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理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此后每年在一月份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该主席应主持所有会议,并选举一名副主席,该副主席应在主席缺席时主持会议。如果主席和副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出席的成员应通过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临时担任主席,该临时主席在任职期间应拥有主席的所有权力。
Chapter 2
Section § 132810
委员会的理事会每年在首次会议上,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所有会议,如果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接替。如果两人都无法履职,出席的成员可以推选其他人临时担任主席,并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理事会选举 年度主席选举 副主席职责 临时主席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主席权力 临时领导 委员会治理 理事会成员职责 会议领导人选拔
Section § 132811
本节规定,委员会需要制定自己的运作规则,但这些规则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委员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为其议事程序制定规则。
委员会规则 议事程序 规则制定 运作规则 符合州法律 加州法律合规 委员会治理 规则制定权限 程序指南 监管合规 制定程序 委员会行为 州合规 内部规则
Section § 132812
董事会要开展正式业务,其半数以上的投票成员需要到场。此外,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获得这些投票成员半数以上的批准。
董事会投票成员的多数构成处理事务和委员会所有正式行为的法定人数。董事会的所有正式行为均需董事会投票成员的多数赞成票。
法定人数要求 多数票 董事会成员 开展业务 事务处理 正式行为 投票成员 赞成票 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批准 业务交易 正式决定 投票要求 董事会法定人数 委员会行为
Section § 132813
董事会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做出决定并表达其行动。
董事会决定 动议 决议 条例 董事会行动 行为表达 决策过程 管理机构行动 正式决定 董事会治理 权力执行 监管行动 法律手续 政策执行 董事会程序
Section § 132814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会议应如何举行。首先,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规定,这是一项确保会议公开透明的加州法律。其次,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只需遵守布朗法案的特定部分,而无需遵守其余部分。最后,每个董事会委员会都必须至少有三名有表决权的成员。
董事会会议 拉尔夫·M·布朗法案 公开会议 委员会会议 会议规则 Section 54952.3 开放会议 委员会成员 有表决权的成员 公众旁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