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政委员会与市遴选委员会合作,设立一个流程来解决那些因联邦、州或地方资金不足而面临挑战的重要交通和运输项目。他们可以成立委员会,收集全县对这些项目的意见,并制定一个交通支出计划。包括来自城市、公共交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代表必须参与这些讨论。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规定,该法案要求地方政府会议保持透明。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可以向该委员会请求帮助,并且必须设定完成这些任务的时间表和流程。

任何县政委员会,如果认为其县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项目,而当前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估计可能不足以满足,则可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联合市遴选委员会设立一个流程,以就这些项目的必要性以及一项拟议的县交通支出计划达成全县共识,从而充分资助这些项目的建设、维护、修理或运营。该流程可包括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由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认为必要。该流程应规定市和县的代表、服务于该县的公共交通机构的代表、该部门、该委员会以及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的参与。任何已设立委员会的会议均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章(第54950节起))。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可请求该委员会提供一些人员协助。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应通过决议确定预期的时间表和将使用的流程,以完成本章规定的任务。

Section § 13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交通支出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必须按优先顺序罗列重要的交通项目,明确这些项目的赞助机构,并指出资金短缺的情况。它应提供成本估算和现有资金来源,并确定所需的额外资金。法律还就通过税收条例为项目筹资以及是否寻求发债权提出了建议。

此外,该法律还建议是设立县交通管理局还是由委员会来管理这些资金,这都需要选民批准。它还考虑让邻近县参与合作规划,以处理影响多个县的项目。

县级交通支出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a)
(1)Copy 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a)(1) 一份按县内优先顺序排列的基本交通和运输项目清单,以及其各自的赞助机构,当前联邦、州和地方资金的估算表明这些资金不足以完成这些项目。项目类型可包括但不限于资本、维护、修理或运营项目。但是,不应包含任何没有赞助机构的项目。联邦和州资金的估算应基于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估算。赞助机构应提供其项目的成本估算。根据本分部通过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行政机构不应是公共交通运营商。此外,任何州高速公路项目均须经部门批准。任何预计资金充足的项目不应列入清单。
(2)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本分部产生的资金可在县交通管理局、委员会、加州交通委员会和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提前建设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b) 对 (a) 款所列每个项目的成本估算。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c) 对 (a) 款所列每个项目可用于协助完成的现有资金来源的估算。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d) 对 (a) 款所列每个项目,为弥补 (b) 款和 (c) 款之间差额所需的额外资金数额的估算。
(e)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e) 关于是否需要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来资助 (a) 款所列项目的建议。如果建议通过该条例,则应包括关于该税是永久性还是有特定期限的建议。该建议还应解决是否应寻求债券发行权以及该权限的限制问题。
(f)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f) 关于监事会是否应请求选民授权根据本分部设立县交通管理局以征收和管理 (e) 款建议的税收条例所得款项,或者监事会是否应请求委员会征收和管理税收所得款项的建议。该条例须经对批准征税措施投票的多数选民批准。
(g)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g) 如果建议是监事会请求选民要求委员会征收该税,则应就设立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构成提出建议,以就建议的县交通支出计划的管理向委员会提供咨询。
(h)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h) 如果建议是设立县交通管理局,则建议还应包括该管理局的成员构成,具体说明代表地方政府的人数和代表县的人数。
(i)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1(i) 关于是否应寻求邻近县的支持以开展具有跨县影响的项目的建议,具体方式是请求每个邻近县的监事会和市选择委员会为其各自的县制定县交通支出计划。邻近县应努力合作,共同开发在其各自县交通支出计划中确定的共同交通和运输项目。

Section § 13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的拟议交通支出计划必须首先经过公开听证会,并由委员会审查。完成这些步骤后,该计划才能提交给监事会和地方政府批准。

Section § 13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45天内批准一份县交通支出计划草案,除非存在问题。如果该计划会对区域造成负面影响、项目资金不足、内部存在冲突,或者依赖不切实际的税收收入估算,则可以不予批准。

委员会应在收到根据第131052条转交的县交通支出计划草案后45天内,批准该草案,除非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3(a) 拟议项目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区域影响。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3(b) 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用于实施拟议项目。
(c)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3(c) 县交通支出计划内部存在冲突。
(d)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3(d) 任何拟议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收益估算不合理。

Section § 131054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交通支出计划不符合必要要求,委员会会将其退回县级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县级可以重新提交给委员会审查。

如果委员会因县交通支出计划草案未能符合第131053条规定的要求而驳回该草案,委员会应将该草案退回县级进行修改,然后方可重新提交给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131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批准县交通支出计划的流程。计划最初经委员会批准后,将提交给县监事会和地方政府进行进一步批准。它需要监事会和地方政府的多数票,这些地方政府必须代表县内已设市区域的多数人口。一旦获得批准,最终计划必须在30天内由县发布。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县交通支出计划草案,委员会应将该草案退回监事会供其批准,并退回地方政府供其批准。通过县支出计划草案需要监事会多数成员的同意,以及代表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地方政府经其各自议会多数票通过。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应由县在其通过后30天内发布。

Section § 131056

Explanation
在与交通资金相关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失效之前,地方委员会或县级机构必须至少提前一年起草一份新的交通支出计划。这份新计划需要根据特定章节获得批准。如果草案获得批准,监事会将在下一次初选或大选中询问选民,该条例是否应继续支持新计划。

Section § 131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和县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它规定,这些机构只能利用其权力来管理县的交通计划,并处理与交通相关的零售交易的专项税。

具体来说,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可以管理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获得的资金。这项管理必须与选民批准的税收支出计划保持一致。

(a)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7(a) 委员会和任何县交通管理局在管理已通过的县交通支出计划以及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时,应仅拥有为实现这些目的所必需的权力。
(b)CA 公共事业 Code § 131057(b) 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应有权管理由圣马特奥县交通区转拨给它的资金,并应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根据第103350节征收的经选民批准的税收支出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