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6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三谷-圣华金谷区域铁路管理局一章中使用的术语。“管理局” 指新设立的区域铁路管理局。“BART” 代表湾区捷运。“董事会” 是管理局的管理机构。“互联互通” 描述了旨在将湾区捷运与阿尔塔蒙特走廊快线连接起来,以确保无缝交通的项目。“三谷” 包括丹维尔、都柏林、利弗莫尔、普莱森顿和圣拉蒙等城市。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1(a) “管理局” 指根据本章设立的三谷-圣华金谷区域铁路管理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1(b) “湾区捷运” (BART) 指湾区捷运区。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1(c) “董事会” 指管理局的理事会。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1(d) “互联互通” 指为实现湾区捷运的快速交通系统与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的阿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服务之间的交通互联互通,并为使用三谷与圣华金谷之间运营服务的乘客提供优质、无缝服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项目。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1(e) “三谷” 指丹维尔市、都柏林市、利弗莫尔市、普莱森顿市和圣拉蒙市。

Section § 132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机构,负责管理BART快速交通与奥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之间交通连接的规划和运营。目标是创建一个经济高效、运行顺畅,并符合圣华金河谷和三谷社区需求的系统。该机构根据特定的政府法规被认定为轨道交通区。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2(a) 本局特此设立,旨在规划、开发、提供和运营BART快速交通系统与奥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服务之间具有成本效益且响应迅速的交通连接,该连接应反映区域共识并满足圣华金河谷和三谷社区的目标和目的,并符合根据第132661节通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2(b) 为实现《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自第53090节起)所规定的目的,本局应被视为一个轨道交通区。

Section § 132655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某个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将由来自不同城市、县和区的代表组成。每位代表由其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市长或主管任命。这些实体包括都柏林、拉思罗普、利弗莫尔、曼特卡、普莱森顿、斯托克顿、特雷西、丹维尔和圣拉蒙等多个城市。它还包括湾区捷运区、阿拉米达县和圣华金县等县,以及利弗莫尔阿马多尔谷交通管理局和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等交通相关组织。

该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应由下列各实体的一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由各实体的管理委员会、市长或主管任命: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a) 湾区捷运区。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b) 都柏林市。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c) 拉思罗普市。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d) 利弗莫尔市。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e) 曼特卡市。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f) 普莱森顿市。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g) 斯托克顿市。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h) 特雷西市。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i) 阿拉米达县。
(j)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j) 圣华金县。
(k)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k) 利弗莫尔阿马多尔谷交通管理局。
(l)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l) 山屋社区服务区。
(m)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m) 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
(n)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n) 丹维尔市。
(o)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5(o) 圣拉蒙市。

Section § 1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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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赋予特定机构广泛权力,以开发和管理交通互联互通项目。该机构可以规划、获取、租赁和建设交通改善所需的设施。它可以接受来自联邦、州、地方机构以及私人实体等各种来源的资金。该机构有权购买项目所需的财产,甚至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征用权。

它可以承担债务,并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签订合同,以规划、设计和建设交通连接。虽然它可以使用不同的项目管理方法,但不能对州公路项目进行施工检查;这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该机构还可以与政府或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以分摊成本、管理土地和支持客运。如果出于交通目的需要,它可以迁移公用设施。

该机构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力,以用于规划、获取、租赁、开发、联合开发、拥有、控制、使用、联合使用、处置、设计、采购和建设设施,以实现交通互联互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a) 接受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措施产生的资金)以及私人实体的拨款、费用、分配款和资金转移。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b) 通过购买或通过征用权程序获取任何对行使该机构权力而言必要、附带或便利的财产。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c) 承担债务,以可用收入质押作为担保。
(d)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d)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d)(1) 与公共和私人实体签订合同,用于连接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这些合同可以单独分配,也可以合并以包括实现交通互联互通所需的所有或任何任务,并可延伸至州公路系统上的工作,用于通过阿尔塔蒙特山口走廊建设客运铁路服务。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d)(2) 根据第 (1) 款签订合同可包括使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项目交付方法,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1部第6.7章(自第6970条起)的规定。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d)(3) 根据第 (1) 款授权的合同不得包括执行对州公路系统上或与州公路系统接口的项目进行施工检查服务的权力。交通部应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91.2条的规定,为这些项目执行施工检查服务。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e) 与地方政府或私人实体签订合作或联合开发协议,以实现交通互联互通。这些协议可以用于分摊成本、出售或租赁土地、空中或开发权、提供乘客转运、进行资源整合安排,或用于充分行使授予该机构的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就本款而言,“联合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协会或组织签订的协议,用于运营邻近或在物理或功能上与实现交通互联互通相关的设施或开发项目。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6(f) 迁移公用设施,以实现交通互联互通所必需。

Section § 1326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最初的18个月内,如何向与利弗莫尔-阿马多尔谷交通管理局相关的新董事会提供行政支持。在此期间,如果已根据另一特定条款任命了董事会成员,则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将协助董事会。18个月后,董事会可以选择继续当前的行政支持,转由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提供支持,或者聘请一名执行董事来管理行政事务。如果他们聘请了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工作人员或顾问。

