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4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特定公共交通项目的关键术语。“管理局”是负责监督都会金线山麓延长线的机构,该延长线最初被称为帕萨迪纳都会蓝线。“董事会”指管理局的理事会,“委员会”是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LACMTA”代表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项目”是一条从洛杉矶延伸到帕萨迪纳的轻轨线路,并有可能计划向东延伸至蒙特克莱尔。“延长线城市”包括铁路延长线将经过的几个城市,例如阿卡迪亚、蒙罗维亚和蒙特克莱尔。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a) “管理局”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都会金线山麓延长线建设管理局,前身为帕萨迪纳都会蓝线建设管理局。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b) “董事会”是指管理局的理事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c) “委员会”是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d) “LACMTA”是指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e) “项目”是指洛杉矶-帕萨迪纳山麓延长线金线轻轨项目,前身为洛杉矶-帕萨迪纳都会蓝线,从洛杉矶市的联合车站延伸至帕萨迪纳市的圣马德雷别墅大道,以及任何可能规划在圣马德雷别墅大道以东沿铁路路权延伸至蒙特克莱尔市的公共交通导轨。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00(f) “延长线城市”是指阿卡迪亚市、蒙罗维亚市、杜阿尔特市、欧文代尔市、阿祖萨市、格伦多拉市、圣迪马斯市、拉维恩市、波莫纳市、克莱蒙特市和蒙特克莱尔市。

Section § 132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所有设计和施工合同,以完成该项目。

Section § 1324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参与重大项目的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它赋予该机构开展项目活动所需的权力,例如规划、购置财产和签订合同。该机构还可以接受资金、承担债务,并与公共和私人实体合作。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进行财务研究,并采纳一项行政法规,以确保透明度并遵守特定法律。该法规必须包含一份员工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禁止接受承包商的礼物,并要求披露重大捐款。

该机构必须遵守道德准则,确保决策不受经济捐款的影响。收到大额捐款的官员被限制影响诉讼。此外,项目设计和建设的合理进展必须按照既定时间表保持。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 该机构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用于规划、购置、租赁、开发、联合开发、拥有、控制、使用、联合使用、处置、设计、采购和建设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1) 接受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私人实体的拨款、费用、分配款和资金转移。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2) 通过购买或通过征用权程序购置任何对行使该机构权力而言必要、附带或便利的财产。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3) 承担债务,以可用于项目完成的收入质押作为担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4) 与公共和私人实体签订合同,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这些合同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合并以包括项目完成所需的任何或所有任务。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5) 与地方政府或私人实体签订合作或联合开发协议。签订这些协议的目的可以是分摊成本、出售或租赁土地、空中或开发权、提供乘客转运、进行联营安排,或为充分行使授予该机构的权力而必要、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就本款而言,“联合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商行、公司、协会或组织签订的协议,用于运营与项目相邻或在物理上或功能上相关的设施或开发项目。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a)(6) 根据项目完成需要,迁移公用设施。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1) 进行项目完成所需的财务研究以及规划和工程。
(2)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 在机构成立后不迟于60天内,通过一项行政法规,用于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管理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本章规定、普遍适用于地方机构采购和合同的法律、关于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合同目标的法律,以及《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九编(自第81000条起))。
(B)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
(i)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i) 根据(A)项通过的行政法规应包括一项员工和董事会成员行为准则,该准则应符合政府法典第84308条和第87103条的规定,并禁止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接受承包商、潜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价值十美元 (10) 或以上的礼物。
(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i)(ii) 该准则应要求,机构官员在收到诉讼当事人或参与者在过去24个月内提供的金额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捐款时,应在记录中披露该诉讼,并且该当事人或参与者也应进行披露。
(ii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i)(iii) 该准则应规定,如果机构官员在过去24个月内故意或明知地从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从对该决定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参与者或其代理人处收到金额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捐款,则该官员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政府法典第84308条所述的诉讼决定。
(i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i)(iv) 任何因本行为准则规定而被视为不适合参与诉讼的官员,可由适当的任命机构选定的被任命人取代,以处理该诉讼。
(v)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0(b)(2)(A)(B)(i)(v) 根据行为准则,如果某项决定涉及在作出决定前12个月内,价值总计十美元 (10) 或以上的礼物捐赠者,或捐赠者的中介或代理人,则董事会成员应被视为对该决定具有政府法典第87100条所指的经济利益。

