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本质上是区域需要偿还的贷款。区域可以使用其计划收购或建设的设施或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来偿还这些债券。发行这些债券的程序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25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的定义,该区被视为一个地方机构。在此背景下,“企业”一词包括该区的交通系统和设施,以及任何扩建或改进。

该区被允许发行收益债券,专门用于获取、建造或完成交通设施或设备。这些债券可以同时发行,或通过本章中提供的任何可用程序发行。

该区是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为本章的所有目的,包括交通系统或任何或所有交通设施,以及经授权由该区获取、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
该区可以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经授权由该区获取、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交通设施,或用于经授权由该区获取的第125702条所述的交通设备;或者,作为替代方案,该区可以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获取、建造和完成上述任何一个交通设施,或用于获取经授权由该区获取的第125702条所述的交通设备。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该区利用或使用本章中提供的任何程序,以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用于根据本章授权的任何交通设施;并且所有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作为替代方案,由该区决定。

Section § 125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像私营公司一样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比如公共汽车和火车。他们可以使用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叫做“设备信托凭证”,来管理这些购买和租赁。这些凭证允许他们分期付款,但该区域在付清所有款项之前,不会正式拥有这些设备。

区域可以购买公共交通设备,例如车辆、无轨电车、公共汽车、轻轨车辆或轨道车辆,并可以按照从事公共交通业务的私营公司通常使用的形式签订协议、租赁合同和设备信托凭证,以实现公共交通设备的购买和租赁,并可以根据区域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处置设备信托凭证。
公共交通设备的付款或其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延期分期付款可以由区域合法可用或将合法可用的设备信托凭证证明。设备所有权在设备信托凭证付清之前不得归属于区域。

Section § 1257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通过一种结构化的金融安排来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它允许供应商或出租人将设备出售或租赁给银行或信托公司,该银行或信托公司随后作为受托人持有该设备,以担保融资凭证。受托人将设备交付给区官员,区官员可以同时签署该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协议。

Section § 125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协议和租赁必须在能够合法确认契据的人员面前得到适当确认。这些协议的细节及其所需形式必须符合契据的标准。 此外,任何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都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批准。这些文件将包含具体条款,以确保设备信托凭证的支付,这些支付可以从凭证中列出的任何合法资金来源获得。

Section § 125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协议、租赁或设备信托凭证的条款不得与担保一个区债券、票据或凭证的信托协议或文件相冲突。这是为了确保所有内容正确一致,并且在财务承诺上没有矛盾。

Section § 125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协议或租赁最终确定后,必须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备案。每份备案副本收取一美元的费用。备案这些文件起到公示作用,告知任何可能在以后成为债权人或购买人的人,使其知晓现有协议或租赁的存在。

Section § 125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三项与公共改善相关的具体立法可以适用于该区域。这些立法包括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和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1911年改善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编 (第5000条起))、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编 (第8500条起)) 以及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编 (第10000条起)) 适用于该区域。

Section § 125708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第10编第11部分中从第99000条开始的规则和规章也适用于本法规所涵盖的区域。

Section § 1257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某些政府法规,该区被视为一个“地方机构”。因此,它必须遵守法律其他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257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该区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被归类为“地方机构”。这意味着适用于地方机构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该区。

该区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6585条(f)款所定义的一个“地方机构”,且《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四条(自第6584条起)适用于该区。

Section § 125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该区依照政府法典中特定章节规定的具体规则借款。这些规则载于三个不同的条款中,为公共区域如何满足其财务需求而获取贷款提供了指导。

Section § 125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在实际债券出售之前,通过发行债券预期票据来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其总期限不得超过自原始发行日期起的五年。它们可以用区域未另行抵押的任何资金偿还,或者用出售预期债券所得的资金偿还。这些票据的发行金额只能等于或少于授权债券的金额,并需减去任何已出售或已发行的债券或票据。这些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与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债券决议中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125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发行本票(类似于借据),为其目的筹集资金。这些本票必须在五年内偿还,年利率最高可达12%。区域可以使用任何可用收入来偿还这些本票。

Section § 125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法院申请,以确认其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义务等金融工具的合法性。为此,该区域需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区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10编第9章(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其任何债券、设备信托凭证、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Section § 125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发行的任何债券或债务都免征州税,但仍需缴纳转让税、特许经营税、遗产税和遗产继承税。

Section § 125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区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时,所有条款和条件都被视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这些条款具有法律强制力,意味着如果区不遵守,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区解散或某些区域撤出,这些区域仍需承担其应分摊的债务。区的创收资产,如房产或设施,必须始终用于偿还债券,即使其所有权或运营方发生变化。继承人有责任管理这些资产,以确保债券得到偿还。

尽管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区在发行任何债券、以收入作质押的债券、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负债凭证时,所有条例、决议和其他程序中的规定,均构成区与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债务或负债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且其规定可通过强制令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于区或其任何或所有继承人或受让人。
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均不免除区或其所辖区域因区订立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负债。区解散或区域从中撤出时,原属区内或从中撤出的区域,应继续承担在解散或撤出时所有未偿付的债券和其他债务或负债的支付责任,犹如区未曾如此解散或区域未曾从中撤出,且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提供资金支付该等债券和其他债务和负债。
除非在授权、发行和出售任何收益债券、以收益作质押的债券或以收益作质押的改善区债券的程序中另有规定,源自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收益,应被质押、抵押、转让并对其设定留置权,以支付未偿付的债券,无论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所有权、运营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且在任何后续事件中,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在债券未偿付期间继续维护和运营该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