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各县的交通管理局使用额外资金来增强现有的地方公共交通资金,而不是取代过去的房产税资金。具体来说,这些资金应该是在县交通支出计划中列出的现有公共交通开支之外的补充。
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收收入通常应在其征收县内使用,除非经批准的计划允许在其他地方支出。如果有利于税收的来源县,税款也可以与其他资金进行交换。
此外,对于旧金山湾区,湾区捷运(BART)区必须用其他联邦、州或可用资金,匹配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旧金山获得的任何资金。根据本法获得的资金和配套资金都必须仅用于资本改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0(a)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章旨在,县交通管理局或委员会,根据依照第131055节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使用本章提供的任何额外资金,以补充计划中列出的用于公共交通目的的现有地方收入。立法机关进一步意图,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不应取代先前由财产税收入提供的用于公共交通目的的资金。旧金山湾区九县进一步被鼓励维持其对公共交通目的现有地方资金的承诺。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0(b) 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税收收入应在其来源县内支出,但如果经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如此规定,则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可在来源县内外支出。但是,如果该交换将有利于来源县,则税收收入可与可供其他县或地方政府用于交通目的的联邦或州资金进行交换。
(c)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0(c)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0(c)(1) 为了根据本章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以及旧金山市县获得资金,旧金山湾区捷运区应同意从其可获得的联邦、州或其他资金中,至少匹配其从本章从这些县获得的额外资金的等额。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0(c)(2) 该区根据本章获得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应仅用于资本支出。
县交通管理局 交通支出计划 公共交通资金 财产税收入 旧金山湾区 税收支出 来源县 资金交换 联邦或州资金 交通目的 湾区捷运 资本支出 配套资金要求 阿拉米达县 康特拉科斯塔县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83, Sec. 2. Effective July 19, 2005.)
这项法律规定,县内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的任何资金,都必须按照该县交通计划的优先事项来使用。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县收入分配 交通支出计划 县税收支出 收入分配 税务条例优先事项 交通资金 县税收收入 地方交通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允许县交通管理局或委员会在县内任何区域征收0.5%或1%的销售税,前提是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赞成。这项投票必须在制定县交通支出计划后一年内进行。
如果税收获得批准,它将在投票日结束时生效。该条例必须根据支出计划,明确税收将持续多长时间。如果计划中的项目完成并且任何相关债券已偿清,税收可以提前终止。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交通管理局 销售税 0.5%税 1%税 县级选举 三分之二选民批准 县交通支出计划 税收条例 交通资金 税收期限 债券赎回 交通项目 税收终止 监事会选举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595, Sec. 1. (AB 11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本法律要求,当县制定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时,必须清楚地描述该税的性质,并明确说明所征收的资金将如何使用。此外,该条例可以包含有关县交通管理局成员的详细信息。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税务条例 县交通管理局 税收收入目的 税务说明 税务性质 收入使用 条例要求 县税法 交通资金 征税 管理局成员组成 税务详情 县条例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83, Sec. 3. Effective July 19, 2005.)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根据监事会的指示(依据另一条款,即第131102条)举行选举时,县负责组织并支付选举费用。但是,如果选举中投票的税款获得批准,征税机构将向县偿还这些选举费用。选举必须遵循县级选举的常规程序。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4(a) 县应根据第131102条的规定,举行由监事会召集的选举,且县应承担举行该选举的费用,但如果该税根据第131102条获得批准,则县将由征税机构从税款收益中获得偿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4(b) 该选举的召集和举行方式应与法律规定县举行选举的方式相同。
县级选举 监事会 选举费用 偿付 税款批准 征税机构 举行选举 选举程序 征税 县级职责 选举资金 税务相关选举 第131102条 选举组织 选民批准税款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本章相关的新税收条例,将在条例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在条例生效之前,县交通管理局或委员会必须安排州平衡委员会处理所有与该税收相关的行政事务。
税收条例 生效日期 日历季度 120天 县交通管理局 委员会 州平衡委员会 行政管理 实施 税务管理 税务运作 新税收规定 政府合同 公共税务处理 交通税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规定,在支付完费用后,从某些税收中征收的剩余资金必须根据县的具体交通计划用于交通项目。
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所产生的净收入,在扣除根据第131107条产生的费用后,应由征收该税款的机构进行分配,用于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中规定的交通目的。
净收入 交通税 税款分配 交通项目 县交通计划 费用扣除 交通支出计划 税款分配 地方交通资金 县级分配 税收用途 交通融资 县级机构 交通基础设施 资金分配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县有计划征收一项用于交通的专项销售税,那么每年税收收入中只有不超过百分之一的部分可用于支付管理该税收和交通计划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余资金在扣除选举费用后,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计划用于建设和运营交通系统等项目。
在已通过的规定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县交通支出计划中,税收年度净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内可用于支付委员会或县交通管理局(视情况而定)工作人员在管理该计划和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时的工资和福利。
所有其他资金,在按照第 (131104) 条规定向县偿还选举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已通过计划中规定的交通和运输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并应根据符合条件的赞助机构进行分配。
