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学校通风和能源效率改进计划中,与HVAC系统及其测试相关的关键术语。“认证的TAB技术员”是指经特定委员会认证,负责HVAC系统测试、调节和平衡的专业人员。“持证专业人员”是指有资格设计和建造机械系统的个人。“合格的调节人员”可以是认证的TAB技术员,也可以是在其监督下的受训员工。“合格的测试人员”还包括认证的HVAC验收测试技术员。提及的“计划”侧重于学校通风和能源效率,而MERV、ppm和TAB等其他术语在此背景下也经常使用。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a) “认证的TAB技术员”是指经联合空气平衡委员会 (AABC)、国家环境平衡局 (NEBB) 或测试、调节和平衡局 (TABB) 认证,可执行HVAC系统测试、调节和平衡的技术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b) “HVAC”是指供暖、通风和空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c) “持证专业人员”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自第5000条起)在适用分类下有资格执行机械系统功能、材料、部件或制造设备的设计、建造或安装的专业人员。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d) “MERV”是指最低效率报告值。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e) “ppm”是指百万分之几。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f) “计划”是指学校重新开放通风和能源效率验证与维修计划。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g) “合格的调节人员”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g)(1) 认证的测试、调节和平衡 (TAB) 技术员。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g)(2) 在TAB技术员监督下的熟练和受训劳动力。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h) “合格的测试人员”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h)(1) 经能源委员会批准提供该认证的验收测试技术员认证提供商 (ATTCP) 认证,可完成《加州法规》第24篇第1部第10-103.2条(b)款第(1)项(B)分项中规定的表格的HVAC验收测试技术员。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h)(2) 认证的测试、调节和平衡 (TAB) 技术员。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0(i) “TAB”是指测试、调节和平衡。

Section § 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帮助加州的学校改善其通风和能源效率系统,以便安全重开。能源委员会将与公用事业机构合作,向学区提供拨款,以支付HVAC检查、维修、升级和必要维护等费用,从而使学校更安全、更节能。

学校可以申请拨款,用于评估和维护HVAC系统以及安装二氧化碳监测器等任务。拨款涵盖估算成本,外加额外20%用于所需的额外维修或升级。如果费用超出这20%,学校可以申请更多资金。如果符合特定标准,资金还可以报销2020年8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

未使用的应急资金应予退还,并且必须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文件。能源委员会将管理拨款时间,并且在已制定确保工作完成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预付资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a) 能源委员会应与各公用事业机构合作,制定并管理学校重开通风与能效验证和维修计划,以向地方教育机构授予拨款,用于重开学校,使其具备经过测试、调整,并在必要或具有成本效益时进行维修、升级或更换以提高效率和性能的功能性通风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b) 地方教育机构可根据该计划申请拨款,通过提交申请,申请HVAC评估、评估报告、一般维护、通风率调整、过滤器更换和二氧化碳监测器安装的合理费用。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1) 如果申请中请求的金额经承包商估价核实,且地方教育机构符合能源委员会认定为适当的其他要求以实现本条目的,能源委员会应根据本条授予拨款。拨款金额应为请求的金额,外加请求金额的额外20%,用于使系统具有功能性或更节能所需的维修、升级或更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2) 如果持证专业人员确定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效升级或维修将超出已授予的额外20%,地方教育机构可根据本条申请额外资金,用于该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效升级或维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3) 如果工作是在2020年8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并完成,且符合第1622条至第1627条(含)的要求,并且地方教育机构符合能源委员会认定为适当的其他要求以实现本条目的,能源委员会应根据本条授予拨款,用于报销已完成的工作。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4) 如果第 (1) 款中规定的20%应急资金未用于本分款规定的目的,则应退还给SRVEVR计划。地方教育机构应按照能源委员会的规定,向能源委员会提供文件,证明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1(c)(5) 能源委员会应有权确定拨款资金的时间安排,包括在已制定确保工作完成的要求的情况下,在工作完成之前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的能力。

Section § 16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希望获得拨款,它们必须确保所有供暖、通风和空调(HVAC)系统,包括空气处理机组、屋顶机组和单区域设备,都遵守第1623条至第1627条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作为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条件,地方教育机构应遵守第1623条至第1627条(含)的规定,适用于该设施的HVAC系统或多个系统中的所有空气处理机组、屋顶机组以及一体式和单区域设备。

Section § 1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获得拨款用于升级其HVAC系统的当地教育机构的要求。它强制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安装最小 MERV 13 等级的空气过滤器,并确保HVAC系统通过定期检测和维护正常运行。如果系统使用紫外线杀菌照射 (UVGI) 进行空气消毒,则必须检查其是否正常运行。

