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00

Explanation
本法案正式命名为《弗雷斯诺县交通改善法案》,因此可以以此名称来引用或提及它。

Section § 1420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强调弗雷斯诺县迫切需要改善交通,以支持其经济和生活质量。该县当前的交通系统面临挑战,仅靠州和联邦资金无法解决。因此,它强调制定地方计划以获得额外资金的重要性。此外,它强调让弗雷斯诺县选民参与继续弗雷斯诺县交通管理局的重要性,以便有效实施地方交通解决方案。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001(a) 在弗雷斯诺县,区域交通改善和地方交通改善及服务是亟待解决的高度优先事项,以解决该县的交通问题,这些问题威胁到该县的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并对其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001(b) 为了迅速处理当前和未来的交通问题,该县需要制定并实施一项地方资助计划,该计划应大大超越当前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的联邦和州资助。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42001(c) 允许弗雷斯诺县选民继续弗雷斯诺县交通管理局符合公共利益,以便及时实施地方交通决策,以提供区域交通改善并满足地方交通需求。

Section § 14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本特定分部筹集的资金不应替代原本旨在用于道路和交通的财产税收入。

Section § 14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本部分的规定应该被广泛理解,以充分实现其目标。如果官员在程序中出现轻微错误或疏忽,这不会使该程序或任何与道路改善或交通需求相关的税费失效,除非涉及欺诈。

Section § 142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理局”一词定义为弗雷斯诺县交通管理局,该管理局是根据弗雷斯诺县的特定指导方针设立的。

Section § 14200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凡使用“监事会”一词时,均特指弗雷斯诺县监事会。

“监事会”指弗雷斯诺县监事会。

Section § 14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相关法规的上下文中,“县”一词特指弗雷斯诺县。

“县”系指弗雷斯诺县。

Section § 142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弗雷斯诺-克洛维斯都会区”,指弗雷斯诺市和克洛维斯市官方认可边界内的区域。这些边界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立和更新。

Section § 1420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交通规划机构”为弗雷斯诺县政府委员会或州长指定的其他机构。该机构负责该县的区域交通规划,以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

Section § 14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征收某种交易和使用税的权力,会在该税款最后一次征收的两年后失效。同时,允许征收这项税的法律条文也会在那一天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