交通支出计划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工资资助限额 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 县交通管理局 税收收入分配 交通项目规划 设计和建设 项目运营 选举费用报销 符合条件的赞助机构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节概述了县监事会如何在投票中提出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请求。他们还可以寻求选民批准发行将用税款偿还的债券。投票提案必须清楚地显示税率、税收期限以及将由该税覆盖的任何债券。投票还必须指明哪个机构将执行该税,如果是新实体,则必须有支出限额。最后,选民必须在他们的选票样本和选民信息指南中收到完整的提案和县交通支出计划。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a) 监事会作为批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可以寻求授权发行债券,该债券可按照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的规定,仅从税收收益中支付。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b) 可授权的最高债券债务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但不得超过该税的预计收益,具体根据该计划确定。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c) 提案应列明税收的实际百分比。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d) 如果该计划规定了时限,提案应列明税收的期限。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e) 提案应列明从税收收益中支付的债券金额(如果有的话)。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f) 提案应列明县交通管理局或委员会作为征收该税的机构。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g) 对于1978年后成立且没有拨款限额的实体,提案应包含根据宪法第XIII B条规定的限额。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8(h) 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将邮寄给选民的选票样本,应为召集选举的条例中所述的完整提案,并且选民信息手册应包含整个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债券授权 县交通支出计划 税收收益 债券债务 税收提案要求 交通管理局 委员会征税 拨款限额 选票样本要求 选民信息手册 税收期限 税收百分比 投票提案详情 《选举法》第13303条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923, Sec. 21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允许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随时发行被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仅使用这项特定税收的资金偿还。
税收资金首先用于偿还这些债券,然后才能用于可能需要预先支付资金的其他项目(即“现收现付”融资),除非债券决议中另有规定。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9(a) 经选民授权并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批准同时发行的债券,可由征收该税的机构随时发行,且应仅从该税的收益中支付。这些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09(b) 本章授权的有限税债券的税收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该税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该优先权。
有限税债券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债券发行 税收收益 债券优先权 现收现付融资 债券决议 税收资助债券 税收质押优先权 债券融资 机构征收的税 税收资助项目 债券支付 财政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发行有限税收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在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以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一项决议后发行。该决议将明确所需债券的数量,并允许分期发行,每期有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不必在其周年日到期。
有限税收债券 三分之二投票 机构决议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债券发行 债券期次 支付日期 债券到期 地方机构 加州债券 税收债券 债券决议 分期发行 债券金额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节解释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该决议必须列出举债的原因,其中可涵盖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成本,例如工程费和法律费。它应说明估计成本、债务本金金额、债券的到期期限(必须在特定税种终止之前),以及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债券的最低面额必须为5,000美元,并且必须指明债券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该决议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包含其他授权的详细信息。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 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1) 拟举债的目的,该目的可包括与实现该等目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以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2) 实现该等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征收终止之日。
(5)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6) 债券的面额,面额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a)(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形式,与其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1(b) 该决议还可包含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债券发行 债务决议 工程成本 法律费用 财务代理 债券利息 建设期 最高利率 债券到期 最低面额 记名债券 息票债券 债券期限 本金金额 零售交易税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并且通常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但是,债券或某一系列债券的首次利息支付期可以短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负责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来决定。
债券利率 最高利率 半年付息 首期付息期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机构 债券发行 付息计划 法定利率上限 财务义务 机构决定 税务债券 公共财政 债券系列利息 付息期限确定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由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资助的债券的政府机构,决定这些债券是否可以提前偿还。提前偿还的规则,例如时间安排和成本,必须明确规定。债券在到期前不能被赎回,除非债券明确说明允许提前赎回。
债券发行 零售交易 使用税 召回与赎回 债券到期 提前赎回债券 债券条款 赎回条款 授权机构 政府债券 债券说明 印刷声明 财务条款 公共机构债券 债券投资条件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债券的本金(主要金额)和利息将如何偿还。它规定支付将以美元进行,并且可以在征收相关税费的机构的司库办公室进行,也可能在其他地点进行。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他们希望在哪里收取款项。
债券偿还 本金和利息 法定货币 债券持有人选择 支付地点 机构司库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美元 债券支付 指定支付地点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规定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签署和注明日期。债券必须由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审计长签署,并加盖该机构的公章(如果有)。所有签名和印章都可以印刷,但至少有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即使签署债券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或其每一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应由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该机构的审计长签署,并且应加盖该机构的公章(如有)。
