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3105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政委员会与市遴选委员会合作,设立一个流程来解决那些因联邦、州或地方资金不足而面临挑战的重要交通和运输项目。他们可以成立委员会,收集全县对这些项目的意见,并制定一个交通支出计划。包括来自城市、公共交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代表必须参与这些讨论。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规定,该法案要求地方政府会议保持透明。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可以向该委员会请求帮助,并且必须设定完成这些任务的时间表和流程。
Section § 1310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交通支出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必须按优先顺序罗列重要的交通项目,明确这些项目的赞助机构,并指出资金短缺的情况。它应提供成本估算和现有资金来源,并确定所需的额外资金。法律还就通过税收条例为项目筹资以及是否寻求发债权提出了建议。
此外,该法律还建议是设立县交通管理局还是由委员会来管理这些资金,这都需要选民批准。它还考虑让邻近县参与合作规划,以处理影响多个县的项目。
Section § 131052
Section § 13105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45天内批准一份县交通支出计划草案,除非存在问题。如果该计划会对区域造成负面影响、项目资金不足、内部存在冲突,或者依赖不切实际的税收收入估算,则可以不予批准。
Section § 131054
如果县级交通支出计划不符合必要要求,委员会会将其退回县级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县级可以重新提交给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13105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批准县交通支出计划的流程。计划最初经委员会批准后,将提交给县监事会和地方政府进行进一步批准。它需要监事会和地方政府的多数票,这些地方政府必须代表县内已设市区域的多数人口。一旦获得批准,最终计划必须在30天内由县发布。
Section § 131056
Section § 13105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和县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它规定,这些机构只能利用其权力来管理县的交通计划,并处理与交通相关的零售交易的专项税。
具体来说,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可以管理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获得的资金。这项管理必须与选民批准的税收支出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