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各设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

特此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设立一个委员会。

Section § 130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文图拉县交通委员会,该委员会接管了文图拉县政府协会的所有职责、资产和负债。它还允许文图拉县监事会赋予该委员会权力,以实施某些与交通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1300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这个新实体作为继承机构,取代了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130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组成,该局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来自洛杉矶县监事会,并有规定在其成员人数变化时进行调整。洛杉矶市市长是成员之一,此外还有由市长任命的两名公众成员和一名市议会成员。洛杉矶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从县内不同区域的市级官员中任命四名成员,这些任命基于人口加权投票。这些成员任期四年,错开任职,且没有任期限制。如果洛杉矶市的人口降至县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35%以下,一名公众成员的职位将被重新分配。最后,还有一名由州长任命的无投票权成员。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由14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a) 洛杉矶县监事会的五名成员。
如果洛杉矶县监事会成员人数增加,管理局应在增加后的60天内,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修订管理局组成结构的计划。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b) 洛杉矶市市长。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c) 由洛杉矶市市长任命的两名公众成员和一名洛杉矶市议会成员。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d) 由洛杉矶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任命的四名成员,每名成员应为市长或市议会成员。为遴选这四名成员,洛杉矶县(不包括洛杉矶市)应划分为以下四个区域: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d)(1) 北县/圣费尔南多谷区域。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d)(2) 西南走廊区域。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d)(3) 圣盖博谷区域。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d)(4) 东南长滩区域。
加州城市联盟洛杉矶县分部应界定这些区域。每个区域内的每个城市均有权投票提名该区域的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供洛杉矶县城市遴选委员会考虑任命。一个城市的投票权重应与其人口占该区域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比例相同。
根据本款任命的成员应由洛杉矶县城市遴选委员会在其成员(代表县内所有城市(不包括洛杉矶市)人口多数)投赞成票后任命。
由城市遴选委员会选出的成员任期四年,任何个人可任职的届数没有限制。城市遴选委员会可以缩短一名或多名成员的初始四年任期,以确保成员的任期错开。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e) 如果洛杉矶市的人口在任何时候低于县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35%,则根据 (c) 款任命的两名公众成员中的一名(由洛杉矶市市长抽签决定)的职位应空缺,该空缺职位应由城市遴选委员会根据 (d) 款从一个未被根据 (d) 款任命的任何其他成员代表的城市中任命填补。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f) 由州长任命的一名无投票权成员。

Section § 13005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洛杉矶市市长任命某人担任某个职位,而此人不是市议会成员,那么该人可以在无需市议会批准的情况下任职长达60天。

Section § 130051.10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的成立时间表及其初始权力。该管理局的成员应在1993年2月1日前任命,在此日期之前,他们不具备任何权力。从1993年2月1日至4月1日,LACMTA可以行使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董事会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管理机构的权力,除非管理局决定将某些权力交还给它们。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0(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成员应最迟于1993年2月1日任命。该管理局在1993年2月1日之前不具有任何权力、职责或责任。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0(b) 从1993年2月1日起至1993年4月1日止,洛杉矶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专属行使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董事会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管理机构的任何权力,但管理局已明确授权给该区或该委员会的权力除外。