必须进行检测以确认教室和洗手间等学校各个区域的通风率符合特定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应进行调整以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不损害设备功能。需求控制通风系统必须将二氧化碳水平维持在 1,100 ppm 以下,否则应将其禁用。

该法律还要求验证HVAC组件(如盘管和驱动组件)是否状况良好,并概述了维护建议。能源委员会可根据最新的公共卫生指南,特别是考虑到 COVID-19,对过滤和通风标准进行调整。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a)(1) 获得拨款的当地教育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其HVAC系统中安装最小效率报告值 (MERV) 为 13 或更高的过滤装置。合格的检测人员应审查系统容量和气流,以确定在不影响设备的情况下可安装的最高 MERV 过滤装置,应在需要时更换或升级过滤器,并应验证这些过滤器是否正确安装。如果系统使用紫外线杀菌照射 (UVGI) 对空气进行消毒,应检查 UVGI 灯是否正常运行,根据需要更换灯泡,并验证紫外线不会照射到过滤器上。关于为实现更具保护性的过滤而进行的额外维护、更换或升级的建议,应记录在根据 Section 1626 要求提供的评估报告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a)(2) 对于带有节能器的系统,合格的检测人员应根据 NRCA-MCH-05-A–空气节能器控制的 Section B 测试系统节能器风门。未能正常运行的节能器风门和控制器应由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进行维修。关于额外维护、更换或升级的建议应记录在评估报告中。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 完成 subdivision (a) 的要求后,合格的检测人员应验证设施内教室、礼堂、体育馆、医务室、洗手间和其他有人区域的通风率,以评估它们是否符合《加州法规》Title 24 第 6 部分(从 Section 100.0 开始)Table 120.1-A 中规定的最低通风率要求。评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A) 计算每个有人区域所需的最低室外空气通风率,基于预期入住率和 Table 120.1-A 中规定的每位入住者所需的最低通风率。计算应基于教室或其他有人区域的最大预期入住率,并由执行技术人员确定。自然通风应根据《加州机械规范》(《加州法规》Title 24 第 4 部分(从 Section 1.1.0 开始))的 Section 402.2 进行设计,并应包括根据《加州机械规范》的 Section 403.0、Section 404.0 或这两个部分设计的机械通风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B) 根据 NRCA-MCH-02-A–室外空气接受的 Section B 测量室外空气,并验证系统是否提供 subparagraph (A) 中计算的最低室外空气通风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C) 测量进风口和出风口读数,以验证所有通风都到达服务区域并有足够的分布。验证进风口和出风口是否在系统设计的容差范围内平衡。记录读取值和缺陷。如果原始系统设计值不可用,则记录可用信息并在评估报告中注明系统设计值不可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D) 验证建筑物相对于室外的压力,以确保正压差并确保建筑物不会过度加压。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E) 验证盘管速度以及盘管和机组送风温度,以保持所需的室内条件并避免冷却盘管产生湿气。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F) 验证室外进风口和排风口之间的间隔是否符合《加州建筑规范》的要求。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G) 确认空气处理机组按照系统设计引入室外空气并排出废气。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3(b)(1)(H) 测量所有排风扇(包括洗手间)的排风量。记录与系统设计的任何差异。

Section § 1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暖通空调系统或其部件无法正常工作,或未能达到基本的通风标准,则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记录下来。然后,持证专业人员将评估并决定需要进行哪些维修或改进。任何修复、改进或更换暖通空调系统的工作,都必须由熟练且经过培训的工人完成。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教室都必须配备二氧化碳监测器,以确保整个学年期间的空气质量良好。这些监测器必须安装在墙上,并符合离地面和门窗的特定高度和距离要求。它们应向教师显示二氧化碳水平,并在水平超过1,100 ppm时发出警报。此外,监测器必须记录历史数据,在特定范围内保持准确,并且每五年或更短时间需要校准一次。如果二氧化碳水平每周超过限制一次以上,则必须调整通风。能源委员会可以根据新技术更新这些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 为确保学年期间保持适当通风,所有教室应配备二氧化碳监测器,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1) 监测器应采用硬接线或插电式,并安装在墙上,离地面三到六英尺高,且距离门和可操作窗户至少五英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2) 监测器应通过设备显示屏或其他方式(例如基于网络的应用程序或手机应用程序)向教师显示二氧化碳读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3) 当教室内的二氧化碳水平超过1,100 ppm时,监测器应通过监测器上的视觉指示器(例如指示灯)或其他警报系统(例如电子邮件、短信或手机应用程序)提供通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4) 监测器应保留历史数据记录,其中至少包括测得的最高二氧化碳浓度。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5) 监测器的量程应为400 ppm至2000 ppm或更高。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a)(6) 监测器应经制造商认证,在1,000 ppm二氧化碳浓度下精度在75 ppm以内,并经制造商认证,校准频率不超过每五年一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b) 如果教师或设施工作人员观察到教室二氧化碳浓度每周超过1,100 ppm一次以上,应由合格人员调整教室通风率,以确保教室内的峰值二氧化碳浓度保持在最高允许二氧化碳ppm设定值以下。所有教室安装二氧化碳监测器的验证情况应包含在根据第1626节要求提交的评估报告中。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c)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5(c)(a)款第(1)至(6)项(含)的要求,能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以反映现有技术并实现本节的意图。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合格的检测和调整人员为学校的暖通空调系统准备一份评估报告,供持证专业人员审查。该专业人员会审查报告,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或升级,以达到通风、过滤、能效或其他改进的标准,并提供成本估算。

