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县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对购买行为征收销售税,但前提是,在由县监事会召集的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赞成。这次选举可以在2002年11月或之后的任何一次大选中举行。如果获得通过,该税最长可征收30年,但如果满足其他条款中详述的某些条件,也可能提前终止。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0(a)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适用于县内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可由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典第142262条以及《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的规定征收,但前提是,在由监事会决议为此目的召集的选举中,对该措施投票的选举人中有三分之二投票赞成征收该税。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0(b) 该选举应在2002年11月或之后的任何一次大选中举行。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0(c) 该税收条例应按照第142253条的规定生效。该税收条例应规定征收该税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30年。如果第142255、142256、142257和142260条的条件已满足,该税可提前终止。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全县范围税 选民批准 三分之二多数 大选 监事会 2002年11月选举 税收期限 提前终止条件 销售税 已设市区域 未设市区域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节解释说,当一个权力机构想要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时,他们需要明确说明该税的目的是什么、税额是多少、征收的资金将如何使用,以及该税将持续多久。该税最长可征收30年。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税率 最高税率 税收收入用途 税收期限 30年期限 征税 收入使用 税务条例要求 权力机构征税 税收限制 征税目的 税收期限限制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款规定,县必须根据第142250节的规定,举行一次由监事会发起的、旨在实施特定措施的选举。举行此次选举的费用将由一个机构偿还给县。选举的组织和进行应遵循县用于其一般选举的相同法律程序。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2(a) 县应举行由监事会召集、根据第142250节实施本章的选举,且该机构应向县偿付县举行选举的费用。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2(b) 该选举的召集和举行方式应与法律规定的县举行选举的方式相同。
县选举 监事会 选举费用偿付 第142250节 法律选举程序 县选举费用 实施章节措施 机构偿付 选举的举行 选举组织 县级程序 监事会选举 选举实施 选举后勤 地方选举政策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章通过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将在条例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
任何根据本章通过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应在条例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
零售交易 使用税条例 生效日期 日历季度 120天 税收通过 实施时间 税务条例影响 零售税法 季度实施 条例时间表 税务条例 生效日期 通过期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节规定,从特定零售税收取的收入可由主管机关用于各种与交通相关的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管理交通项目、法律诉讼、规划、环境审查、设计、建设和维修交通基础设施。
根据本章征收的零售交易税和使用税的收入,可由主管机关分配用于本分部的管理以及交通改善目的,包括本分部的管理、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划、环境审查、设计、建设和维修。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交通改善 管理费用 法律诉讼 环境审查 规划 设计 建设 维修 基础设施 交通项目 收入分配 主管机关资金 税收使用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要求交通规划机构制定一项计划,详细说明在征税期间,如何将从交通税中征收的资金,连同其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用于交通改善。
县级交通支出计划应由交通规划机构编制,用于支出预计将从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中获得的收入,连同其他预计可用于交通改善的联邦、州和地方资金,在征收该税款的期间内。
县级交通支出计划 交通规划机构 税收分配 交通税 资金分配 交通改善 征税期 联邦资金 州资金 地方资金 支出计划 交通项目 收入支出 征收的税款 交通资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通过县交通支出计划所需的程序。该计划需要获得县监事会和市议会的批准。重要的是,这些市议会必须代表县内半数以上的城市以及这些城市中的大部分人口。此外,如所引用的条款所述,该计划必须在任何相关选举召集之前通过。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6(a) 县交通支出计划,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且未获得县监事会以及代表县内多数城市和居住在县内建制区的大多数人口的市议会的批准,不得通过。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6(b) 该计划应在召集第142250节规定的选举之前通过。
县交通计划 监事会批准 市议会多数 建制区 人口多数 选举要求 计划通过程序 城市代表 县支出 交通规划 县监事会批准 市议会批准 县监事会监督 支出计划批准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个城市和县,用于地方交通项目。它明确指出,每个城市和县将根据设定的金额和公式获得资金,优先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重要的是,这里所指的县人口是县非建制区域的人口。
在获得资金之前,地方政府必须证明他们不会用这些新资金替代现有的交通资金,特别是来自财产税或普通基金的资金。他们还需要单独记录这些新拨款,并遵守管理局设定的报告要求。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7(a) 支出计划应明确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分配给每个城市和县的金额和公式,用于地方政府确定为优先项目的地方交通运输目的。
就本款而言,县的人口是指县非建制区域的人口。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7(b) 在管理局分配资金之前,每个地方政府应向管理局证明,这些资金不会替代目前用于资助现有地方交通运输项目的财产税资金。如果地方政府无法将财产税收入与其他无法区分的普通基金收入区分开来,则也禁止用管理局的资金替代普通基金。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7(c) 管理局应要求获得资金的地方政府单独核算这些资金,并按照管理局通过的行政法规要求保持支出记录。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交通资金 地方交通项目 资金分配公式 县人口 非建制区域 禁止替代资金 财产税资金 普通基金 单独核算 记录保存要求 地方政府认证 管理局监督 优先项目 行政法规遵守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1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规划机构可以更新其用于交通改善项目的资金支出计划,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该机构每两年需要审查一次现有计划,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他们会向交通部、各市和县征集建议,然后决定纳入哪些项目。
在评估这些建议后,他们将为预期的税收收入和其他交通改善资金制定一份更新的支出计划。这份更新计划的前五年内容将纳入该机构每年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的报告中。
