时,均指交通部。

在本分部中,“部门”指交通部。

Section § 16100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凡本分部中出现“秘书”一词时,均特指交通部长。

在本分部中,“秘书”指交通部长。

Section § 161004

Explanation

“交通走廊”是指符合与交通规划相关的特定标准的一个区域或土地。它可以由州或地方交通机构指定为州或区域计划所必需的。它也可能是高速公路或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中或现有路线的一部分,如地方或州计划所概述的。

本分部所称“交通走廊”,是指符合下列任一要求的一个区域或一块或多块土地: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4(a) 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指定为必要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4(b) 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或圣地亚哥县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区域交通实施计划指定为必要的。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4(c) 位于已通过的州高速公路路线内。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4(d) 位于已通过的县或市公路或专用公共交通导轨路线内,且与县或市总体规划一致。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4(e) 委员会指定为位于州高速公路两个或多个拟议路线或线形之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