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20100
Section § 120101
Section § 120102.5
本节解释了负责圣地亚哥地区交通决策的董事会如何进行投票。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出席才能做出决定,但有时两个管辖区可以要求进行加权投票。在加权投票中,圣地亚哥县和每个城市总共有100票,圣地亚哥市除外,该市获得固定数量的加权票。如果要通过一项加权投票的决定,至少三个不同区域的代表必须支持,并且这些代表的加权票总数必须超过51%。
当需要董事会多数票以上才能通过的事项存在争议时,也需要加权票的绝对多数。这些投票使用的人口数据是基于县内特定的未建制区域。董事会负责制定一项政策来指导这些程序。
Section § 120103
Section § 120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的所有会议都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列出的规则。该法案为地方政府会议的举行方式设定了多项指导原则,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开放。
Section § 120105
董事会负责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的关键决策和管理。这包括决定如何运营交通系统以及如何为其提供资金。董事会必须制定年度预算、确定薪资,并创建行政法规以明确董事会的职能和员工职责。此外,董事会还需安排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定交通运营的法律法规,并根据需要任命咨询委员会。董事会还必须确保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20105.5
Section § 120106
本节规定,关于通过年度预算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公布。此外,拟议的年度预算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5天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20107
董事会成员,包括替补的候补成员,因出席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而获得报酬,但每季度参加的委员会会议不得超过六次。他们还可以报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合理开支。如果董事会通过决议,也可以决定支付成员出席其他公共团体会议的报酬。为了确定报酬金额,董事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颁布一项条例。
Section § 120108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GASB) 设定的标准保存财务记录。这些记录必须用于公共报告和提交给审计长的报告。如果董事会拥有或控制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实体,其财务活动必须在董事会提交给审计长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报告。
Section § 120109
当董事会审议或通过新条例或修改现有条例时,必须在服务当地的报纸上公布详细信息。他们可以公布摘要,或者如果无法做到,则公布篇幅更大的广告。这需要在董事会会议前至少五天进行,并在条例通过后15天内再次进行。公布内容应包括支持或反对该条例的董事会成员姓名。条例的完整副本应在秘书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