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30050
这项法律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各设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
Section § 130050.1
Section § 130050.2
Section § 130051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组成,该局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来自洛杉矶县监事会,并有规定在其成员人数变化时进行调整。洛杉矶市市长是成员之一,此外还有由市长任命的两名公众成员和一名市议会成员。洛杉矶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从县内不同区域的市级官员中任命四名成员,这些任命基于人口加权投票。这些成员任期四年,错开任职,且没有任期限制。如果洛杉矶市的人口降至县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35%以下,一名公众成员的职位将被重新分配。最后,还有一名由州长任命的无投票权成员。
Section § 130051.1
Section § 130051.10
本节详细说明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的成立时间表及其初始权力。该管理局的成员应在1993年2月1日前任命,在此日期之前,他们不具备任何权力。从1993年2月1日至4月1日,LACMTA可以行使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董事会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管理机构的权力,除非管理局决定将某些权力交还给它们。
Section § 130051.11
本法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设立其组织结构,包括不同的单位,例如交通建设和运营部门。他们负责洛杉矶县的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包括承接原先交通机构的职责。LACMTA必须遵守旧的劳工协议,并有权批准199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新协议。法律允许他们下放特定权力,如征用权和合同批准权。他们还必须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以听取公众意见。
Section § 130051.12
这项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的主要权力和职责。LA Metro 必须制定全县范围的交通目标,管理预算,选择铁路走廊,并批准劳动合同。其他职责包括配置其组织结构,举行听证会,设定票价,批准交通区域,批准某些债务,并与当地运营商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在批准交通区域时,LA Metro 不能考虑员工工资或工作条件,但必须确保净服务成本不会增加。最后,他们负责批准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设备采购。
Section § 130051.13
1993年4月1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都被解散。这些实体被废止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将接管它们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包括它们的权力、义务、债务以及它们曾享有的任何法律保护。
Section § 130051.14
本法律条文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任何法律文本或法规中提及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均应被视为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130051.15
本法规阐明了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和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解散后的情况。自1993年1月1日起,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将接管它们所有的合同和财产。
LA Metro还负责与洛杉矶地铁项目全额资助相关的所有协议,确保不会改变先前商定的范围或承诺。此外,在1993年4月1日之前,LA Metro不得续签或延长解散机构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雇佣合同。
Section § 130051.16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 Metro)自动接管已解散的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的职责。这包括该区曾有的任何合同或劳动相关义务,但仅限于LA Metro在该区解散后继承了这些义务的领域。
Section § 130051.17
Section § 130051.18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相关的游说活动。它定义了游说的相关术语,明确了哪些人需要注册为游说者、游说公司或游说雇主,并规定了他们必须报告的信息。
一旦符合游说者资格,必须在10天内完成注册。法律要求定期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游说活动、开支以及任何赠与或捐款。该法律禁止某些不道德行为,例如接受附带条件的报酬、欺骗官员或每月赠送价值超过10美元的礼物。
违反规定的处罚包括轻罪、罚款和其他法律行动,以及禁止前管理局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担任游说者。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事和媒体机构的特定豁免情况。
Section § 130051.19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为其管理职位制定一项招聘计划,该计划应与该县的族裔构成相符,并考虑到不同族裔群体的劳动力供应情况。
在批准合同之前,他们必须实施一项计划,确保至少15%的合同金额分配给少数族裔企业,至少5%分配给女性企业。
此外,他们还需要成立一个交通商业咨询委员会,以帮助实现这些参与目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支持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的专业组织代表。
Section § 130051.20
这项法律规定,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的前董事会成员或雇员,如果在离职前曾以特定身份参与了与某个MTA承包商相关的事务,那么在他们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接受该承包商的报酬。具体来说,如果他们曾参与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监督该合同,或参与了与该合同相关的关键决策,那么在12个月内,该承包商不得雇用他们。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他们服务期结束的具体日期。监察长有权执行这项规定。
Section § 130051.21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对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3月30日期间进行一次独立的财务审计。目的是在它们被废除之前评估其财务状况。之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独立的财务审计,并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审计结果。
