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事业 Code § 3442(a) 金州能源债务不应被视为构成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负债,或州或州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信用和信誉担保。
(b)CA 公共事业 Code § 3442(b) 金州能源债务应仅从其可用资金中支付。
(c)CA 公共事业 Code § 3442(c) 债务的发行不应直接、间接或或有地使州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承担征收或抵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偿还该债务而作出任何拨款的义务。
这项法律规定,金州能源所欠的任何款项不被视为加州或其地方政府的债务。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偿还,且该债务不影响州的信用。偿还这些债务的资金将仅来自金州能源自身的可用资金。州政府或任何地方政府将无需征税或拨款来支付这些债务。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政府法典规定不适用于为金州能源发行的债券或债务。相反,如果符合其客户(缴费人)的最佳利益,金州能源可以选择私营公司来帮助管理这些金融活动。他们可以选择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等实体来协助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这些服务的费用可以从这些金融交易产生的收益中支付。
加州承诺,只要金州能源有欠款,州政府就不会改变或损害该公司履行其与借款人协议的能力。这意味着州政府不会干涉这些贷款人的权利或补救措施。金州能源可以选择将此承诺写入与债务相关的任何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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