Section § 130051.11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设立其组织结构,包括不同的单位,例如交通建设和运营部门。他们负责洛杉矶县的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包括承接原先交通机构的职责。LACMTA必须遵守旧的劳工协议,并有权批准199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新协议。法律允许他们下放特定权力,如征用权和合同批准权。他们还必须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以听取公众意见。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决定其组织结构,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部门、处、附属单位或类似实体。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部门、处、附属单位或类似实体,在本章中应被称为“组织单位”。管理局应至少设立以下组织单位: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1) 一个交通建设组织单位,负责洛杉矶县所有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建设项目的建设职责。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2) 一个运营组织单位,负责以下职责: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2)(A) 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在洛杉矶县所有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项目上的运营职责。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2)(B) 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运营的公交线路的运营,以及该区与这些公交线路相关的所有职责、义务和责任。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a)(3) 一个交通规划和方案编制组织单位,负责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原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先前履行的所有规划职责。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运营特定的公交线路。管理局或运营组织单位可以对公交线路、公交服务或两者进行任何调整,这些调整应在原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或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的权限范围内。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c) 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因其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应为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专属义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或增加本节的法案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扩大或减少1993年1月1日存在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d) 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除非经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批准,否则不生效。管理局对协议的批准应使该协议对管理局具有约束力。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e) 自1993年4月1日起,第10部第3章第5节第10条(自第30750节起)中提及原南加州快速交通区之处,均应视为提及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f)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权力与职责行政授权给一个组织单位或其首席执行官。可以授权给组织单位的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f)(1) 征用权。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f)(2) 合同批准,但劳动合同的最终批准除外。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f)(3) 听取和解决投标异议。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f)(4)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指导方针,依据第130233、130234、130236和130237节准备支持文件和调查结果,并批准合同。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1(g)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根据第130105节(d)款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1300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的主要权力和职责。LA Metro 必须制定全县范围的交通目标,管理预算,选择铁路走廊,并批准劳动合同。其他职责包括配置其组织结构,举行听证会,设定票价,批准交通区域,批准某些债务,并与当地运营商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在批准交通区域时,LA Metro 不能考虑员工工资或工作条件,但必须确保净服务成本不会增加。最后,他们负责批准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设备采购。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至少专属保留以下所有权力与职责: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1) 制定总体目标和宗旨,以实现全县范围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最佳交通服务。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2) 通过管理局所有组织单位的总预算。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3) 根据第99285条 (f) 款指定额外的纳入市政运营商。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4) 批准最终的铁路走廊选择。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5) 最终批准涵盖管理局及其组织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6) 建立管理局的组织结构。
(7)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7) 为根据第130051.11条 (a) 款 (2) 项设立的运营组织单位举行听证会并设定票价。
(8)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8)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8)(A) 批准交通区域。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8)(A)(B) 在确定任何拟议交通区域的成本效益时,管理局不得基于对拟议交通区域员工的工资率、其他形式的报酬、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的考虑来批准或不批准该交通区域。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8)(A)(C) 任何从批准交通区域中可能获得的效率决定,应包括考虑根据第130051.11条 (d) 款的要求,维持适用于管理局的现有集体谈判协议中包含的现行工资率、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8)(A)(D) 拟议的交通区域无需证明其运营成本低于将服务转移至该区域的现有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但应证明其净成本不会高于当前服务。
(9)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9) 批准发行任何到期日超过其发行所在财政年度末的债务工具。
(10)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10) 批准受益评估区和评估费率。
(1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a)(11) 批准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公共交通设备采购合同,并作出第130238条 (c) 款所要求的调查结果。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2(b)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与洛杉矶县的其他市政运营商合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以确定保护其系统运营和乘客所需的安全保障措施。

Section § 130051.13

Explanation

1993年4月1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都被解散。这些实体被废止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将接管它们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包括它们的权力、义务、债务以及它们曾享有的任何法律保护。

1993年4月1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被废止。在区和委员会被废止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继承该区及其董事会以及该委员会及其管理机构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职责、权利、义务、负债、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其他债务)、豁免权和免除权。

Section § 13005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任何法律文本或法规中提及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均应被视为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自1993年4月1日起,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条文中提及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或泛指的县交通委员会,均应被视为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130051.15

Explanation

本法规阐明了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解散后的情况。自1993年1月1日起,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将接管它们所有的合同和财产。

LA Metro还负责与洛杉矶地铁项目全额资助相关的所有协议,确保不会改变先前商定的范围或承诺。此外,在1993年4月1日之前,LA Metro不得续签或延长解散机构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雇佣合同。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5(a) 在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废止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承担该区和该委员会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将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任何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区或该委员会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应依法转让给该管理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5(b)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无任何条件地承担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先前就洛杉矶县地铁项目与联邦交通管理局签订的全额资助协议(包括根据1964年《城市公共交通法》第13(c)条与该全额资助协议相关的所有协议)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扩大或减少所涵盖的项目或根据第13(c)条的任何现有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5(c)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在1993年4月1日之前,不得续签或延长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或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在1993年1月1日之前与任何一方机构的雇员或前雇员签订的任何个人服务合同。

Section § 1300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自动接管已解散的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的职责。这包括该区曾有的任何合同或劳动相关义务,但仅限于LA Metro在该区解散后继承了这些义务的领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承担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的职责、义务和责任,包括那些源于或涉及集体谈判协议或由州或联邦法律施加的劳动义务的职责、义务和责任,但仅限于该管理局是根据其因该区根据第130051.13条被废除而继承的特定职责、义务、责任、权利或权力行事的情况。

Section § 130051.17

Explanation
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董事会成员或员工收到的任何礼物,都必须遵守州法律和该管理局自身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3005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相关的游说活动。它定义了游说的相关术语,明确了哪些人需要注册为游说者、游说公司或游说雇主,并规定了他们必须报告的信息。

一旦符合游说者资格,必须在10天内完成注册。法律要求定期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游说活动、开支以及任何赠与或捐款。该法律禁止某些不道德行为,例如接受附带条件的报酬、欺骗官员或每月赠送价值超过10美元的礼物。