Section § 130051.22
Section § 130051.23
Section § 130051.24
本节规定了“交通区”的角色和职责。“交通区”是一种公共机构或公司,负责在1999年1月1日之后接管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的某些交通运营职责。
本节阐明了这些交通区在设立时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务协议和雇佣条件。在服务转移后的最长四年内,除非另有决定,交通区的员工将与LACMTA的员工一起组成联合集体谈判单位。
交通区之后可以设立独立的谈判单位,并协商自己的雇佣条款,包括劳务协议和福利。本节还概述了退休金和医疗福利的管理,强调除非通过谈判进行修改,否则交通区应维持某些既有条件。
此外,交通区不对服务转移前产生的财务义务负责。它可以为非谈判单位的管理服务签订合同,并独立于LACMTA运作,尽管它不被视为LACMTA的组织单位。
Section § 130051.2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合作的建筑公司在伤害报告和评估方面的要求。首先,它将“可记录伤害”定义为需要超出基本急救处理的伤害。建筑公司必须每月向管理局报告其可记录伤害总数。每年,管理局都会检查报告的伤害数量是否超过了类似情况的全国平均水平。如果数量较高,管理局就不能将承包商的安全奖金基于导致工时损失的伤害,而必须基于可记录伤害的总体发生率。
Section § 130051.28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必须任命一名监察长,任期四年。监察长只能在管理局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或其违反与道德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例如接受礼物)时被免职。监察长每三个月必须公开报告管理局的开支,例如差旅费和会员费。他们创建的任何调查档案都被视为地方执法机构的记录,并可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予以披露。
Section § 130051.5
本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每一位成员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 (87100) 条中的规定,该条规定与避免利益冲突有关。
Section § 130051.6
Section § 130051.7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在这些会议上,洛杉矶县监事会的实际成员和洛杉矶市市长必须亲自出席,而不是派候补人员或委任人员。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不干扰这两个机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讨论与它们相关的重要财政和政策问题。
Section § 130051.9
洛杉矶县都市交通管理局必须聘请一名全职首席执行官(CEO)来领导和管理其各项活动。CEO的任期为四年,并且只有在管理局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或CEO违反了某些法律或道德准则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
CEO负责批准和授予建筑合同,选择最低的、负责任的投标方。此外,管理局还必须任命一名总法律顾问和一名董事会秘书。
Section § 130052
橙县交通管理局由一个18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五名成员来自橙县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自行任命。如果他们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其任期即告结束。
另有10名市级成员,每个五个监事区各两名,选举方式不同:一名按人口加权投票选出,另一名按“一市一票”选出。市级成员必须是现任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如果他们不再担任这些职务,其任期即告结束。
此外,还有两名公众成员,他们是橙县居民,由董事会其他成员选出,任期四年,并且在过去四年内不得在县内担任过任何选举产生的职务。最后,一名由州长任命的无投票权的交通局局长,任期四年。
Section § 130052.1
Section § 130052.2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6年7月1日,奥兰治县的市政交通运营方每年获得的资金不得低于其在1989-90财年获得的金额。该金额会根据一个特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通货膨胀调整。这项规定适用于运营方遵守了某些财务规定和限制的情况。
Section § 130052.3
这项法律要求橙县的几个交通机构制定一份详细计划,将其职能合并到一个统一的管理结构下。该计划应包括这些机构如何整合其组织、人员需求、财务计划以及任何必要的立法。该计划必须获得橙县交通委员会和公共交通区董事会的批准,并于1991年12月1日前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计划,将通过扣留款项对橙县及其城市处以经济处罚。然而,在州政府审查之前,这些机构可以自愿开始实施计划的部分内容。
Section § 130053
滨河县交通委员会由多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来自滨河县监事会,县内每个建制市派出一名市长或市议会议员。此外,州长还会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
Section § 130053.5
Section § 130053.7
本法律规定了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的表决程序。每位正式或候补成员通常拥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在表决结束后,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进行加权表决。
如果某事项要通过加权表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该事项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县监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出席会议的市代表多数成员的批准,以及代表河滨县已建制区域多数人口的市代表的批准(基于加权票数)。
最后,委员会的法定人数被定义为全体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
Section § 130054.1
威猛县交通委员会由威猛县的几位代表组成。这包括威猛县监事会的五名成员,以及县内每个城市的市长或市议会成员各一名代表。这些城市成员在其不再担任城市职务或被市议会替换时会更换。
此外,还有两名公民成员,一名由威猛县监事会任命,另一名由威猛县城市遴选委员会任命。这些公民成员必须居住在威猛县,并且不能是民选官员。
最后,还有一名由州长选定的无表决权成员。
Section § 130054.8
Section § 130055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与任何负责交通规划和方案制定的新设立区域政府机构合并或成为其一部分。此合并或加入必须在新组织设立后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130056
Section § 130057
Section § 130058
Section § 130059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服务多个县的交通规划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些会议汇集了来自交通委员会、该机构本身以及交通部的代表。
目的是讨论短期交通改善计划,在区域交通规划正式通过前进行审查,评估在全区域开发统一公共交通系统方面的进展,并解决任何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