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1) 交通对州经济至关重要,完整的交通系统在灾害时期必不可少。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2) 交通走廊应受到保护,免受与交通要求不符的用途侵占。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a)(3) 重要的潜在交通走廊正在被开发用于其他目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b)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的意图是,通过收购和持有原本可能丧失公共用途的交通走廊土地,将实施交通路权保护和重要交通走廊内交通保护计划的责任赋予交通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61000(c) 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目前或将来交通走廊所需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