违反规定的处罚包括轻罪、罚款和其他法律行动,以及禁止前管理局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担任游说者。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事和媒体机构的特定豁免情况。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a) 本节,除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董事会通过的规则或法规外,应规范对该管理局的游说活动。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1) “活动开支”指由游说者、游说公司或游说雇主向任何管理局官员或其直系亲属支付的,或直接使其受益的任何款项,包括任何赠与。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2) “行政证词”指任何不寻求与管理局签订合同或其他安排的个人或实体,通过在管理局的任何公开听证会(已发布公告)中担任律师、作为证人出庭或提供书面呈件(包括对询问的答复,并成为记录的一部分)来影响或试图影响管理局行动。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3) “管理局”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及其所有组织单位。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4) “管理局行动”指管理局某个组织单位的理事会或管理局官员起草、提出、审议、修改、颁布或否决一项条例、决议、合同或报告,包括管理局成员或管理局某个组织单位的理事会成员投票通过或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但与第10部分第5章第10条(自第30750节起)相关的行动除外。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5) “管理局官员”指管理局的任何成员、管理局某个组织单位的成员或管理局的雇员。
(6)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 “接触”指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包括通过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进行的沟通,旨在影响管理局行动,但分段(B)规定的除外。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 就本节而言,以下活动不属于“接触”: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i) 参加投标前或提案前会议。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ii) 提交对管理局或管理局官员发出的招标的回复。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iii) 应管理局或管理局官员的请求,参加关于招标的面试。
(i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iv) 回应管理局或管理局官员关于招标或现有合同的信息请求。
(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v) 新闻媒体机构的代表收集新闻和信息或向公众传播,即使该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发布新闻报道、社论或其他评论,或付费广告,以敦促对管理局事务采取行动。
(v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vi) 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成为公开听证会记录的一部分。根据本条款提供证词且已根据本节获得游说者资格并代表客户作证的人,应指明该游说者所代表的客户。
(v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6)(A)(B)(vii) 由当选公职人员以其官方身份发出的沟通。
(7)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 “捐款”指支付款项、豁免贷款、第三方偿还贷款或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承诺,除非已收到充分且适当的对价,或从周围情况看明显不是出于政治目的。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 就本节而言,“捐款”还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i) 应候选人、委员会或当选官员的要求进行的支出,是对该候选人、委员会或当选官员的捐款,除非为该支出收到了充分且适当的对价。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ii) 购买晚宴、午餐会、集会和类似筹款活动门票。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iii) 候选人用于其竞选活动的自有资金或财产。
(i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iv) 未普遍向公众提供的折扣或回扣,或电视广播电台和报纸未向同一职位的全体候选人平等提供的折扣或回扣。
(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b)(7)(A)(B)(v) 任何人支付的用于他人个人服务或开支的报酬,如果这些服务或开支是代表候选人或委员会进行的,且未支付充分且适当的对价。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1) (A) 游说者、游说公司和游说雇主应在符合游说者、游说公司或游说雇主资格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备案官员注册。在注册前,不得进行额外的游说接触。注册应包括提交注册声明和支付根据第 (2) 款要求的所有费用。注册应通过提交新的注册声明并在续期年份的1月31日或之前支付适用费用(如适用)进行年度续期。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1)(B) 注册后,每位游说者、游说公司或游说雇主应保持该身份直至当年12月31日,除非该身份按照第 (6) 款的规定终止。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2) 根据本节要求注册的每位游说者、游说公司和游说雇主,可能会被主管机构收取一笔由道德官员决定的费用。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 游说者注册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A) 游说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B) 对于游说者收取报酬以提供游说服务的每个人或实体,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B)(i) 该人或实体的全名、商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B)(ii) 游说者的游说利益,包括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识别。仅当无法识别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时,才允许描述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类型。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C) 游说者签署的声明,证明游说者已阅读并理解 (g) 和 (h) 款所载的禁止事项。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3)(D) 道德官员根据本节目的和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 游说公司的注册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A) 游说公司的全名、商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B) 游说公司中作为合伙人、所有者、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每位游说者的全名。