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博览会地铁线建设管理局一章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管理局”指的是负责该项目的博览会地铁线建设管理局。“董事会”是该管理局的管理机构。“委员会”是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LACMTA”代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最后,“项目”是指一条从洛杉矶市中心延伸至圣莫尼卡市中心的轻轨线路的开发。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00(a) “管理局”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博览会地铁线建设管理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00(b) “董事会”是指管理局的理事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00(c) “委员会”是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00(d) “LACMTA”是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00(e) “项目”是指洛杉矶-博览会地铁线轻轨项目,该项目从洛杉矶市第七街和花街的地铁站延伸至圣莫尼卡市中心。

Section § 132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特定项目的最终设计和施工合同。

特此设立该机构,其宗旨是授予并监督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最终设计和施工合同。

Section § 132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管理局从头到尾管理一个大型项目的权力,包括规划、购置财产、建设以及与其他组织合作。他们可以接受来自不同来源的资金,并购置必要的财产。他们还有权举债并与实体签订项目合同。他们被允许与地方政府或私人公司合作,以分摊成本或服务。

管理局的职责包括进行研究和制定行为准则。他们需要通过禁止董事会成员接受来自相关方的重大捐款来确保没有利益冲突。他们必须制定详细计划并向政府机构报告。项目预计会取得进展,他们的职责取决于联邦和地方的资金支持。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 管理局拥有规划、购置、租赁、开发、联合开发、拥有、控制、使用、联合使用、处置、设计、采购和建设该项目所需的一切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1) 接受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私人实体的拨款、费用、分配款和资金划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2) 通过购买或通过征用程序购置任何为行使管理局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财产,但管理局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现有通行权。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3) 举债,以可用于项目完成的收入作抵押。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4) 与公共及私人实体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合同。这些合同可单独转让,或可合并以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或任何任务。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5) 与地方政府或私人实体签订合作或联合开发协议。签订这些协议的目的可以是分摊成本、出售或租赁土地、空中或开发权、提供旅客转运服务、达成资源共享安排,或为充分行使授予管理局的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就本款而言,“联合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组织签订的协议,用于运营与项目相邻或在物理或功能上相关的设施或开发项目。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a)(6) 公用设施迁改,为完成项目所必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 管理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1) 进行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财务和环境研究、规划和工程设计。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 依照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54950条起))、合同和采购法律、关于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合同目标的法律,以及《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九编(第81000条起)),制定用于管理局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
(i)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i) 根据(A)项通过的行政法规应包含适用于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准则,该准则应符合《政府法典》第84308条和第87103条的规定,并禁止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接受承包商、潜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价值十美元($10)或以上的礼物。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i)(ii) 该准则应要求在记录中披露程序,由在过去24个月内从诉讼当事人或参与者处收到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捐款的机构官员进行,以及由当事人或参与者进行披露。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i)(iii) 该准则应规定,任何机构官员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诉讼中的决定,如《政府法典》第84308条所述,如果该官员在过去24个月内故意或明知地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从任何参与者或其代理人处收到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捐款,且该参与者在该决定中拥有经济利益。
(i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i)(iv) 任何因本行为准则规定而被视为不适合参与诉讼的官员,可为该诉讼的目的而被替换,由适当的任命机构选定的被任命人接替。
(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0(b)(2)(A)(B)(i)(v) 根据行为准则,如果某项决定涉及在作出决定前12个月内,价值总计十美元($10)或以上的礼物捐赠者,或捐赠者的中介或代理人,则董事会成员应被视为在《政府法典》第87100条的含义范围内在该决定中拥有经济利益。

Section § 1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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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一个特定管理局如何由一个由七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这些成员由不同的地方机构任命:两名由圣莫尼卡市和卡尔弗城市议会任命,两名由洛杉矶县监事会任命,一名由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LACMTA)任命,以及两名由洛杉矶市议会任命。成员的任期最长为四年,但可以无限次连任。还会任命候补成员,以便在成员缺席时履行职责。董事会受《政治改革法案》约束,需要四名成员才能开会处理事务。他们会从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董事会成员开会每天最多可获得150美元报酬,每月上限为600美元,外加报销费用。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LACMTA)的首席执行官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但没有投票权。被任命的成员也可以是任命他们的机构的成员或雇员。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a) 管理局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七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任命方式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a)(1)  两名成员应由圣莫尼卡市和卡尔弗城市议会任命,每个市议会通过其全体成员多数票任命一名成员。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a)(2)  两名成员应由洛杉矶县监事会任命。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a)(3) 一名成员应由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LACMTA)任命。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a)(4) 两名成员应由洛杉矶市议会通过其全体成员多数票任命。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b) 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不超过四年,任何人可任职的任期次数不限。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c) 每个任命机构还应任命一名候补成员,以在成员缺席时任职。如果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职位空缺,候补成员应任职,直至根据 (a) 款的规定填补该职位。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d) 董事会成员受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节起))的约束。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e)  董事会四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f) 董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g) 董事会每位成员每日处理管理局事务的报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美元)。报酬(如支付)每月不得超过六百美元(600美元),另加与履行管理局职责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个人开支。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h) 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LACMTA)的首席执行官应作为当然的无表决权成员在董事会任职。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15(i) 被任命为董事会的成员可包括 (a) 款规定的任命机构的成员或雇员。

Section § 13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的权力,该执行董事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不属于常规公务员系统,其薪资由董事会决定。 执行董事有权雇用员工或聘请顾问,以协助履行管理局的职责。 执行董事批准的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州和联邦的采购法律,重点考虑价格、竞争性谈判,或两者兼顾。

Section § 13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迅速与一个机构签订协议,以管理资产并协调项目。除非另有约定,他们必须以信托方式持有与项目相关的财产和资产。协议应涵盖项目设计审查和施工,以确保其与LACMTA的系统兼容。协议还应概述资金来源以及获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责任,并描述项目的所有财务要素和预算细节。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应确定并迅速与该机构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25(a) 与该机构共同信托持有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积累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以及任何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路权、文件、第三方协议、合同和设计文件,以完成项目所需,除非LACMTA和该机构另有约定。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25(b) 概述设计审查、施工和测试流程,该流程应承认LACMTA在项目审查中的直接作用,以确保最终项目与LACMTA现有地铁系统兼容、功能连接并可操作。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25(c) 描述各种资金来源以及该机构协助LACMTA为项目获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义务,以及该机构在收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义务和职责。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625(d) 描述项目的所有财务要素以及为项目批准的预算。

Section § 132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必须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签订一份正式协议,即谅解备忘录。该协议应允许LACMTA审查交通项目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包括改变交通方式或技术,或任何其他影响项目与LACMTA整体交通系统整合的变更。但是,如果轻轨项目是按照原计划建设的,则不被视为重大变更,也不需要LACMTA的批准。

Section § 132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该项目的机构不得将任何预期的未来票务收入(即票箱收入)用作任何债务或义务的抵押品或担保。

Section § 13264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负责该项目的机构不能产生任何在项目完成后将转交给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的义务。具体来说,像火车(机车车辆)和票务收集系统等不属于该机构设计或建造的范围;相反,这些将由LACMTA负责处理。

Section § 1326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旦轻轨项目建设完成,负责建设该项目的机构将解散。之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将接管该项目或其任何已完成部分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