债券的付息凭证应由该机构的审计长签署。所有签名和印章均可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其中一个签名必须手签。
如果任何在债券或付息凭证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不再担任该职务,该官员的签名仍然有效,如同其仍在任职一样。
债券发行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主席签名 副主席签名 审计长签名 机构公章 手签 机械复制 债券付息凭证 官员签名效力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节解释说,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相关的债券可以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并且销售方式,无论是议价销售还是公开销售,都由负责该税的机构决定。
债券销售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 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 议价销售 公开销售 税务机构决议 机构决定 债券定价 税务债券 债券销售方式 决定债券销售 债券发行定价 债券市场策略 征税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法律条款允许债券在加州境内或境外任何地点交付。它还规定,这些债券的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均可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且购买价格可通过现金或银行信用收取。
债券交付 州内或州外 购买价格 现金支付 银行信用 债券交易地点 金融交易 债券发行 支付方式 州界 金融工具 银行转账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出售债券所得的利息和溢价将用于偿还债券债务。其余资金将存入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的库房,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债券所资助的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有任何剩余资金,则必须将其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或者用于按市场价格回购债券,回购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所有因债券出售而收到的应计利息和溢价应存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剩余部分应存入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的库房,并用于担保债券或用于产生债务的目的。但是,当这些目的已经实现时,任何剩余资金应(a)转入基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或(b)存入基金,用于以机构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无论是公开出售、私人出售或其他方式)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债券出售 应计利息 溢价 资金分配 库房资金 债务支付 项目融资 剩余资金 未偿债券购买 公开市场 私人出售 公开出售 机构库房 债券注销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条规定,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可以发行新的“再融资债券”,以根据其确定的具体条件偿还旧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于支付旧债券的本金和任何应付溢价,以及发行新债券的相关费用。
再融资债券还可以包含用于支付旧债券或新债券利息的金额,具体取决于支付计划和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适用于发行和出售普通债券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9(a) 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可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出售或交换,以赎回或偿还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9(b) 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支付以下各项的本金金额发行:未偿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
(1)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9(b)(1) 再融资债券从其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赎回要求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所产生的利息。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9(b)(2) 被再融资债券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根据赎回要求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所产生的利息。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119(c) 本章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再融资债券 赎回债券 偿还债券 再融资债券交换 本金金额 债券溢价 提前赎回和赎回 债券费用 利息支付 债券收益 赎回债券 债券持有人协议 税务机构债券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这项法律允许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机构,在出售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之前借款。这些借款通过发行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短期票据获得,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偿还。
机构可以使用现有资金(包括税收收入)偿还这些票据及其利息。如果未提前偿还,则必须使用出售已授权债券所得的收益来支付。这些票据的总价值不能超过已授权的债券金额,减去任何已售出的债券或其他未偿还的票据。
这些票据以及批准它们的决议,可以包含机构设定的各种条款和条件。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债券预期票据 借款 短期票据 续期票据 五年到期 税收收入 已授权债券 债券出售 可转让票据 机构借款 债券销售收益 决议条款 资金预期 公共机构融资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本节规定,本章所述的债券被视为各种基金的有效投资,例如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只要现有或未来的法律允许投资于城市、县或学区的债券,这些债券就可以被使用。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像其他债券一样,用作公共资金存款或履约要求的担保。本章的规定是对任何现有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作为最新的立法决定而优先适用。
合法投资 信托基金 保险公司资金 商业银行 储蓄银行 信托公司 州学校基金 债券投资 市政债券 县债券 学区债券 公共资金存款担保 履约担保 立法表述 最新立法更新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
如果您想质疑一项税收条例或与之相关的债券的有效性,您必须在该条例获得批准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否则,该条例和债券的一切都将被视为完全有效,并且不能在法律上提出异议。
任何对本章规定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通过、或根据该条例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争议或否认的诉讼或程序,均应自该条例获批准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否则,该债券及所有相关程序,包括该条例的通过和批准,均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合法且不容置辩。
零售交易税 使用税条例 税收条例挑战 债券有效性 基于选举的条例批准 法律挑战截止日期 质疑税收条例 六个月挑战期 债券发行 无争议条例 税收合法性 选举条例时间表 税收条例有效性 债券争议 条例批准程序
(Added by Stats. 1986, Ch. 301, Sec. 3. Effective July 14,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