更新后的计划还必须预测来自联邦、州和地方的其他资金来源。最后,在最终确定新的支出计划之前,该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8(a) 除第142260节另有规定外,交通规划机构可以修订支出计划。交通规划机构至少应每两年审查一次,并评估第142255节规定的支出计划中包含的交通改善需求。作为此次审查和评估的一部分,交通规划机构可以向交通部以及各市和县征集交通改善提案。交通规划机构应与交通部以及各市和县协商,采纳一套评估这些提案的程序。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8(b) 根据评估结果,交通规划机构应为本章规定征收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预期收入以及其他联邦、州和地方改善项目,在征税期间编制一份更新的支出计划。该计划的前五年应纳入交通规划机构每年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该计划依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2.5章(第65080节起)的规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8(c) 支出计划还应包括在征税期间,预计可用于支出计划中交通改善项目的其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收入预测。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58(d) 在采纳支出计划之前,交通规划机构应对该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
交通规划机构 支出计划修订 两年期审查 交通改善项目 交通部 市县提案 评估程序 零售交易税收入 加州交通委员会 州交通改善计划 公开听证会 征税期间 收入预测 联邦、州、地方资金 年度提交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对交通支出计划的更改可以是为了使用额外资金、纳入意外资金或处理不可预见的事件。然而,这些更改必须优先考虑计划中已有的项目。未经公开听证会,并且没有书面解释说明这些更改是由于机构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必需的,任何项目都不得被延迟或删除。
交通规划 支出计划修订 意外收入 不可预见情况 公开听证会 项目优先权 资金分配 初始支出计划 书面解释 额外资金 联邦、州、地方资金 交通项目 机构控制 支出计划变更 优先项目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1, Ch. 474,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节解释了某个特定机构可以批准或修订更新后的支出计划,前提是其成员以多数票通过。如果他们想修订计划,必须遵守一些规定。首先,他们必须优先考虑原始计划中的项目,如果任何修改影响到这些项目,则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其次,他们必须将拟议的修改告知地方政府机构。第三,县监事会以及代表建制区大部分人口的多数城市必须批准这些修订。一旦这些程序完成,修订将立即生效。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a) 该机构可以经多数成员赞成票,批准根据第142258节通过的更新后的支出计划。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b) 如有必要,该机构可以修订根据第142258节通过的支出计划,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b)(1) 该机构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优先考虑初始支出计划中的项目,如果任何修订延迟或删除初始计划中的任何项目,该机构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过一项启动修订的决议,该决议应具体说明鉴于机构无法控制的情况,修订的必要原因。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b)(2) 该机构应通知交通规划机构、监事会以及县内每个市的市议会,并向其提供拟议修订的副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b)(3) 该修订须经监事会批准。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b)(4) 该修订须经多数城市批准,这些城市代表了居住在该县建制区内的大多数人口。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0(c) 拟议修订应在完成(b)款规定的批准程序后立即生效。
支出计划 修订批准 优先项目 公开听证会 交通规划 县级通知 监事会 建制区 市议会通知 多数票 机构批准程序 生效修订 地方政府协商 公众通知要求 县人口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248,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相关机构必须准备并向几个主要的公共实体提交一份报告。这些实体包括交通部、县监事会、县内的市议会以及交通规划机构。该报告每年1月1日前提交,应详细说明前一个财政年度在执行支出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则该机构应在根据本章征税后的每年1月1日或之前,向交通部、监事会、县内各市的市议会以及交通规划机构准备并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评估并报告在前一个财政年度期间在执行支出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税收通过 年度报告 交通部 县监事会 市议会 交通规划机构 支出计划 财政年度进展 税收实施 公共报告 税务机构 地方政府报告 交通资金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节允许主管机构提议征收最高达百分之零点五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但该提议必须首先获得选民批准。
权力机构在获得选民批准后,可以根据本章以及《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征收最高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并且可以规定最高税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选民批准 最高税率 百分之零点五税 税收提案 征税权力 增税 筹集收入 税收法典 地方税 税收上限 创收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当监事会希望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时,他们必须在选票上提出一项提案,请求选民批准使用将由该税收收益偿还的债券。允许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该税在最长30年内的预计总收入。选票必须清楚说明税种、税率、征收期限以及税收收入的具体用途。此外,选民必须收到一份样本选票和选民信息手册,其中包含有关该税及其收入分配的所有详细信息和计划。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a) 监事会或其指定人,作为批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应寻求选民授权发行仅可从该税收收益中支付的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b) 可授权的最高债券债务应为债券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不超过该税在不超过30年期限内的预计收益。无论使用何种投票系统,任何简短形式的选票卡、标签或其他设备上的提案实际措辞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b)(1) 拟征税的性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b)(2) 税率或最高税率。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b)(3) 征税期限。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b)(4) 税收收入的用途。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3(c) 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应包括完整提案,且选民信息手册应包括主管机关采纳的完整支出计划。
