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820(a) 使用地方交通基金中不超过3%的收入,用于履行其交通规划和方案编制职责。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820(b) 起诉和被起诉。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820(c) 与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以促进委员会宗旨的实现。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820(d)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现本分部的宗旨。
本法规概述了委员会在地方交通基金方面的权力。它允许委员会使用这些基金中不超过3%的资金来履行其规划和方案编制职责。委员会还被授予进行法律诉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实现其宗旨的权力。
本节赋予一个委员会与帝国县地方机构合作的能力,以协助运营和组织各项计划。只要其董事会多数同意,委员会就可以创建和管理非交通服务,例如动物管制或应急响应。在通过董事会决议后,它们还可以作为区域机构运作,或负责高速公路紧急情况。有一项严格规定,即交通资金只能用于交通目的,并且来自特定税收措施的资金不能用于这些项目。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拨款寻求额外资金。这里的“地方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或公共组织。
本法规定了委员会在制定交通规划方面的职责。首先,他们必须为由联邦、州和地方资金资助的项目制定一个三至五年的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需要与区域规划机构协调,并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其次,委员会必须根据《交通发展法案》(TDA)管理地方交通资金。最后,委员会需要按照TDA的要求编制一份短期公共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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