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C) 对于公司因从事游说活动而收到或有权收到报酬,并且游说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提供游说服务的每个人或实体,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C)(i) 该人或实体的全名、商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C)(ii) 合同期间,公司收到或有权收到报酬的游说活动将发生的时间段。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C)(iii) 游说公司的游说利益,包括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识别。仅当无法识别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时,才允许描述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类型。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D) 指定责任人签署的声明,证明该人已阅读并理解 (g) 和 (h) 款所载的禁止事项。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4)(E) 道德官员根据本节目的和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 游说雇主的注册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A) 游说雇主的全名、商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B) 受雇于游说雇主的游说者名单。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C) 游说雇主的游说利益,包括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识别。仅当无法识别具体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时,才允许描述合同或主管机构行动的类型。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D) 指定责任人签署的声明,证明该人已阅读并理解 (g) 和 (h) 款所载的禁止事项。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5)(E) 道德官员根据本节目的和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6)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A) 游说者、游说雇主和游说公司应在注册声明中要求包含的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0天内,提交其注册声明的修订。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A)(B)
(i)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A)(B)(i) 游说公司和游说雇主在停止所有需要注册的游说活动后,应在停止活动后的30天内提交终止通知。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A)(B)(i)(ii) 未能在3月1日前完成年度续期,应构成游说者、游说者雇主或游说公司注册的终止。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c)(6)(A)(B)(i)(iii) 道德官员可以设立额外的程序,用于终止游说者、游说者雇主或游说公司的注册。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d) 游说者、游说公司和游说者雇主,凡收到付款、支付款项或产生费用,或预期收到付款、支付款项或产生费用,且与根据本节应报告的活动相关的,应保存详细的账目、记录、账单和收据四年,并应使其合理可供检查,以用于审计是否遵守本节或执行本节。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e) 当个人被要求根据本节报告活动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e)(1) 每项活动费用的日期和金额。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e)(2) 每项费用受益人的全名和(如有)官方职位、利益的描述以及利益的金额。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e)(3) 如果收款人不是受益人,则为每项费用的收款人全名。
(f)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 游说公司应提交一份定期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A) 游说公司的全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B) 公司因从事游说活动而收到或有权收到报酬,并与游说公司签订了游说服务合同的每个人或实体的全名、商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C) 游说公司在报告期内试图影响的每项合同或权力行动的描述,包括具体合同或权力行动的识别。只有在无法识别具体合同或权力行动的情况下,才允许描述合同或权力行动的类型。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D) 在报告期内,从该个人或实体收到或预期的游说服务总付款,包括费用和报销的开支。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E) 游说公司中每位游说者根据第 (2) 款完成并核实的定期报告副本。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F) 游说公司产生的每项活动费用,包括由与游说公司签订游说服务合同的人报销的费用。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G) 申报人向权力机构官员作出的任何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捐款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1)(H) 道德官员根据本节宗旨和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 游说者应完成并核实一份定期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申报官员,同时将报告副本提交给其游说公司或游说者雇主。该定期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A) 游说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B) 游说者从其处获得报酬以提供游说服务的游说公司或游说者雇主的全名、商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C) 游说者在报告期内试图影响的每项合同或权力行动的描述,包括具体合同或权力行动的识别。只有在无法识别具体合同或权力行动的情况下,才允许描述合同或权力行动的类型。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D) 游说者在报告期内的所有活动费用报告。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E) 游说者在报告期内向任何权力机构官员作出或交付的所有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捐款的报告。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2)(F) 道德官员根据本节宗旨和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3) 游说者雇主应提交一份定期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3)(A) 游说者雇主的姓名、商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8(f)(3)(B) 向每家游说公司支付的总金额。这些付款应仅包括与游说公司试图影响权力机构行动相关的报酬和费用报销。