零售税 使用税 债券发行 税收收益 债券债务 选民授权 税率 征税期限 税收用途 样本选票 选民信息手册 支出计划 投票提案 债务限额 税收收入分配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248,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一种被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偿还资金仅来源于选民批准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这项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偿还这些债券。但是,如果某项决议明确规定了其他用途,部分税收收入也可以用于即时融资需求,而不仅仅是用于偿还债券。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4(a) 经选民批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同时授权发行的债券,可由主管机关随时发行,并可不时发行,仅可从该税的收益中支付。该等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4(b) 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有限税债券的税收抵押,优先于将任何该税用于即付即用融资,除非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该优先权。
有限税债券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选民批准的债券 债券发行 税收收益 即付即用融资 债券优先权 决议限制 债券偿还 融资需求 税收抵押优先权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允许在管理局多数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有限税收债券。他们可以决定发行多少债券,直到达到允许的总额。这些债券可以分成多个组,每个组都有自己的还款计划。债券不必在发行一年后正好偿还。
有限税收债券应根据管理局多数成员赞成票随时通过的决议发行。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额的债券,直至授权的债券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 债券发行 管理局批准 债券系列 支付计划 债券到期 决议通过 多数票 支付日期 债券划分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节解释了当政府机构决定发行有限税债券时,决议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决议必须说明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的到期期限、利率以及债券面额。这些债券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决议中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详细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 授权发行有限税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1) 拟产生债务的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相关或附带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检查费、法律费、财务代理费、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2)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终止的日期。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6) 债券的面额,债券面额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为限,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的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66(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有限税债券 发行决议 债券目的 估计成本 本金金额 到期期限 利率 债券面额 记名债券 息票债券 零售交易税 财务顾问 财务代理人 债券发行成本 工程费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文规定,债券可以附带利率,但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利息通常每年支付两次,但对于首次利息支付,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其涵盖期限可以长达一年。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付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应付利息,可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为任何不超过一年的期间。
债券 利率 最高允许利率 半年期支付 首期利息支付 主管机关决定 计息期间 法律限制 债券系列 支付时间表 金融监管 利息计算 公用事业 债券利息 投资条款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机关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偿还,也就是在到期日之前被召回或赎回。提前偿还的方式和时间必须明确规定。如果债券要符合提前偿还的条件,债券本身或其上印制的声明中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
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主管机关亦可规定债券在到期前可被召回和赎回,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价格及其他条款进行。但是,除非债券本身载有此项说明,或债券上印有此项声明,否则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召回或赎回。
债券发行 召回与赎回 提前赎回 到期 债券条款 提前偿还条件 赎回价格 债券说明 印刷声明 债券主管机关 金融 投资 公共机构债券 债券条件 可赎回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规定,债券所欠的任何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必须以美元支付。付款可以在县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的办公室或管理局选择的其他地点进行。
债券支付 利息支付 美国法定货币 审计长-主计长-司库 支付地点 县财务办公室 授权地点 债券本金 指定地点 支付义务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机构发行债券的签署和日期要求。每份债券都必须有日期、编号,并由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该机构的正式印章也应加盖在债券上。
如果债券附有利息凭证,这些凭证必须由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大多数签名和印章可以机械复制,但每份债券上至少有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的。如果在债券交付前,签署债券或凭证的官员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0(a) 债券,或其每一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应由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并应加盖该机构的正式印章。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0(b) 债券的付息凭证(如有)应由县的审计长-主计长-司库签署。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0(c) 所有签名和印章可以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债券上的其中一个签名应手动签署。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0(d) 如果任何在债券或凭证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不再担任该职务,该官员的签名仍具有与该官员仍在任时相同的效力。
债券发行 注明日期的债券 债券编号 签名要求 主席签名 副主席签名 审计长-主计长-司库 付息凭证 手动签名要求 签名机械复制 正式印章 官员离职后签名的有效性 机构债券 县司库 债券交付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其通过的决议来决定债券的出售方式。他们可以选择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出售债券,无论是通过私下协商还是公开拍卖的方式。