Section § 132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董事会来管理一个机构,该董事会由五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四名无投票权的成员组成,他们由洛杉矶、帕萨迪纳和南帕萨迪纳等地的市议会及其他地方机构选出。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最长为四年,没有任期限制,并且在需要时可以由候补成员替补。做出决定需要至少三名成员在场才能构成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他们每天最多可以获得150美元的报酬,每月上限为600美元,外加相关费用。成员必须遵守1974年的《政治改革法》,并且可以包括市议会成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兼任多个职务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 该机构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五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四名无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任命方式如下: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1) 三名成员应由洛杉矶市、帕萨迪纳市和南帕萨迪纳市的市议会任命,每个市议会通过其成员的多数票任命一名成员。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2) 一名成员应由圣盖博谷政府理事会理事会主席任命,但须经该理事会确认。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3) 一名成员应由LACMTA任命。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4) 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应由州长任命。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5) 两名无表决权的成员应由帕萨迪纳市和南帕萨迪纳市的市议会任命,每个市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a)(6) 一名无表决权的成员应由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董事会主席任命,但须经该董事会确认。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b) 所有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任何人可任职的届数不设限制。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c) 每个任命机构还应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在成员缺席时任职。如果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职位出现空缺,候补成员应任职,直至根据(a)款的规定填补该职位。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d) 董事会成员须遵守1974年《政治改革法》(《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条起))。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e) 董事会的三名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f) 董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g) 董事会每位成员因处理机构事务而花费的每日可获得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的报酬。如果支付报酬,每月不得超过六百美元($600),外加与履行机构规定的职责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个人费用。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15(h) 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可包括(a)款所述实体的成员,以及扩展市的市议会成员或其他民选官员,或两者兼有。本款所述的兼任成员不构成对《政府法典》第1099条或第1126条的违反。

Section § 132420

Explanation

《公用事业法典》的这一节授权董事会聘用一名执行董事,该董事可随时被解雇。执行董事不受常规州政府雇员规定的约束,其薪资由董事会决定。他们有权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和顾问。他们批准的合同必须遵守州政府关于地方机构交易的规定,重点是价格或竞争性谈判。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20(a) 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执行董事,依管理局意愿任职。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20(b) 执行董事不受所有公务员制度规定的约束,并应获得由董事会确定的薪资。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20(c) 执行董事可以视需要任命工作人员或聘请顾问,以履行管理局的职责。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20(d) 执行董事批准和授予的所有合同,应根据普遍适用于地方机构采购和合同的州法律授予,但须遵守本章的规定。授予应基于价格或竞争性谈判,或两者兼而有之。

Section § 132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迅速与另一个机构达成协议,以信托方式持有用于项目的所有财产和资产。这包括土地、法律文件、合同和设计方案,这些对于完成项目至关重要。

Section § 132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特定项目的资金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转移到另一个机构。首先,LACMTA必须将1998年5月13日批准的计划中指定的任何剩余地方资金转移出去,以完成该项目。其次,用于该项目的州资金,同样在1998年5月13日的计划中提及,应拨付给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机构。最后,任何资金转移都必须遵守LACMTA与一个委员会于1998年6月2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30(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应将所有为完成该项目而规划的、且已在LACMTA董事会于1998年5月13日通过的《重组计划》中确定的地方资金的未支配余额,移交给该机构以完成该项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30(b) 该机构有资格获得该项目的州资金拨款。当前已规划或分配给LACMTA用于完成该项目的、且已在LACMTA董事会于1998年5月13日通过的《重组计划》中确定的资金的未支配余额,应分配给该机构以完成该项目。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30(c) LACMTA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资金转移,应受LACMTA与该委员会于1998年6月2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32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与洛杉矶县都会运输局(LACMTA)签订一份名为谅解备忘录的协议。该协议必须明确允许LACMTA审查项目设计或建造方式的任何重大变更,特别是那些影响项目如何融入整体公共交通系统的变更。重大变更可以包括交通模式或所用技术的转变。然而,如果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保持在最初计划的范围内,则不视为重大变更,也不需要LACMTA的批准。

Section § 132440

Explanation
该机构不得将项目未来预计的售票收入作为抵押或担保,以履行与项目相关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132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项目的机构不能制造任何财务负担,这些负担在项目设计和施工完成后会转嫁给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由该机构负责,但车辆(机车车辆)除外,车辆将由LACMTA作为运营的一部分来处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有助于资助项目设计和施工的联合开发项目。

Section § 132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将接管某个特定交通项目所有已完成部分的运营。如果当地董事会批准一项涵盖运营和维护费用的协议,LACMTA 也可以运营圣贝纳迪诺县的一个路段。在该区域施工之前,必须签订一份施工协议。LACMTA 无需投入超出2012年已拨付资金的额外资金。项目完成后,负责施工的管理局将解散。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1) 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承担运营项目所有已完成阶段的责任。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2) 受分段 (A) 约束,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有权运营位于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部分,该部分从洛杉矶县与圣贝纳迪诺县交界线延伸约半英里至蒙特克莱尔交通中心。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2)(A) 关于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拥有的路权上的项目部分,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运营该项目的权力须经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作为县交通委员会)董事会批准,通过批准与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签订的运营和维护协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2)(B) 运营和维护协议应规定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向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报销运营位于圣贝纳迪诺县的该线路部分的成本。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2)(C) 在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部分施工开始之前,该管理局应与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作为县交通委员会)签订施工协议。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a)(3)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为项目拨款超出截至2012年1月1日已拨付的资金。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2450(b) 项目施工完成后,该管理局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