Section § 130051.19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为其管理职位制定一项招聘计划,该计划应与该县的族裔构成相符,并考虑到不同族裔群体的劳动力供应情况。

在批准合同之前,他们必须实施一项计划,确保至少15%的合同金额分配给少数族裔企业,至少5%分配给女性企业。

此外,他们还需要成立一个交通商业咨询委员会,以帮助实现这些参与目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支持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的专业组织代表。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9(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为其管理职位采纳一项平权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反映该县的族裔人口构成,并考虑到各族裔群体的劳动力可用性。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9(b) 管理局应在管理局或其组织单位批准任何合同之前,采纳并实施一项弱势企业计划,该计划应设定少数族裔企业在所有合同总金额中不低于15%的参与目标,以及女性企业不低于5%的参与目标。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19(c) 管理局应设立一个交通商业咨询委员会,就弱势企业计划相关事宜向其提供建议,以使管理局能够达到或超越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的参与目标。委员会成员应由管理局选定,并应包括倡导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在公共合同中更大程度参与的专业组织和其他团体的代表。管理局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与委员会会面,管理局应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员支持,并应考虑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

Section § 13005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的前董事会成员或雇员,如果在离职前曾以特定身份参与了与某个MTA承包商相关的事务,那么在他们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接受该承包商的报酬。具体来说,如果他们曾参与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监督该合同,或参与了与该合同相关的关键决策,那么在12个月内,该承包商不得雇用他们。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他们服务期结束的具体日期。监察长有权执行这项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 MTA前董事会成员或雇员在以下任何一种身份任职期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接受MTA承包商作为该承包商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顾问的报酬: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1) 作为授予该承包商的合同的采购评估团队成员。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2) 作为授予该承包商的合同的采购合同官员。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3) 作为授予该承包商的合同的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4) 作为对授予该承包商的合同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高管,如果该高管参与了合同的制定、提案审查或批准,或提供了与该合同或项目相关的机构签署授权。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5) 作为MTA做出以下任何一项决定的主要参与者: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5)(A) 授予该承包商一份合同、分包合同、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修改,或一份任务订单或交付订单。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5)(B) 制定授予该承包商的合同,包括制定工作范围。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5)(C) 批准向该承包商支付一项或多项合同款项。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a)(5)(D) 向该承包商支付或解决索赔。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b) 就(a)款(1)项而言,前董事会成员或前雇员的服务期在评估期结束时,或前董事会成员或前雇员在MTA的最后工作日结束,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c) 就(a)款(2)至(5)项(含)而言,前董事会成员或前雇员的服务期在合同期满时,或前董事会成员或前雇员在MTA的最后工作日结束,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0(d) 根据第130051.28条任命的监察长可以执行本节。

Section § 1300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对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3月30日期间进行一次独立的财务审计。目的是在它们被废除之前评估其财务状况。之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独立的财务审计,并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审计结果。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应各自促使进行一次补充独立财政审计,审计期间为自1992年7月1日起至1993年3月30日止,旨在确定在根据第130051.13节废除这些机构之前,每个机构的财务状况。此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促使每年对该管理局进行一次独立财政审计,并应在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审议审计结果。

Section § 130051.22

Explanation
该机构可以选择为某些合同的投标人设立资格预审计划。对于公共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填写标准化问卷并提供财务报表。这确保他们在被考虑签订合同之前符合必要的资格。

Section § 13005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决定他们持有的某些记录或文件是否不再有用。如果是这样,他们可以选择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掉它们。但是,重要的文件,例如议程和合同,在原件被出售或销毁之前,需要以其他形式(例如缩微胶片)保存起来。

Section § 130051.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交通区”的角色和职责。“交通区”是一种公共机构或公司,负责在1999年1月1日之后接管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的某些交通运营职责。

本节阐明了这些交通区在设立时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务协议和雇佣条件。在服务转移后的最长四年内,除非另有决定,交通区的员工将与LACMTA的员工一起组成联合集体谈判单位。

交通区之后可以设立独立的谈判单位,并协商自己的雇佣条款,包括劳务协议和福利。本节还概述了退休金和医疗福利的管理,强调除非通过谈判进行修改,否则交通区应维持某些既有条件。

此外,交通区不对服务转移前产生的财务义务负责。它可以为非谈判单位的管理服务签订合同,并独立于LACMTA运作,尽管它不被视为LACMTA的组织单位。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a) 就本节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a)(1) “管理局”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a)(2) “交通区”是指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共机构为其唯一成员的公共机构或公益公司,该交通区于该日期或之后承担第130051.11节(a)款(2)项所述的任何运营职责,无论该交通区是第99207节所定义的所含市政运营商,还是第99208节所定义的所含交通区。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b)(1) 除根据(2)项授权外,交通区应承担并受管理局与因交通区设立而受影响的任何劳工组织之间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以及承担因州或联邦法律对管理局施加的劳工义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b)(2) 尽管有(1)项的规定,如果管理局在交通区批准日期与服务转移至交通区日期之间,正在与代表将转移至交通区的员工的劳工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管理局可以就劳工代表范围内的事务与交通区进行协商。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1) 自管理局将服务转移至交通区之日起,或在该四年期间内生效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到期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交通区的员工连同管理局的同类员工,应构成适当的集体谈判单位。但是,交通区可以为其他目的成为一个独立的雇主。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2)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2)(1)项所述期限届满后,交通区的员工可根据交通区的选择,构成独立于管理局集体谈判单位的适当集体谈判单位。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3) 如果根据(2)项授权设立了独立的谈判单位,交通区可以作为独立雇主与劳工组织就工资、福利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签订协议。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c)(4) 交通区应为交通运营和维护员工维持单一雇主集体谈判单位。除非交通区与受影响的劳工组织之间通过双方协议进行修改,否则这些谈判单位应包含与(1)项下管理局和交通区联合集体谈判单位中存在的员工分类相同的分类。
(d)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d)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d)(1) 在(c)款(1)项所述期间内,管理局应保留对由其与交通区和代表由管理局员工和交通区员工组成的集体谈判单位的劳工组织所谈判的劳务合同的最终批准权。但是,管理局除非事先与交通区协商,否则不得给予任何劳务协议最终批准。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d)(2)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d)(2)(c)款(1)项所述期限届满后,管理局对交通区与代表交通区员工的劳工组织之间谈判的任何劳务合同不具有最终批准权。
(e)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e)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e)(1) 交通区应作为管理局的共同发起人,维持根据第130110节(b)款设立和维持的任何退休金制度,直至通过集体谈判程序修改对该退休金制度的参与或退休福利。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e)(2) 交通区可以向退休金制度的退休金委员会任命至少一名成员。如果根据本节规定增加了委员会的规模,则应向委员会任命同等数量的代表员工的劳工组织代表,以确保委员会保持雇主和劳工组织成员数量相等。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4(e)(3) 在任何服务转移至交通区之前,退休金制度的计划管理人应允许交通区对退休金制度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其下累计的福利进行精算财务审查。