如果建议工作的成本超出可用的拨款资金,可以申请额外资金。额外资金的提供取决于任何相关施工工作是否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评估报告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学校和承包商的身份、暖通空调系统的证明文件、空气过滤等级的核实、各区域的通风率以及发现的任何缺陷。

合格检测人员或合格调整人员应准备一份评估报告,供持证专业人员审查。持证专业人员应审查评估报告,并确定为满足最低通风和过滤要求,是否需要进行任何额外调整或维修;确定是否有必要或建议进行任何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效升级或更换;并提供这项工作的估算成本。如果建议的维修、升级或更换的成本高于拨款中提供的应急金额,则持证专业人员和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提交额外资金申请。为维修、升级或更换提供任何额外资金的条件是,申请人应确保由额外资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所有施工工作均由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执行。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a) 学校设施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编制并认证评估报告的人员或承包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b) 暖通空调设备型号、序列号、设备一般状况的证明文件,以及鉴于潜在的能效提升效益,可用于评估更换和维修方案的任何额外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c) 验证是否已安装MERV 13过滤器,或验证系统能够有效处理的最大MERV等级过滤器是否已安装以及该MERV等级是多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d) 设施教室、礼堂、体育馆、医务室、洗手间、办公室及其他有人区域的经核实的通风率,以及这些通风率是否符合表120.1-A中规定的要求。如果通风率不符合适用要求,则应提供解释说明当前系统为何无法达到这些速率。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e) 设施教室、礼堂、体育馆、医务室、洗手间及其他有人区域的经核实的排气量,以及这些排气量是否符合设计意图中的要求。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6(f) 系统缺陷的证明文件,以及针对额外维护、更换或升级以提高能效、安全性或性能的建议。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校完成由特定拨款资助的工作后,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暖通空调验证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和地址、所进行的暖通空调工作的详细信息,以及验证学校是否符合所有必要要求,包括安装 MERV 13 等适当的空气过滤器。报告还需要确认教室的通风率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如果不符合则需解释原因。报告中应记录任何缺陷和未来改进的建议,详细说明工作流程,并确认工作由合格人员执行。这份报告必须应要求向公众或能源委员会提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 在根据本条规定完成由拨款资助的所有工作后,地方教育机构应准备一份暖通空调验证报告。该暖通空调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1) 学校设施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准备和认证报告的人员或承包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2) 评估、维护、调整、维修、升级和更换活动及其结果的描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3) 验证地方教育机构已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4) 验证已安装 MERV 13 过滤器,或验证已安装系统能够有效处理的最高 MERV 等级过滤器,并说明该 MERV 等级。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5) 设施教室、礼堂、体育馆、医务室、洗手间、办公室和其他占用区域的已验证通风率,以及这些通风率是否符合表 120.1-A 中规定的要求。如果通风率不符合适用的指导意见,则应提供解释说明当前系统为何无法达到这些通风率。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6) 设施教室、礼堂、体育馆、医务室、洗手间和其他占用区域的已验证排气量,以及这些排气量是否符合设计意图中规定的要求。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7) 系统缺陷的文档记录,以及为提高能源效率、安全性或性能而进行的额外维护、更换或升级的建议。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8) 初始运行验证、调整和最终运行验证的文档记录,并记录所执行的任何调整或维修。
(9)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9) 二氧化碳监测器安装的验证,包括监测器的品牌和型号。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a)(10) 验证所有工作均由合格人员执行,包括提供承包商的名称和执照、验收测试技术员的姓名和认证编号(如适用)、TAB 技术员的姓名和认证编号(如适用),以及验证所有施工工作均由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执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27(b) 地方教育机构应保留一份暖通空调验证报告的副本,并应要求向任何公众成员或能源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