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80.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一个机构借款并发行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司库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方式出售这些金融工具。

重要的是,所产生的任何债务都必须仅使用该机构的收入来偿还。

为本分部之目的,该机构可以举债并发行任何种类或类别的证券,由司库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进行,并可续期该等债务,但所有该等债务,无论以何种方式证明,均应仅从收入中支付。

Section § 33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为资助各种项目发行债券的相关权力。管理局可以发行以质押收入为担保的债券,用于不同项目,无论是为单一还是多个参与方。这些债券可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由司库负责批准销售。管理局还可以质押收入来担保这些债券。他们可以聘请必要的财务和法律顾问来协助债券发行过程。债券可以再发行以有效管理债务,管理局还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本分部目的的行动。此外,他们可以从特定基金寻求财政援助。

与债券发行相关,除本分部另行规定的权力外,管理局可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a) 不时发行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收入的质押为偿付来源和担保,以资助本分部授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或多个企业,为单一参与方的一个项目,为单一参与方的一系列项目,为多个参与方的一个项目,或为多个参与方的多个项目,并由司库以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出售这些债券,其形式和条款条件应由司库(作为销售代理人)批准。
(b)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b) 质押全部或部分收入以担保债券,以及管理局对任何保险提供方或流动性或信用便利担保提供方的任何偿还或报销义务,这些义务是为了支付任何债券的本息而订立的。
(c)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c) 聘用并支付债券律师、财务顾问、承销商以及司库认为必要并任命的其他顾问的报酬,以协助任何债券的发行和销售。
(d)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d) 发行债券以再融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债券,其条款和条件应由司库(作为销售代理人)批准。
(e)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e) 履行与本分部下管理局职能和目的相关的所有行为,无论本章是否明确指定。
(f)CA 公共事业 Code § 3380.2(f) 根据《政府法典》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10.5条(自第63049.71节起),向任何有资格使用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的实体寻求财政援助。

Section § 3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各种金融实体和基金(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和养老基金)的有效投资。这些债券可以用于与经授权的其他州债券相同的目的,例如存入州或地方机构以保障公共资金。

机构发行的债券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资金、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机构、州学校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任何可投资于县、学校或市政债券的资金的合法投资。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是可合法存入并由任何州或市政官员、机构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机构、学校和养老基金)接收的证券,用于法律现在或将来可能授权的任何目的,包括为保障公共资金而进行的存放。

Section § 3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获得贷款。这些贷款的条件由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协商确定,可能涉及将债券收益或收入用作抵押品。

Section § 3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任何地方政府的债务,发行债券的机构除外。这些债券仅可从为此目的预留的特定资金中支付。债券上会明确声明,加州或任何地方机构都不会以其信用或征税权来担保这些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这意味着州或地方政府没有责任用税收或其他资金来支付这些债券,除非发行债券的机构本身决定为其提供担保。