Section § 1300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合作的建筑公司在伤害报告和评估方面的要求。首先,它将“可记录伤害”定义为需要超出基本急救处理的伤害。建筑公司必须每月向管理局报告其可记录伤害总数。每年,管理局都会检查报告的伤害数量是否超过了类似情况的全国平均水平。如果数量较高,管理局就不能将承包商的安全奖金基于导致工时损失的伤害,而必须基于可记录伤害的总体发生率。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5(a) 就本节而言,“可记录伤害”指任何需要超出简单急救处理的伤害。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5(b) 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签订合同的建筑公司应每月向该管理局报告其可记录伤害总数。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5(c) 该管理局应每年确定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向该管理局报告的可记录伤害数量是否超过了根据劳工统计局最新公布年份的报告所显示的类似伤害的全国平均水平。如果管理局确定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向该管理局报告的可记录伤害数量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则该管理局不得将承包商的任何安全奖金计划基于导致工时损失的伤害,而应将此类计划基于可记录伤害的总体发生率。

Section § 13005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任命一名监察长,任期四年。监察长只能在管理局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或其违反与道德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例如接受礼物)时被免职。监察长每三个月必须公开报告管理局的开支,例如差旅费和会员费。他们创建的任何调查档案都被视为地方执法机构的记录,并可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予以披露。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8(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任命一名监察长,任期四年。监察长只有在发生以下一项或两项情况时方可被免职: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8(a)(1) 管理局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免职。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8(a)(2) 监察长违反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地方条例,或管理局关于道德规范的政策或惯例,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馈赠或捐款。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8(b) 监察长应在管理局的公开听证会上,每季度报告管理局在差旅、餐饮、私人俱乐部会费、会员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其他开支。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28(c) 监察长编制的任何调查档案均为地方执法机构编制的调查档案,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5章第1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7923.600节起)予以披露。

Section § 1300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每一位成员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 (87100) 条中的规定,该条规定与避免利益冲突有关。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每一位成员均须遵守《政府法典》第 (87100) 条的规定。

Section § 130051.6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成员通常任期四年。他们可以随时被任命者罢免,并且可以无限次连任。因担任其他公职而任职的成员,如果他们离开原来的公职,将失去在管理局的成员资格。

Section § 1300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在这些会议上,洛杉矶县监事会的实际成员和洛杉矶市市长必须亲自出席,而不是派候补人员或委任人员。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不干扰这两个机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讨论与它们相关的重要财政和政策问题。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7(a)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应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举行一次联合例会。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7(b) 尽管有第130051节的 (a) 款和 (b) 款的规定,洛杉矶县监事会成员和洛杉矶市市长应亲自出席联合会议,而非其候补人员。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7(c) 尽管有第30201节的规定,洛杉矶县监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联合会议,而非其委任人员。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7(d) 尽管有第30201节的规定,洛杉矶市市长应亲自出席联合会议,作为代表洛杉矶市的两名董事之一,而非市长的委任人员。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7(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做出合理努力,在 (a) 款所要求的会议上讨论与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相关的主要财政和政策事项。本立法意图声明不得解释为要求采取任何会干扰、延迟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或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正常和适当运作的行动。

Section § 130051.9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都市交通管理局必须聘请一名全职首席执行官(CEO)来领导和管理其各项活动。CEO的任期为四年,并且只有在管理局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或CEO违反了某些法律或道德准则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

