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的会议应当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并根据机构认为必要的频率举行。
机构的所有会议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5 篇第 2 部第 1 分部第 9 章(自第 54950 节起)的规定举行。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机构必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经常举行。这些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些规则。
本法律条款规定,机构只能将根据本分部产生的资金用于人员支持、审计、行政开支和合同服务,前提是这些开支是必要且合理的。此外,机构每年用于工作人员薪资和福利的支出不得超过所产生资金的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管理机构的职责。首先,他们必须每年制定预算。其次,他们需要安排一名注册会计师至少每年对其财务往来和已支出收入进行审计。最后,他们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实现本分部中设定的目标。
本法律要求主管部门在公开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5天,公布关于年度预算的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此外,拟议预算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5天提供给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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