债券出售 主管机关决议 议价销售 公开销售 低于票面价格 债券定价 主管机关 债券发行 销售策略 债券折价 票面价值债券 基于决议的销售 市场定价 债券市场 主管机关自由裁量权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交付。这些债券的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信用方式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均可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购买价格可以现金或银行信用方式收取。
债券交付 购买价格 现金支付 银行信用 地点灵活性 州外 州内 债券交易 加州债券法 支付方式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销售所得资金应如何处理。债券销售所得的利息和溢价必须用于偿还债券。剩余资金将存入管理机构的金库,以帮助担保债券或实现最初的债务目的。一旦该目的完成,任何剩余资金应要么用于偿还更多债券债务,要么用于从市场回购并注销现有债券。
所有因债券销售而收到的应计利息和溢价应存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余额应存入该管理机构的金库,并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产生债务的目的。但是,当目的已实现时,任何剩余资金应 (a) 转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或 (b) 存入一
基金,用于该管理机构不时地在公开市场以其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无论是通过公开出售、私人出售或其他方式)购买其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应计利息 债券溢价 债券收益 债券偿还 管理机构金库 债务目的 资金分配 未偿债券购买 债券注销 本金支付 利息支付 公开市场购买 公开出售 私人出售 资金转移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出售或交换债券,其中包括一种特殊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或替换现有债券。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原始债券的本金、任何召回和赎回溢价,以及再融资的各项费用。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覆盖从新再融资债券发行之日到原始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成本,或者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到原始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原始债券利息成本。适用于出售普通债券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出售这些再融资债券。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4(a) 该机构可以规定,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4(b) 再融资债券可以按足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未偿债券的本金、在到期前因召回和赎回而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的本金金额发行: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4(b)(1)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4(b)(2)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召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被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4(c) 本章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债券发行 债券出售 债券交换 再融资债券 赎回债券 偿还债券 溢价 召回与赎回 未偿债券 本金金额 利息覆盖 再融资费用 债券支付 债券持有人协议 根据召回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实际出售已授权债券之前,通过发行债券预期票据来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从最初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票据及其任何利息可以使用现有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支付,也可以从未来债券销售的收益中支付。
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债券销售的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出或未偿付的票据。它们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必须与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与债券本身类似的条款和条件。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5(a) 该机构可以预期出售根据本章已授权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然而,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5(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以从机构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根据本章征收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机构下一次债券出售的收益中支付,该债券的出售是预期发行该票据的。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5(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机构已被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出售的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再减去为此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275(d)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以包含机构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债券预期票据 借款 债券销售 票据续期 最长到期日 利息支付 可用资金 税收收入 未来债券销售 授权债券发行 收益 票据发行 条件和限制 可转让票据 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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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被认为是各种资金的合法且安全的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它允许这些债券像州内城市、县和其他地区的债券一样进行投资。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作公共交易和各种财务担保的抵押品。这项法律是对现有法律的更新,并优先于之前的投资法律。
合法投资 信托基金 保险公司资金 商业银行资金 储蓄银行资金 州学校基金 债券作为担保 公共资金存放 安全投资 投资指南 财务担保 债券发行 本章债券 城市和县债券 公共投资基金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挑战或质疑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合法性,或任何与之相关的债券,他们必须在条例经选举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该条例和债券将被视为完全合法,不能再被争议。
零售交易税条例 使用税条例 债券发行 法律挑战时限 六个月期限 选举批准 条例有效性 质疑条例 债券法律效力 不可争议的条例 法律行动截止日期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4. Effective July 14, 1986. Repealed on dat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