在初始的18个月期间内,如果利弗莫尔-阿马多尔谷交通管理局已根据第132655条任命了一名董事会成员,则该管理局的行政人员应向董事会提供所有必要的行政支持,以履行其职责和责任。在初始期结束后,董事会可以选择利弗莫尔-阿马多尔谷交通管理局或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来提供行政支持,或者可以另行聘请一名执行董事来履行这些职能。如果聘请了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可以根据需要任命工作人员或聘请顾问,以履行管理局的职责。

Section § 13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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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讨论BART利弗莫尔延伸线项目的资金管理。它规定,该项目的任何未动用地方资金应移交给一个机构,但由特定委员会控制的资金除外,这些委员会将自行管理其资金。具体而言,阿拉米达和圣华金委员会根据当地选民的批准管理其资金,保持自主权。管理这些资金的机构可以申请州和联邦资金以履行其职责,但在申请某些其他资金之前,必须征得成员实体的许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8(a) 所有已编列用于完成BART利弗莫尔延伸线或已确定用于互联互通的地方资金的未支配余额,应移交给该机构,并被视为可根据本章规定实现该机构宗旨的资源;但由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控制的、用于完成BART利弗莫尔延伸线或已确定用于互联互通的地方资金,应继续由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根据阿拉米达县选民根据第19部(自第180000条起)批准的措施进行编列和分配。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8(b) 所有已编列用于完成BART利弗莫尔延伸线的地方资金的未支配余额,应移交给该机构,并被视为可根据本章规定实现该机构宗旨的资源;但由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控制的、已确定用于互联互通的地方资金,应继续由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根据圣华金县选民根据第19部(自第180000条起)批准的措施进行编列和分配。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8(c) 该机构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州和联邦资金,以根据本章规定履行其职责。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8(d) 该机构可以寻求任何及所有资金来源以实现互联互通,但该机构不得申请根据《交通发展法案》(第10部第11编第4章(自第99200条起))提供的资金,如果该机构的任何成员实体也可能是申请人,或该机构的任何成员实体负责批准根据该法案提出的资金申请,除非获得该受影响成员实体的明确书面同意。

Section § 132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与湾区捷运区(BART)、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合作,以确保交通系统良好互联,并遵循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建议。如果报告建议扩建BART,BART的管理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批准或否决该提议。同样,如果建议扩建阿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的委员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9(a) 权力机构可与湾区捷运区、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实体签订协议,以解决为实现交通互联互通所需的所有问题,并应符合根据第132661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9(b) 如果项目可行性报告包含关于BART快速交通系统延伸的建议,湾区捷运区的管理委员会应有权批准或否决该建议。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59(c) 如果项目可行性报告包含关于阿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服务延伸的建议,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应有权批准或否决该建议。

Section § 132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运营交通互联项目的机构或实体,都必须遵守三项关键的加州法律。这些法律包括《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它规范地方政府雇员的劳资关系;《加州公共记录法案》,它确保公众可以查阅政府记录;以及《拉尔夫·M·布朗法案》,它要求地方政府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简而言之,交通运营方必须遵守关于劳资关系、公共透明度以及举行公开会议的规定。

该机构以及任何签约担任根据本章开发和交付的任何交通互联项目的运营方的实体,均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0(a) 《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1卷第4部第10章(第3500条起))。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0(b) 《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第7920.000条起))。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0(c) 《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部分第9章(第54950条起))。

Section § 132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改善BART快速交通系统和奥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之间的公共交通连接提交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六个主要部分:加快发展的策略、首选组织及其职责、资金计划、融资说明、完成时间表以及初步项目设计。报告可以使用现有的环境审查文件,并且必须完成、批准并提交给各个交通机构和委员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管理局应向公众提供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发布在管理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内容涉及公共交通连接的开发和实施计划。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1) 关于加快BART快速交通系统与奥尔塔蒙特走廊快线通勤铁路服务之间经济高效且响应迅速的公共交通连接发展的建议。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2) 确定一个或多个提供公共交通连接的首选实体,包括每个实体在规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为提供和运营公共交通连接所必需的土地、设施或设备的租赁、开发或处置方面将扮演的角色。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3) 一份资金计划,描述拟用于实现公共交通连接的任何地方、区域、州、联邦或私人资金的赠款、贷款、拨款、资金转移或奖励。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4) 对任何为公共交通连接开发提供资金的计划的描述,包括对任何拟用于融资的收入来源的描述、完成融资所需的时间以及融资的估计总成本。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5) 一份拟定的公共交通连接完成时间表。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a)(6) 用于完成公共交通连接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对路权、线路、车站、设备以及为实现公共交通连接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设施的识别。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b) 管理局可以使用湾区捷运区或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先前完成的任何相关的环境审查文件,以准备(a)款中规定的报告。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61(c) 在管理局完成并批准(a)款要求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后,管理局应将报告提交给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湾区捷运区理事会、圣华金区域铁路委员会理事会、州议会两院中对交通政策事务具有管辖权的政策委员会以及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