CEO负责批准和授予建筑合同,选择最低的、负责任的投标方。此外,管理局还必须任命一名总法律顾问和一名董事会秘书。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a) 洛杉矶县都市交通管理局应任命一名全职首席执行官,该首席执行官应在其指导下代表管理局行事,并履行管理局授权的职责。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b) 首席执行官的任期为四年,仅在发生以下一项或两项情况时方可免职: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b)(1) 管理局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赞成免职。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b)(2) 首席执行官违反联邦或州法律、法规、地方条例,或管理局涉及道德规范的政策或惯例,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馈赠或捐款。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c) 首席执行官应批准并授予所有建筑合同,且该批准应基于提交的最低的、负责任且符合要求的投标。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1.9(d) 洛杉矶县都市交通管理局应任命一名总法律顾问和一名董事会秘书。

Section § 130052

Explanation

橙县交通管理局由一个18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五名成员来自橙县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自行任命。如果他们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其任期即告结束。

另有10名市级成员,每个五个监事区各两名,选举方式不同:一名按人口加权投票选出,另一名按“一市一票”选出。市级成员必须是现任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如果他们不再担任这些职务,其任期即告结束。

此外,还有两名公众成员,他们是橙县居民,由董事会其他成员选出,任期四年,并且在过去四年内不得在县内担任过任何选举产生的职务。最后,一名由州长任命的无投票权的交通局局长,任期四年。

橙县交通委员会应更名为橙县交通管理局,并由一个由18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成员任命方式如下: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a) 橙县监事会的五名成员,由该监事会任命。这五名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应由监事会决定。如果一名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其任期应终止。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b)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b)(1) (A) 五名市级成员,每个监事区一名,由各监事区内的橙县城市遴选委员会成员按人口加权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b)(1)(B) 五名市级成员,每个监事区一名,由各监事区内的橙县城市遴选委员会成员按“一市一票”方式选举产生。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b)(2) 位于一个以上监事区内的城市,应被视为其人口比例最高所在的监事区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该城市的全部人口应用于人口加权投票目的。每位市级成员应为在县内任职的市长或市议会议员。每位市级成员的任期应由橙县城市遴选委员会决定。如果一名市级成员不再担任市议会议员或市长,其任期应终止。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b)(3) 在2003-04年度常会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时在该管理局任职的市级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或其不再担任市长或市议会议员(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c) 两名公众成员,由管理局其他15名有投票权的成员以多数票任命。每位公众成员应为橙县居民,且目前未担任,并在过去四年内未担任县内城市的选举产生的官员、橙县内任何机构或特别区的选举产生的官员,或县的选举产生的官员。每位公众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d) 第12区交通局局长,由州长任命为无投票权的成员。该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Section § 1300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橙县交通管理局的成员也负责监督橙县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管理局。

Section § 1300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6年7月1日,奥兰治县的市政交通运营方每年获得的资金不得低于其在1989-90财年获得的金额。该金额会根据一个特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通货膨胀调整。这项规定适用于运营方遵守了某些财务规定和限制的情况。

截至1996年7月1日,奥兰治县交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纳入范围的市政运营方,应根据《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9200) of Part 11 of Division 10) 每年获得一定水平的资金拨款,该拨款不得低于该运营方在1989-90财年获得的金额,并根据前一年的拨款乘以洛杉矶-阿纳海姆-里弗赛德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的金额进行调整,前提是未超出第99231条规定的拨款限额,且运营方遵守第99268条规定的支出限额。

Section § 1300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橙县的几个交通机构制定一份详细计划,将其职能合并到一个统一的管理结构下。该计划应包括这些机构如何整合其组织、人员需求、财务计划以及任何必要的立法。该计划必须获得橙县交通委员会和公共交通区董事会的批准,并于1991年12月1日前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计划,将通过扣留款项对橙县及其城市处以经济处罚。然而,在州政府审查之前,这些机构可以自愿开始实施计划的部分内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a) 橙县交通委员会、橙县公共交通区、橙县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管理局和橙县综合交通服务机构应共同制定一项综合计划,以整合这些机构的职能。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a)(1) 一个机构结构,规定将所有机构职能整合到一个对单一政策委员会负责的统一管理结构内。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a)(2) 一份人员配置计划,界定整合后机构的人员需求。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a)(3) 一份财务计划,包括对整合后机构可用收入的估算、相关限制或要求,以及对整合计划下支出的估算。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a)(4) 实施该计划所需的立法建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b) 该计划应由橙县交通委员会和橙县公共交通区董事会批准,并应不迟于1991年12月1日提交给立法机关、州长和审计长。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c) 如果未能在1991年12月1日前提交该计划,审计长应在1992-93财政年度期间,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104、2105、2106和2107条,扣留支付给橙县的每个城市以及橙县的款项。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2.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橙县交通委员会、橙县公共交通区、橙县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管理局或橙县综合交通服务机构,根据各相关机构在1991年1月1日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在立法机关收到该计划之前实施该计划的全部或部分。

