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25100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在每年一月份的首次会议上选举一名主席,由其主持所有会议。董事会还必须选举一名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替主席主持会议。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出席或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选出一人担任临时主席,该临时主席将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25101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关于其如何召开会议和做出决策的规则。
Section § 1251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圣地亚哥董事会的投票运作方式。大多数决定需要董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票。但是,如果有两名成员提出要求,则可以启动一个更复杂的加权投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圣地亚哥县及其各市总共拥有100票,根据人口进行分配。如果要通过加权投票改变一项决定,至少需要三个司法管辖区同意,并且它们持有的总加权票数达到51%。如果某项决定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票才能通过,那么加权投票也必须达到所需的更高百分比。董事会还必须制定政策来实施这些规则。
Section § 125103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行动,都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的形式正式确定。
Section § 125104
Section § 125105
本节概述了监督公共交通区的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必须直接或通过合同管理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他们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并确定区雇员和官员的薪酬。此外,董事会必须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区官员和雇员的职责,并管理区的运营。他们还必须安排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董事会可以设立咨询委员会,并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区有效运作,包括制定交通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则。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区通过与其他机构协议提供服务的区域。
Section § 125106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通过年度预算的公听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公布。
此外,拟议的年度预算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25107
本法律规定,每位董事会成员,包括任何代替成员行事的候补成员,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可获得150美元。但是,他们每月总计不能获得超过750美元。此外,他们在履行董事会成员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也将获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