Section § 130053

Explanation

滨河县交通委员会由多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来自滨河县监事会,县内每个建制市派出一名市长或市议会议员。此外,州长还会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

滨河县交通委员会应由以下常任委员组成: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a) 滨河县监事会五名成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b) 滨河县每个建制市的一名成员,每名成员应为市长或市议会议员。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c) 由州长任命的一名无表决权成员。

Section § 130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河滨县监事会成员以及河滨县的建制市为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的会议任命候补代表。监事会成员可以为一次会议任命一名候补监事会成员,而城市则可以任命一名候补代表,如果其正式代表无法出席,该候补代表必须是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在这两种情况下,候补任命的书面通知都必须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提交给委员会秘书。

Section § 1300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的表决程序。每位正式或候补成员通常拥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在表决结束后,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进行加权表决。

如果某事项要通过加权表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该事项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县监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出席会议的市代表多数成员的批准,以及代表河滨县已建制区域多数人口的市代表的批准(基于加权票数)。

最后,委员会的法定人数被定义为全体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的每位正式成员,或根据第130053.5条代替正式成员行事的候补成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在委员会根据(a)款进行表决后,可立即要求进行加权表决。某事项若要通过加权表决,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b)(1) 该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并代表监事会的委员会成员的多数批准,他们每人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b)(2) 该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并代表河滨县各市的委员会成员的多数批准,他们每人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b)(3) 该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并代表河滨县各市的委员会成员批准,这些成员所代表的河滨县在已建制区域居住的人口应占全县人口的多数。就本款而言,出席会议并代表河滨县某市的每位正式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该成员所代表的河滨县已建制区域人口占会议上所代表的河滨县已建制区域总人口的百分比来分配表决权。人口数据应通过财政部估算确定,并每年调整。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3.7(c) 尽管有第130102条的规定,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为委员会全体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

Section § 130054.1

Explanation

威猛县交通委员会由威猛县的几位代表组成。这包括威猛县监事会的五名成员,以及县内每个城市的市长或市议会成员各一名代表。这些城市成员在其不再担任城市职务或被市议会替换时会更换。

此外,还有两名公民成员,一名由威猛县监事会任命,另一名由威猛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任命。这些公民成员必须居住在威猛县,并且不能是民选官员。

最后,还有一名由州长选定的无表决权成员。

威猛县交通委员会应由下列成员组成: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4.1(a) 威猛县监事会的五名成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4.1(b) 威猛县内每个建制市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应为该市市长或市议会成员。本款规定的成员任期在其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被市议会替换时终止。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4.1(c) 由威猛县监事会任命的一名公民成员,该成员不得为民选官员,但应为威猛县居民。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4.1(d) 由威猛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公民成员,该成员不得为民选官员,但应为威猛县居民。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4.1(e) 由州长任命的一名无表决权成员。

Section § 130054.8

Explanation
州长有权向每个委员会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以维护州的利益。每位被任命的成员将任职四年,并持续任职直到其继任者准备好上任。但是,任何人在同一个委员会中担任此职务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Section § 13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与任何负责交通规划和方案制定的新设立区域政府机构合并或成为其一部分。此合并或加入必须在新组织设立后一年内完成。

委员会应在任何法定设立的多功能区域政府组织设立后一年内,与该组织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加入,如果该组织具有第4章第5条(自第130300节起)所规定的交通规划和方案制定职责。

Section § 130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交通委员会应主要利用现有来自州、区域和地方的交通规划数据和专业知识,而不是组建庞大的工作人员队伍。目标是拥有一支小型但专业的团队,能够客观地分析地方机构的交通计划和项目。随后,他们利用这些信息制定短期交通改善计划,并由委员会根据具体指导方针予以批准。

Section § 130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短期交通改善计划制定并获得批准,负责执行该计划的机构在如何实施方面拥有灵活性。但是,任何调整都必须符合计划的目标,并且委员会必须立即获知任何变更。

Section § 130058

Explanation
该法律鼓励这四个交通委员会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或合同进行合作,特别是在交通设施或服务方面共同努力对公众有利时。这种合作由一个多县交通规划机构促成。

Section § 130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服务多个县的交通规划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些会议汇集了来自交通委员会、该机构本身以及交通部的代表。

目的是讨论短期交通改善计划,在区域交通规划正式通过前进行审查,评估在全区域开发统一公共交通系统方面的进展,并解决任何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跨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来自四个委员会、该机构以及交通部的代表参加,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9(a) 在委员会通过之前,审查和讨论近期交通改善计划。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9(b) 在该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7篇第2.5章(自第65080条起)通过之前,审查和讨论区域交通规划。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9(c) 审议区域性统一公共交通系统发展方面的进展。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0059(d) 审查和讨论任何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